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1981年4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1984年開始招收專科生,1985年開始招收本科生,2004年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1985年武警部隊進行第一次院校體制任務調整,武警學院消防專業移交武警技術學院(現武警工程大學),武警技術學院安檢技術專業、武警專科學校邊防專業培訓任務併入武警學院,隸屬武警總部領導。1990年武警部隊進行第二次院校體制任務調整,武警學院內衛系、政治系、高級系移交武警技術學院,武警技術學院消防管理系、消防工程系及消防專業移交武警學院。武警學院劃歸公安部直屬管理。
建院以來,學院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以公安現役部隊和聯合國維和事業需求為牽引,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形成了優良的辦學傳統,作出了突出貢獻,在武警部隊和公安現役部隊發展史上寫下了輝煌篇章,正在向著建設有特色、高水平、國際化世界一流警官大學的目標奮勇前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推動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中文簡稱為武警學院,英文全稱為The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
學院註冊地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西昌路220號,網際網路域名為:www.wjxy.edu.cn。
院長是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為公安現役部隊建設和聯合國維和事業發展服務的辦學宗旨,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安全戰略,服務公安現役部隊建設和聯合國維和事業發展。
第四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各項建設的首位,堅持“教、學、練、戰”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強力推動教學訓練向實戰聚焦、向部隊靠攏,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相結合,著力培養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軍人。
第五條 學院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函授教育、在職進修、培訓等其他類型的教育和培訓工作。學科專業主要涵蓋法學、工學、軍事學、管理學等,根據公安現役部隊、海警隊伍和聯合國維和事業人才需求,適時自主調整最佳化學科專業數量和結構。
第六條 學院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公安工作和部隊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定招生方案,組織招生工作;
(二)根據公安現役部隊、海警隊伍和聯合國維和事業人才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
(四)根據部隊需求和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動科研成果轉化為部隊戰鬥力;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院校、研究機構和實務部門的交流與合作;
(六)按照管理許可權,調配內設機構及人員,評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資產和經費;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是學院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政治部依法對學院的辦學工作進行具體領導和管理。
第八條 學院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全面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督導評估。按照教育業務屬地化原則,依法接受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門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督導評估。
第九條 學院實行軍事化管理,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第十條 學院實行校務委員會制度。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員單位由公安部相關業務局、中國海警局、河北省公安廳組成。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校務委員會主任主持,會議議定事項,各成員單位應堅決貫徹落實。校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黨委、部領導的重要指示要求,指導學院建設發展;
(二)審議學院辦學定位、發展規劃等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三)研究解決學院建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四)協調學院與公安部機關業務局及公安現役部隊之間的關係,推動建立合力育人機制和協同創新機制,為學院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校務委員會下設邊防、消防、警衛、維和四個專業建設與教學指導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學院實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黨委議事和決策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和軍隊的法規制度,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以及學院校務委員會所作出的決議;
(二)研究部署學習貫徹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工作;
(三)分析學院建設發展形勢,討論決定辦學定位、發展規劃,教學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紀檢審計以及安全穩定、警民關係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分析研究黨委班子自身建設和所屬黨組織、黨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做好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研究決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人員組成及增免事項;
(六)研究決定幹部隊伍和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問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對幹部任免、調配、晉職晉級等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
(七)討論決定獎懲事項;
(八)討論審定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和重大經費開支、重大工程建設;
(九)研究修訂管理規章制度;
(十)討論決定應由黨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黨委會議由學院黨委書記或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主持,黨委成員參加,視會議內容請有關人員列席。出席黨委會議的黨委委員必須達到或超過全體黨委委員的2/3。黨委作出決議後,由院長、政治委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院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紀委書記一般由學院副政治委員兼任。
第十三條 學院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在部系設立團總支部委員會,在學員隊設立團支部委員會,開展適合青年特點的教育和活動。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院辦公會議制度。院辦公會議由院長或政治委員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院長或政治委員根據會議內容指定。受院長或政治委員委託,一位或者幾位院領導也可召開院辦公會議,研究、處理某項重要工作。院辦公會議的決策意見由院長、政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院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 院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擬定學院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擬定學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領導學院教學培訓、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決議執行;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的首長職責和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院長按照黨委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政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學院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二)領導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和政治工作研究;
(三)領導學院經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
(四)領導學院人才隊伍建設;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的有關職責和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政治委員按照黨委分工,協助政治委員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為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學院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為院黨委決策提供重要參考。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人才培養、學術機構設定、學科資源配置等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
(四)審議學術評價及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以及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五)獨立或授權專門委員會評審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專業技術幹部教學科研成果,以及各類高層次人才引進、聘任、任職、培養人選;
(六)根據有關規定和學院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院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名,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依據學術委員會章程制定各自章程。專門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依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將審議通過的事項向學術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位授予事務的決策機構,負責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學院學位評定的決議、條例、規定等;
