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企業內部集資管理辦法

長春市企業內部集資管理辦法(1991年7月18日長府發〔1991〕5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企業內部集資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Changchun Municipality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al capital funds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審批管理,第三章 集資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內部集資管理,把企業內部集資活動引向健康發展的軌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內部集資是指企業為了自身的生產資金需要,在本單位內部職工中以債券等形式籌集資金的借貸行為。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長春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我市企業內部集資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企業內部集資應當遵循自願原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攤派。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各級各類生產企業內部集資活動。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生產性企業一律不準發行內部債券。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六條企業內部集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長春市市區(包括郊區)內的企業內部集資,應經市人民銀行審批;各縣(市)所在城鎮的企業和鎮辦企業的內部集資,應經該縣(市)人民銀行審批;鄉、村企業內部的集資活動,人民銀行委託農業銀行營業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代為審批,並報所在縣(市)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條申請集資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
(三)在銀行開設帳戶。
第八條申請集資的企業應向負責審批的銀行提供下列檔案資料:
(一)集資申請書和集資方案;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近期會計報表;
(四)其它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下列集資不予批准:
(一)用於繳稅;
(二)用於彌補企業虧損;
(三)用於企業間相互借貸的信用活動;
(四)用於解決以任何理由抽調的資金;
(五)用於解決職工福利、擴大消費基金(列入計畫部門基建規模的房改除外);
(六)用於計畫外固定資產設資。
第十條各級人民銀行要根據申請集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集資方案,對企業全部資金來源和運用、經營狀況以及其它與集資有關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對經營性虧損的企業,不準集資。但經過考察,虧損企業集資用於有助於該企業發展或扭虧的項目,並有償付來源和能力,審查確認後可予以批准。
第十一條企業內部集資方案要寫明集資目的、範圍、金額、期限、利率、預計經濟效益、方式、購券人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償還集資款的資金來源等內容。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集資只支付利息,利率可高於同期居民儲蓄存款利率,上浮的幅度由審批的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申請集資的企業要印製標準集資券,向負責審批的人民銀行提供票樣,經認可後方可使用。債券到期,由企業兌回銷毀。
第十四條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集資,企業在提報集資申請報告的同時,必須提供縣區級以上計畫部門批准的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正式批件。
第十五條對企業承包風險抵押金,人民銀行按規金管理條例和有關集資規定進行管理,投入全社會的集資規模內。實行承包制的企業要向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供企業承包的有關資料和承包協定書,人民銀行審核後發給批准書,企業憑批准書支付到期後的風險抵押金。批准的期限可與承包期一致。
企業承包風險抵押集資要專戶存儲,不得挪用。如確屬需要,只能用於企業流動資金的臨時周轉。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集資經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後,申請企業要填寫《集資申請書》,並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經濟實體對該企業承擔保付責任。再經企業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簽署意見,人民銀行最後發給《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申請企業方可開始集資。

第三章 集資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集資收入的現金要存入開戶行結算戶後方可支用,不得坐支。
第十八條企業開戶行應當在接到企業提交的《集資申請書》後,收入企業集資款。集資期滿的企業在支付還本付息現金時,開戶行憑集資企業提供的《企業內部集資批准書》支付現金並留存作為人民銀行掌握專業行現金支出的依據。
凡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的集資款項,開戶行應拒絕其存入、支取集資現金。
第十九條企業集資資金必須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條凡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的企業內部集資,開戶銀行不得強行扣收貸款,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支付還本付息現金。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集資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但不得公開上市轉讓。
第二十二條人民銀行要對企業內部集資的投向、還本、效益等全部資金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企業不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集資的,除責令其限期清退集資款外,並處以集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宣布其集資行為無效,並酌情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由開戶行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由審批行按挪用金額百分之五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長春市分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