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8〕第 10 號
為維護人民幣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餐飲、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以及行政事業、公共服務等領域的現金收付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以下統稱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依法應當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現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勵採用安全合法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民眾和消費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選擇權。經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協商一致,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方式、無人銷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履行法定職責,且不具備收取現金條件的,可以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後仍然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出台《公告》有利於打造安全、高效、和諧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一是有利於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人民幣現金是法定貨幣,體現國家信用,是最基礎最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公眾對現金支付方式高度信任,保證人民幣現金的順暢流通是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基本要求。
二是有利於鼓勵多元化支付方式和諧發展,目前已經形成現金、銀行卡、網際網路支付和移動支付並存的多樣化支付工具體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優勢,較好地滿足了不同市場主體的支付需求,應該和諧發展。
三是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平交易的核心原則是保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我們要維護全體消費者特別是那些不習慣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的群體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
各地在建設智慧型化、信息化城市過程中,要注重保障全體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全社會自覺維護人民幣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