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成立於1989年12月28日,是由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主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業務主管,國家民政部批准設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醫藥研究促進會食療養生專業委員會是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領導下的,從事食療藥膳、中醫養生、中醫康復技術研究、推廣和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二級協會。發揮組織、開發、服務、協調、溝通、推廣、監督的作用,團結和組織中醫工作者,特別是民營機構和民間中醫藥人員,在保持和發揚中醫特色和優勢的基礎上,在食療藥膳、中醫養生和中醫康復學領域進行發掘、整理、驗證、創新、推廣工作。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和建設有中醫特色的中國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做貢獻。
建設宗旨
學會以"團結廣大中醫藥界同仁和關心祖國傳統醫學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研究和促進祖國傳統醫藥科技的發展,為提高我國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事業服務"為宗旨。
業務範圍
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中醫藥理論研究;產業政策研討;學術交流;專業培訓;信息諮詢;市場研討;專業技術服務;成果產業化推廣以及國際合作與交流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食療養生專業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下屬的從事食療藥膳、中醫養生、中醫康復技術研究、推廣和教育等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中醫藥研究促進會,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大風尚的前提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監督的作用,團結和組織中醫工作者,特別是民營機構和民間中醫藥人員,在保持和發揚中醫特色和優勢的基礎上,在食療藥膳、中醫養生和中醫康復學領域進行發掘、整理、驗證、創新、推廣工作。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和建設有中醫特色的中國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地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工作是:
1、開展食療藥膳、中醫養生和中醫康復的科學性、規範性、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推動中醫養生創新有特殊療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醫養生、中醫康復技術的整理工作;組織各種形式的中醫藥學術交流和有關醫療服務性活動;
2、採用各種形式,開展食療藥膳、中醫養生、中醫康復職業培訓,提高民營從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3、促進中國和世界中醫養生康復醫療界的學術交流;
4、團結與中醫藥學術相關的科學人才,促進中醫藥學與現代科學結合,推動中醫康復醫療邊緣學科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熱心發掘、整理、研究 、開發中醫食療養生康復理論;
2、從事中醫藥工作的相關人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中知名度較高,商業信譽良好的機構可成為理事會成員,成員單位推薦或指定一名負責人擔任理事或常務理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報本會審核後,由本會辦公室向已批准的會員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報本會審核後,由本會辦公室向已批准的團體會員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理事會的團體會員,填寫《理事會成員單位登記表》,經本會審核同意後,由本會辦公室向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發放聘書、銅牌。
第四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含個人和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者參與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和各種醫療服務;
4、優先在本會發表論文,並優先得到本會的學術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含個人和團體會員)應盡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向本會反映信息和情況;
4、 按期繳納會費;
5、 為發展本會事業捐贈及募集資金。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3、決定終止事宜;
4、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本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副秘書長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到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的大會通過後經審查同意核准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