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經收工作是國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收納預算收入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規範國庫經收業務行為,加強對國庫經收處的監督管理,促進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及時、準確、安全入庫,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國庫經收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
- 外文名: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背景
國庫經收工作是國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收納預算收入的重要環節。為進一步規範國庫經收業務行為,加強對國庫經收處的監督管理,促進國家各項預算收入及時、準確、安全入庫,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經收預算收入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社、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外資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信用社)均為國庫經收處。國庫經收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國庫經收職責,規範經收業務行為,及時、完整、準確地將所收款項劃轉到指定國庫,並自覺接受上級國庫的監督管理與檢查指導。但受金融環境變化和利益驅動等因素的影響,個別銀行和信用社對國庫經收業務重視不夠,自覺學習制度和規範辦理業務的意識淡化,屢屢發生延壓國庫資金、違規設立過渡賬戶、拒收現金稅款及會計科目使用不規範等問題,損害了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為此,就國庫經收業務的基本要求,人民銀行強調:一是國庫經收處在收納預算收入時,應對繳款書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繳款書,應拒絕受理;二是國庫經收處在受理繳款書後,應及時辦理轉賬,不得無故壓票;三是國庫經收處應一律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核算經收的各項預算收入款項,不得轉入其他科目或賬戶;四是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應在收納當日、最遲下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解手續,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五是國庫經收處不得辦理預算收入退付,在上劃預算收入之前,如發現錯誤,應將繳款書退徵收機關或納稅人更正後,重新辦理繳納手續;六是國庫經收處不得違規為徵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戶;七是國庫經收處不得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特別是小額現金稅款,也不得拒收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的預算收入;八是國庫經收處收納預算收入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繳款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加強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規範國庫經收業務行為
人民銀行各級行要建立健全對相關銀行和信用社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國庫經收處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全面掌握轄區內國庫經收業務情況。人民銀行各級行要有計畫地對轄區內國庫經收處進行制度和業務培訓,安排國庫人員深入國庫經收處進行現場業務指導,了解掌握經收業務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幫助協調解決國庫經收處開展工作的實際困難;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相關銀行和信用社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國庫經收業務,並依法對國庫經收業務中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後,要組織轄區內相關銀行和信用社認真對照《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一次全面的國庫經收業務自查工作,並將自查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和建議等匯總形成工作報告,於2007年11月底前報至人民銀行總行國庫局。在組織國庫經收處自查工作中,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也可視情況開展抽查,以檢驗國庫經收處自查情況,準確把握轄內國庫經收處的真實運行狀態。
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要督促指導各分支機構按照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有關要求,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同時要對本行制定的涉及國庫經收工作的管理制度、業務處理手續、對外簽署的契約協定以及計算機系統設定等情況進行自查,根據自查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改進措施等形成自查報告,於2007年11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形式報至人民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