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

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一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促進會理念,促進會的宗旨,業務範圍,主要工作,促進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七章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 則,

促進會理念

溝通政府與企業、銜接國內與國外、促進合作與對接

促進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團結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建立全國性的民間經貿投資合作平台,實施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合作,為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促進企業做強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協助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時溝通信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企業之間、產業鏈、區域協調的合作與發展;
二、跟蹤產業政策實施和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企業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三、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四、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開展關於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的交流;
五、通過促進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企業之間聯繫與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六、圍繞促進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經濟評估、電子商務、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促進企業與產業的共同發展服務。

主要工作

1、充分發揮促進會人脈資源優勢,及時向會員及企業單位傳達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信息;
2、與會員企業就最新產業動向進行充分的交流與調研,並向政府反饋企業的建議和呼聲;
3、通過組織論壇的形式,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流溝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4、進行相關課題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服務;
5、進行重大合作項目的跟蹤調研和評估,及時向政府部門提供信息;
6、建立專家人才庫,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就企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諮詢;
7、充分發揮信息、渠道和資源優勢,通過組織企業間、行業間的交流,推動企業間、行業間的資源整合,促進共同發展;
8、參與協調地區性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9、通過我們掌握的資源,建立與國際性產業組織、國際重要經貿機構、投資結構之間交流的平台;
10、利用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擁有的生活服務設施,給會員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在京期間提供比較周到的生活和工作服務。

促進會章程

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是:中國企業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是:CHINA ENTERPRISES CO-ASSOCIATION。簡稱:中企合。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是在關心、支持我國企業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為中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團結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建立全國性的民間經貿投資合作平台,實施政府制定的投資促進戰略;協助各級政府,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宣傳,提高吸收投資的質量;推廣多元化投資合作,為促進“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提供有效服務,為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搭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促進企業做強做大、又好又快地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中國大陸及港澳台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2、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3、積極參與中國政府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舉辦的活動,並通過開展包括投資貿易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等在內的各類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組織或地區的投資貿易合作;
4、在商務部、貿促會各行業分會的組織下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
5、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促進資源,為外商來華投資和加強中國東中西部地區合作提供諮詢、服務;
6、參與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建立與國外投資促進機構的合作機制,調查了解有關國家的投資環境,為到海外開展投資貿易合作的中國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和指導;
7、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積極推動投資環境和投資合作方式、方法的改進;
8、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促進活動策劃等服務;
9、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10、促進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平等互利的民間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合作;
11、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12、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制。
是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含港澳台)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國內外企業。
第八條 會員類別
1、個人會員;
2、企業會員;
3、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3、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第十條 加入程式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按規定繳納會費;
2、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終止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促進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促進會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香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五條 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促進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促進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促進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政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自2010年3月經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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