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年1月4日,中國保監會辦公廳以保監廳發〔2016〕1號印發《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擬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應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保信)開發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對接,並由中國保信測試、驗收後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材料。該《通知》共12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 文號:保監廳發〔2016〕1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4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4日
全文內容,頒發信息,

全文內容

一、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擬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內部管理,做到開好頭、起好步,確保試點工作健康、可持續推進。
二、擬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應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保信)開發的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對接,並由中國保信測試、驗收後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三、擬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報告,並附中國保信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有據可查。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相關規定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條件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四、進入名單的保險公司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財稅〔2015〕126號中的產品指引框架和示範條款,根據公司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開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並按規定程式上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五、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加強業務管理,確保被保險人信息準確,做到“一人一單一碼”,即一個被保險人對應一份保險契約和一個稅優識別碼。
六、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提供專用投保單證和保險契約,並將稅優識別碼標註在保險契約正文首頁的右上角,做到標識明顯、容易識別。
七、保險公司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必須徵得被保險人本人同意。
八、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宣傳管理,宣傳的形式、內容及有關政策解讀應嚴格符合相關檔案要求,不得有任何誇大成分,不得進行炒作。
九、中國保信應保證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平穩運行,並確保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契約的稅優識別碼具有唯一性。
十、各保監局應按照相關檔案要求,積極協調地方財政、稅務部門,解決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確保試點順利開展。
十一、各保監局應加強對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的監管,一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予以糾正,對於情節嚴重、產生惡劣影響的轄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責令其不得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
十二、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推進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期間如發現新問題、新情況,請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報告。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頒發信息

2016年1月4日,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廳發〔2016〕1號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6年1月4日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推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5〕82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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