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是為了更好的將助學貸款落到實處,規範貸款、還款程式規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因此中國人民銀行重新修改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相關檔案:銀傳〔2000〕7號
  • 性質:政府公文
頒布對象,調整內容,辦法內容,

頒布對象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瀋陽、上海、南京、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重慶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縣(縣級市)支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調整內容

現將國辦發明電〔2000〕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隨文下發《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這次發布的關於助學貸款的兩個檔案,對助學貸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調整,主要是:
一、擴大了由中央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適用地域和經辦銀行範圍,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創造條件對所屬高等學校開辦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並且擴大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適用對象。
二、明確提出了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方式,其中,對高等院校在讀學生髮放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既可以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也可以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三、放寬了借款的基本條件,取消了證明人的連帶責任,簡化了高等學校的職責。但要求借款人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四、明確了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付息方式可以更加靈活,以利於貸款人和借款人選擇。
請各金融機構收到本通知後,迅速傳達到所屬各分支機構,廣泛開展助學貸款業務宣傳,結合各行各地實際抓緊貫徹落實,力爭在新學期開始時,全面開辦各種形式的助學貸款業務。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後,要立即組織各有關金融機構認真學習、領會檔案精神,組織好轄內金融機構助學貸款宣傳,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印發各學校,在當地報刊全文轉載。各縣支行要負責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動上門服務,了解所轄服務區內助學貸款需求,依據本《辦法》積極開辦助學貸款業務。
各分行將本《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和貫徹執行中的新問題,於9月底前專題報告總行。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加速人才培養,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貸款人)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
第二條 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方式。
第三條 貸款人對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四條 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要有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對其身份提供證明。
第五條 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契約,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第六條 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在學校的學費與生活費。
第七條 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八條 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九條 助學貸款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契約。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契約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或利息補貼的,其貼息比例、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 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後,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對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貸款人發放、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協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借款人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十三條 貸款人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改進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益。
申請貸款的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己需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了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期償還本息金額相等,還款壓力平均分布;等額本金還款法初始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多,以後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少,還款壓力呈前緊後松分布。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支付本息總額略高於等額本金還款法。
違約的責任
1. 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定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徵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2. 按還款協定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繫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3. 違約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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