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關於印製有價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是1991年7月由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關於印製有價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3
- 發布日期:1991-07-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概述,內容,
概述
【發布單位】81403
【發布文號】贛銀髮[1991]156號
【發布日期】1991-07-12
【生效日期】1991-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贛銀髮[1991]156號
【發布日期】1991-07-12
【生效日期】1991-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關於印製有價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7月21日贛銀髮156號)
內容
人民銀行各地、市分行,各縣(市、區)支行: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印製的管理,保證有價證券印刷的質量、安全,便於證券反假,促進我省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省分行決定,今後我省人民銀行審批發行的有價證券統一定點在南昌印鈔廠印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印製的管理,保證有價證券印刷的質量、安全,便於證券反假,促進我省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省分行決定,今後我省人民銀行審批發行的有價證券統一定點在南昌印鈔廠印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國家及各銀行總行統一印製發行的有價證券外,我省各級人民銀行審批發行的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股票、大額可轉讓存單等有價證券都統一在南昌印鈔廠印製。對擅自聯繫印製有價證券的企業、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不予批准其發行新的證券。
二、各發行單位印製證券時,應持人民銀行批准發行有價證券的檔案到南昌印鈔廠計畫生產科聯繫,否則,南昌印鈔廠不予受理證券印製業務。
三、印製證券的具體事宜由發行單位與南昌印鈔廠商定。
四、凡公開向社會發行的有價證券,發行單位應將證券樣張一套送省人民銀行金管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