(二)審查批准學位獲得者名單;
(三)依法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五)審定學位授權學科的申報、設定和調整。
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1名,成員若干名,按照學位授予工作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的軍人代表大會,是健全和發展內部民主生活、保障全體官兵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隊伍管理的一項民主制度。軍人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學院黨委的領導和政治機關的指導下,由會議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條 學院在學員隊設立武警委員會,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障行使民主權利,開展民眾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訓練部、政治部、院務部、科研部、紀檢審計室等機關職能部門,機關下設處、室。各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訓練部負責擬制教學工作規劃,制定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教學改革,實施教學管理,組織教學保障和資源建設,開展繼續教育,負責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參與招生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政治部負責黨(團)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招生和分配、校園文化建設、宣傳、表彰獎勵、政治保衛等工作,指導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
(三)院務部負責行政管理、安全防範和正規化建設,財務、軍需、通信、醫療、營房、運輸等後勤服務保障,兵員、職工管理,幹部、戰士軍事訓練等工作。
(四)科研部負責制定科學研究計畫,實施科研項目和成果管理,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學術研究與交流,推進協同創新和智庫培育,指導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等科研機構建設。
(五)紀檢審計室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規劃,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和紀檢審計監督,受理信訪舉報,開展案件調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院設教學部系,部系下設辦公室、學員隊、教研室(實驗實訓中心)。教學部系是學院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在學院黨委領導和機關指導下,依據學院規章制度自主開展教學科研、隊伍建設、教學管理等工作。
教研室(實驗實訓中心)、學員隊、戰士大隊是學院基層單位,依據《軍隊基層建設綱要》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教學科研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在校務委員會制度下,學院與公安現役部隊實行“捆綁式”辦學,從部隊選調教官、聘請客座教授來院承擔教學任務,選派教師、幹部到部隊掛職鍛鍊,組織學員到部隊開展實習。
第二十四條 學院實行教學科研工作會議制度,主要形式為召開教學科研工作會議、教學科研形勢分析會、教學科研聯席會、專項任務動員部署會等。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教學科研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學年教學工作情況,招生、畢業工作,科研工作以及重大教學活動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教育評估制度,參加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單位組織實施的相關評估,開展學院內部評估。
第二十七條 學院實行教學督導制度,成立教學督導專家組,負責對學院日常教學建設和教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院實行課堂教學質量評價制度,通過組織專家、學員等進行評教議教,對教員課堂教學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教員資格制度,新任教員通過學院組織的崗前培訓、三級試講等,取得課程主講資格。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專業技術幹部考評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制度,對各類、各級專業技術幹部進行量化評價,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對教員專業技術資格進行評定。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學員學業實行學分制管理,健全完善激勵、淘汰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學位評定製度,通過設定學分要求,嚴格學位論文審查等,依法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學員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教學科研表彰獎勵制度,定期組織教學名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等評選,開展教學科研成果評獎等活動,對先進單位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章 學 員
第三十四條 學員是指學院按照國家和公安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錄取並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條 學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政治、科學文化、軍事素質、專業水平、身體心理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參加警民共建、學科競賽、創新大賽、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公平獲得獎學金和各類資助,享有規定的軍人福利待遇;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處分進行陳述、申辯,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戰鬥,不怕犧牲;
(三)刻苦學習,勇於實踐,銳意創新,提高能力,達到培養規格,服從畢業分配;
(四)尊重師長,服從管理,遵章守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學員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團體或參加地方社會團體。學員學習期間的婚戀、生育,按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員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員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章 教員與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九條 教員是指取得規定資格、獲得相應職務、主要從事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的現役警官及文職幹部。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幹部、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工和士兵。
第四十條 教員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
(四)依法公平獲得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知悉學院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院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等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組織給予的處理或處分進行陳述、申辯,按照規定程式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員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公安高等教育事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熱愛學院,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加強學習,具備與所從事工作相適應的科學文化水平、軍事素質、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
(四)以身作則,為人師表,關愛學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教員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依法享有教學、科研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權利,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要求,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和業務實踐能力,完成學院賦予的教學工作任務。學院應為教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尊重和維護教員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對在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六章財務、資產管理與後勤服務
第四十四條 學院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經費預算實行零基預算制度,優先保障教學科研需要。
第四十五條 學院實行預決算審計和項目經費評審制度,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分管領導審批或相關領導會簽制度。
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條 根據學院的辦學定位與發展規劃,建成後勤信息管理系統,深化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加大監管力度,提升服務質量,全面建設現代後勤。
第七章 校訓、標識與校慶日
第四十八條 學院校訓為“進德修業、精武博文”。
第四十九條 學院校徽為圓形,包含中英文校名和鑰匙、消防水槍、劍、世界地圖圖案,周圍以橄欖枝環繞,下方為“金色書”造型,刻有校訓,底部有建院年份“1981”字樣。
第五十條 學院校旗為長方形紅色旗幟,印有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彭真題寫的校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
第五十一條 學院校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校歌》。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校慶日為4月24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應當在全院範圍內徵求意見,經學院黨委審定,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