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隸屬於國家一級學會--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接受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國家醫藥信息傳播管理、監督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總會名稱: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 
  • 登記證號:4167 
  • 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社會信用證號:51100000500018274P 
  • 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組織狀態:正常 
  • 分會名稱: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
  •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 
主要職能,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主要職能,第三章 理事,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附 則,

主要職能

一、開展醫藥信息傳播理論和方法研究,制定醫藥信息編寫和傳播標準;
二、開展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和監督;
三、建立國家醫藥信息資料庫和查詢平台;
四、開展醫藥信息大眾媒體規範推廣;
五、組織評選和獎勵醫藥信息規範推廣全國示範單位和先進個人;
六、開展醫藥行業新聞宣傳、品牌管理、信息傳播等人員的理論和專業培訓;
七、促進醫藥專業和新聞傳媒專業間的跨學科教育;
八、開展國內外醫藥信息傳播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九、組織醫藥信息傳播學術論文評選活動和專題評審會,編寫出版有關的資料和書刊;
十、組織舉辦“中國醫藥信息傳播高峰論壇”會議;
十一、接受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與任務。

組織機構

會 長:高學傑
副 會 長:何海明
副 會 長:賈守凱
副 會 長:鐘呼順
副 會 長:張 毅
副 會 長:李 昆
副 會 長:吳洪豹
秘 書 長:孫夏雲
副秘書長:羅 登
副秘書長:梁堃鈺
副秘書長:蔡承芳
秘 書 處:宋宜霖
培 訓 部:羅 登(兼)
技 術 部:豆京濤

管理辦法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
第二條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國家一級學會--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接受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國家醫藥信息傳播管理、監督和研究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循國家《憲法》和黨的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在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全國醫藥信息傳播行業專家學者,開展醫藥信息傳播理論和方法研究,制定醫藥信息編寫和傳播標準;聯合社會各界力量,促進和實現我國醫藥信息傳播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推動健康中國偉大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108號。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五條本會主要職能:
一、開展醫藥信息傳播理論和方法研究,制定醫藥信息編寫和傳播標準;
二、開展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和監督;
三、建立國家醫藥信息資料庫和查詢平台;
四、開展醫藥信息大眾媒體規範推廣;
五、組織評選和獎勵醫藥信息規範推廣全國示範單位和先進個人;
六、開展醫藥行業新聞宣傳、品牌管理、信息傳播等人員的理論和專業培訓;
七、促進醫藥專業和新聞傳媒專業間的跨學科教育;
八、開展國內外醫藥信息傳播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九、組織醫藥信息傳播學術論文評選活動和專題評審會,編寫出版有關的資料和書刊;
十、組織舉辦“中國醫藥信息傳播高峰論壇”會議;
十一、接受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與任務。【1】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條 本會理事包括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七條凡承認擁護本會管理辦法,自願參加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團體和個人,均可提出申請成為本會理事。
(一)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在社會和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各級各類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醫藥信息傳播媒體及醫藥信息研究學術團體;
(二)從事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和研究等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或在實踐工作中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八條理事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統一頒發理事證書。
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理事由代表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用本會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資料、雜誌、書籍的權利。
第十條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完成本會布置、委託的各項任務的義務;
(四)支持醫藥信息傳播規範化事業的發展;
(五)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一條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理事證。理事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理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確定本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理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理事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全國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理事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理事代表大會,提出本會章程修改方案並提交理事代表大會審議;
(四)向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分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年度活動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要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藥信息傳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和任期,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常務理事代表大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理事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理事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會會長工作;
(二)組織、承辦相關活動和學術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組織本會各類活動、學術會議和年會;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顧問。在醫藥信息傳播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工作有重要貢獻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本會顧問。顧問每兩年增聘一次。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酌情設立若干工作組,分別承辦常務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參加本會學術會議或年會的會務費;
(二)理事繳納的會費;
(三)企事業單位、個人贊助和社會資助、捐贈;
(四)上級單位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理事聯名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全國理事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同意並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全國理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同意後方可生效。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7年7月10日全國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醫藥信息傳播管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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