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漂浮療法分會是中國漂浮行業的政府管理下的行業學會,隸屬於國家一級學會--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學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是全國中醫藥行業有關信息與醫療、教育、科技和中藥產業交流、管理、研究、開發等方面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漂浮療法分會是由全國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醫藥學、神志學、心身醫學、漂浮療法領域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體育、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發揚中國漂浮療法和中國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總會名稱: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
- 分會名稱:中國中醫藥信息協會漂浮療法分會
- 登記證號:4167
- 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社會信用證號:51100000500018274P
- 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主要職能
中國中醫藥漂浮療法協會團結廣大中醫藥和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和黨的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在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中醫藥學、神志學、心身醫學、漂浮療法領域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體育、生產、經營等單位開展中醫藥學各學科與漂浮療法領域理論和方法研究,制定、編寫和傳播相關標準。聯合社會各界力量,組織中醫藥學、神志學、心身醫學、漂浮療法領域相關單位搭建以“中醫藥”原創思想為主體與現代科學技術相融合,提供產、學、研、商、融立體化、綜合性的服務平台,促進和實現我國中醫藥學、神志學、心身醫學學科與漂浮療法套用各個領域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推動健康中國偉大事業的發展。
組織機構
會 長:胡佩誠
第一副會長:杜文東
副 會 長:李英
副 會 長:朱凱
副 會 長:劉神好
副 會 長:張忠秋
副 會 長:劉全林
副 會 長:鄭志芳
副 會 長:王勝利
秘書處及各部門負責人
秘書長:朱凱
副秘書長:郝樹偉、賈薪右、張萬里
綜合辦公室:徐紀紅、陳淵
學術部:熊升東、李明明
外聯部:楊敏、Peter J. Sharp
培訓部:李飛飛、徐興東、王學海
管理辦法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漂浮療法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漂浮療法分會。
第二條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漂浮療法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隸屬於國家一級學會--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接受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由全國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以及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漂浮療法領域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中國中醫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本分會團結廣大中醫藥和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和黨的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藥文化,在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領導下,組織中醫藥領域、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領域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生產、經營等單位開展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與漂浮療法領域理論和方法研究,制定、編寫和傳播相關標準。聯合社會各界力量,組織中醫藥領域、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領域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生產、經營等單位搭建以“中醫藥”原創思想為主體與現代科學技術相融合,提供產、學、研、商、融立體化、綜合性的服務平台,促進和實現我國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學科與漂浮療法套用各個領域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推動健康中國偉大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住所:中國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康定街甲6號313室。郵編:10076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圍繞中醫藥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理論和技術的研究,推廣新成果和新技術;
(二)組織開展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體育、生產、經營等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發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預防、康復、保健、健身、體育、生產、經營等行業資源,提高其利用和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領域政務、醫療、教育、科技、管理、生產與貿易、計畫與統計等信息及網路人員的繼續教育及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擴大廣大民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和宣傳;
(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領域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領域中醫藥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藥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七)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的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及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
(八)組織學術論文評選活動和專題評審會,編寫出版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的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和有關的資料;
(九)協調會員關係,推動行業自律;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
(十)舉辦為會員提供國家政策解讀、國內外科技前沿行業動態、企業轉型改革、商業資訊等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十一)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方面的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道德高尚、業務精良的從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的教育、科研工作者,積極開展中醫藥神志學科、心身醫學科、漂浮療法相關方面成果和人才的評價,發現、評選、推薦和培養優秀的行業人才,表彰、獎勵在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本分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會工作人員;
(十二)承擔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承認本管理辦法,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凡從事中醫藥、心身醫學、漂浮療法信息套用、學術、管理、研究開發、諮詢服務、成果推廣、健康服務等方面的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或在實踐工作中有一定貢獻或影響的個人;
(二)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各級各類中醫藥企、事業單位或從事信息研究的學術團體;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與本會有關的、具有社會名望和影響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對本會有過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由代表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用本會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資料、雜誌、書籍的權利;
(七)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八)會員可申明退會。嚴重違反本會管理辦法,應勸其退會。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完成本會布置、委託的各項任務的義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名譽會員除外);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本分會各類名譽職務;
(六)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並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秘書長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領導和組織本分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本分會管理辦法修改方案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分會工作細則,編制活動和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本分會經費;
(十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年度活動計畫;
(十三)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增補人選方案;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並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並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法定代表人由本分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完成會長交代的工作內容;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成員單位和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秘書長、副秘書長可聘任若干人員負責完成本分會活動計畫和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七)審批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資格,頒發證書和管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中醫藥個人、企事業單位贊助和社會資助及捐贈;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分會的支出範圍包括編輯出版雜誌,印發會刊、交流資料等所需費用;諮詢、培訓及聘用等有償工作的報酬與補助;舉辦學術會議、開展表彰獎勵等有關活動的費用;本分會辦公費用及其它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分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管理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同意,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分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分會的終止須經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經2018年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