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於1989年5月15日發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9-05-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5-15
  • 發布文號:陝銀髮[1989]122號
【發布單位】82503
【發布文號】陝銀髮[1989]122號
【發布日期】1989-05-15
【生效日期】1989-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關於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的通知
(1989年5月15日陝銀髮122號)
各地(市)人民銀行、省級各專業銀行、金融聯合投資公司、省工行信託投資公司、省建行信託投資公司、省農行信託投資公司: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21號檔案精神,加強對我省企業內部集資的管理。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內部集資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企業、單位不得進行內部集資。企業內部集資的審批許可權具體劃分如下:
(一)一百萬元以下(含一百萬元),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審批,報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備案。
(二)一百萬元到五百萬元(含五百萬元)由企業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申請,縣(市)支行審核後轉報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批,並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備案。
(三)五百萬元以上由企業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申請,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分別審核後,轉報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審批。
二、企業內部集資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不得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強行攤派。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生產性企業一律不得進行內部集資。未完成購買國家債券任務的生產性企業,也不得進行內部集資。
(二)非股份制企業不得發行內部股票。
(三)企業內部集資,一般只能用補充流動資金。凡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投資項目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並相應核減銀行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四)企業內部股票在企業存在時不能還本;企業倒閉或因其他原因停產清理時,按股份制企業組織章程執行。企業內部債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利率的40%。
三、嚴格企業以內部集資為名私分國家、集體財產,已私分的,必須立即將私分部分全部退回。同時,對主要責任者區別不同情況交有關部門處理。
各地(市)人民銀行在接到本通知後,應繼續抓緊對企業內部集資清理登記。對本通知下發前未經人民銀行批准進行內部集資的企業,必須限期督促其向人民銀行補辦手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