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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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有關各方的業務行為,維護國庫資金安全,保障繳款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營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有關各方的業務行為,維護國庫資金安全,保障繳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989)財預字第68號)、《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2號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公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依託商業銀行或清算機構與國庫直連的網路通道,為各類預算收入經收入庫提供的網路支付服務。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是國庫經收業務的延伸,是僅面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供的網路支付服務。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包括兩種業務模式:一是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清算機構與商業銀行連線,依託商業銀行直連國庫的網路通道提供經收支付服務(以下簡稱模式一);二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依託清算機構直連國庫的網路通道提供經收支付服務(以下簡稱模式二)。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境內法人機構。
本辦法所稱清算機構,是指具備合法清算資質,且已加入國庫信息處理系統(TIPS)的法人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通過TIPS經收預算收入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
商業銀行、清算機構加入TIPS的有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參與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國庫業務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各項管理規定;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能夠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必須的技術支持與系統改造服務;
(四)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或行動電話支付業務許可;
(五)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均為B類及以上,且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預算收入逐筆經收繳入國庫過程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提供的網路支付服務。
第二章 服務合作協定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一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和清算機構應簽訂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合作協定;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二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簽訂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合作協定。
第六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合作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定各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電話;
(二)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覆蓋的業務範圍、行政區域和服務期限;
(三)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業務模式、流程和資金扣劃清算方式;
(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中的信息互動傳送標準;
(五)協定各方責任、權利與義務;
(六)信息保密條款;
(七)監督制約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協定還應當明確和細化本辦法有關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其他具體要求。
協定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內容發生變更的,各方應當就變更部分簽訂補充協定或簽訂新協定。
第七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應當在業務開展10個工作日前完成協定簽訂,並於協定簽訂後的5個工作日內, 分別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補充協定或新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各方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重新備案。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終止的,除按本條第二款要求進行備案外,各方還應當提前一個月分別書面告知中國人民銀行。
第八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不得將該項服務通過委託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轉給其他機構或單位。
第三章 服務行為管理
第九條 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在繳款人繳款時,應當向繳款人明確提示本機構在繳款過程中提供的支付服務內容。
第十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應當提供該項服務必須且符合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系統連線、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技術支持,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障資金安全和服務的連續性。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因系統維護、系統升級等原因影響服務提供,需要暫停或變更業務處理時間的,責任方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徵收機關報告,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因系統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服務的,應當儘快解決故障,並立即將具體情況同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徵收機關。
第十一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應當堅持最小且必要原則採集、使用、存儲和傳輸與該項業務有關的信息,使用涉稅信息應依法且遵循保密原則。
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告知繳款人所採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範圍,採集的必要信息包括繳款人名稱和繳款金額。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不得將已採集信息用於該項服務之外的其他業務,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繳款人信息及資金相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中,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應當按照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要求,與TIPS實現逐筆信息互動,信息互動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同時符合銀行端查詢繳稅報文內容要求。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一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傳送給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繳款人繳款信息進行過濾,確保非銀行支付機構採集信息範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二中,清算機構應當對傳送給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繳款人繳款信息進行過濾,確保非銀行支付機構採集信息範圍符合本辦法規定。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中,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應當保障傳遞到TIPS的繳款信息完整,準確反映繳款人開戶行及賬號等信息。
第十三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時,資金應當從繳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扣劃。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一中,商業銀行負責發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資金從繳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扣劃後,由商業銀行直接劃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有關賬戶,並根據TIPS對賬報文嚴格執行繳庫操作。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二中,清算機構負責發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資金從繳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直接扣劃至清算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的專門用於收納預算收入資金的清算賬戶,等待繳庫;待TIPS對賬結束後,清算機構根據TIPS對賬場次,參照對賬檔案,將清算賬戶內的待劃轉國庫資金執行繳庫操作。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應按照國庫經收業務管理規定,履行資金劃繳和對賬等各項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在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中,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參與資金核算與存放。
