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CITPCS),成立於2014年1月7日,是從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和宣傳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CITPCS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 登記證號:5019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088546728A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把從事人大制度理論研究與實際工作的機關、單位、院校和個人等組織起來,把哲學、政治學、法學等多學科研究人大制度的力量整合起來,深入開展人大制度的理論與學術研究,全面總結人大制度建設的基本經驗,不斷探索人大制度的堅持、完善和發展,廣泛宣傳人大制度的特色和優勢,不斷增強我們的制度自信、理論自信和道路自信,充分發揮人大制度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英文全稱為:China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縮寫為:CITPCS。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和宣傳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圍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工作積極開展理論和實踐研究,探討和回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發揮人大智庫作用,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作出貢獻。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會
第四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 制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規劃,確定研究重點方向和課題;
(二) 組織、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際問題研究,發展壯大理論研究隊伍;
(三) 組織交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成果和有關信息,評選優秀研究成果;
(四) 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宣傳,編輯出版研究刊物和研究資料;
(五) 跟蹤、反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動態,反映有關研究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 接受國家有關機關和單位的委託,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諮詢和培訓工作;
(七) 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方面的對外交流活動;
(八) 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理事制和個人理事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 贊成本會章程;
(三)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四) 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會活動。
第九條 理事入會,應當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由本會理事長會議審查和批准。理事入會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填寫理事登記表,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單位理事實行代表制,代表人選由理事單位推薦。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優先享受本會贈閱、訂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 對本會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交研究成果;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二條 理事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理事證書。理事一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決定本會方針、任務;
(三) 選舉理事長會議組成人員;
(四) 審議和批准理事長會議工作報告;
(五) 決定本會終止及善後工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長會議表決通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審查同意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為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長會議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召開理事會會議,並報告工作;
(三) 決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 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六) 擬定工作規劃和計畫,領導本會工作;
(七) 制定理事守則和本會管理制度;
(八) 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除應當具備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研究方面有較深造詣,有豐富實踐經驗,並有較大影響;
(二) 年齡一般不超過75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審查同意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理事長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出席、參加有關活動。
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團體或者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會議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研究會的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職權如下: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 協調各理事及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由理事長會議決定;
(四) 決定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可以聘請特邀理事。本會重要研討活動以及重要會議,可以請特邀理事出席、參加。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的行政撥款和資助;
(二) 研究、培訓、出版等活動的收入;
(三) 企業和社會的捐助;
(四) 會費;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經費使用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和經費管理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監督,並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組織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同意,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理事會通過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長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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