清算機構不得使用本辦法第十三條限定的清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核算資金,不得將資金轉入其他賬戶。
商業銀行不得使用本辦法第十三條限定的“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有關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核算資金,不得將資金轉入其他賬戶。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不得延解、占壓或挪用應當入庫的資金。
第十五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以TIPS銀行端繳款處理成功的信息作為資金繳款業務成功的唯一電子標準。
第十六條 資金入庫後需要退庫的,按照國庫退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退庫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各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
清算機構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
商業銀行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其業務屬於商業銀行國庫經收業務的一部分,相關業務處理必須符合國庫經收各項規章制度要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國庫經收支付服務存在以下情形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提醒其限時糾正;對糾正無效的,應當將情況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並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停止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業務往來。
(一)未按本辦法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協定不合規的;
(二)未按本辦法備案的;
(三)業務辦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協定規定的;
(四)延解、占壓或挪用應當入庫資金的;
(五)違規使用繳款人繳款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要求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督促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對非銀行支付機構違法違規提供服務的情況,有權責令其限時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督促清算機構依法合規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對清算機構提供服務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清算機構限時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以及暫停或停止清算機構在TIPS中的業務許可權。
(一)未按本辦法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協定不合規的;
(二)未按本辦法備案的;
(三)業務辦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協定規定的;
(四)延解、占壓或挪用應當入庫資金的;
(五)違規使用繳款人繳款信息的;
(六)未及時通過暫停或停止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業務往來等措施,切實防範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不規範運行產生的風險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要求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清算機構提供國庫經收支付服務的行為違法違規的,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和風險程度,有權要求清算機構暫停或停止與相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對應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督促商業銀行依法合規提供國庫經收支付服務,對商業銀行提供服務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商業銀行限時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採取措施暫停或停止相關業務往來。
(一)未按本辦法簽訂合作協定或協定不合規的;
(二)未按本辦法備案的;
(三)業務辦理流程不符合合作協定規定的;
(四)延解、占壓或挪用應當入庫資金的;
(五)違規使用繳款人繳款信息的;
(六)未及時通過暫停或停止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業務往來等措施,切實防範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不規範運行產生的風險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要求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清算機構已通過其他方式逐筆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辦法解答

一、為什麼要出台《辦法》?
答: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快速發展,繳款人出現了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繳納稅收等預算收入的需求,同時,各地開展了涉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國庫經收的業務創新,這就需要出台專門制度對相關業務進行統一規範,以消除資金風險隱患。此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客觀上也要求出台有關制度配合改革工作,在為繳款人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時,保障繳款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出台有利於規範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等參與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有關各方的業務行為,維護國庫資金安全,保障繳款人合法權益,對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重要的便民服務措施。
二、什麼是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答:《辦法》所稱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依託商業銀行或清算機構與國庫直連的網路通道,為各類預算收入經收入庫提供的網路支付服務。該服務是傳統國庫經收業務的延伸,是面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供的網路支付服務。
三、哪些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參與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答: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國庫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各項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規定,能夠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必須的技術支持與系統改造服務,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或行動電話支付業務許可,最近三年分類評級均為B類及以上,且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均可參與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
四、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有哪些業務模式?
答: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包括兩種業務模式:一是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清算機構與商業銀行連線,依託商業銀行直連國庫的網路通道提供經收支付服務;二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依託清算機構直連國庫的網路通道提供經收支付服務。
五、非銀行支付機構APP中的“零錢”“餘額”等可以用來繳稅嗎?
答:為確保各項資金安全、快速繳入國庫,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時,資金應當從繳款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即APP綁定的銀行卡)扣劃後直接匯劃至國庫賬戶,不能使用APP中的“零錢”“餘額”等繳款。
六、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參與提供退庫業務嗎?
答: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依規可以在相應終端界面提供退庫信息展示,但不能參與提供資金退庫業務。
七、現有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業務模式,與《辦法》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答: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模式與《辦法》不一致的,應自《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辦法》規定整改到位。
八、繳款人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繳納稅款時,如何了解支付服務內容?
答:提供國庫資金經收支付服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在繳款人繳款時,明確提示本機構在該項業務中提供的支付服務內容,確保繳款人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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