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醫藥信息學會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CIATCM),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是全國中醫藥行業信息交流、管理、研究、開發等方面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登記證號:4167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8274P
  • 組織狀態:正常
組織結構,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組織結構

會 長:吳 剛
副會長:曹洪欣
副會長:徐皖生
副會長:楊殿興
副會長:鄭 錦
副會長:張重剛
副會長:呂玉波
副會長:朱佳卿
副會長:邵宗有
秘書長:徐皖生(兼)
常務副秘書長:朱佳卿(兼)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

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醫藥信息理論和技術的研究,推廣新成果和新技術;
(二)組織開展中醫藥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發中醫藥信息資源,提高信息利用和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中醫藥行業政務、醫療、教育、科技、管理、中藥生產與貿易、計畫與統計等信息及網路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
(五)開展國內外中醫藥信息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六)組織學術論文評選活動和專題評審會,編寫出版有關的資料和書刊;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信息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九)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信息方面的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道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藥信息人員,積極開展中醫藥信息成果和人才的評價,發現、評選、推薦和培養優秀的中醫藥信息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藥信息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接受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與任務。

組織章程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章程(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macy,英文縮寫為CIATCM)。
第二條 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是全國中醫藥行業信息交流、管理、研究、開發等方面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組織,由從事中醫藥醫療、科研、教學、管理、生產、經營、統計及網路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建設要求,倡導學術爭鳴,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中醫藥行業的信息學術、管理和服務水平,加快中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中醫藥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中醫藥信息研究會設在中國中醫科學院院內。(本會會址:北京市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郵政編碼1007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醫藥信息理論和技術的研究與套用,推廣新成果和新技術;
(二)組織開展中醫藥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三)開發中醫藥信息資源,提高信息利用和服務能力,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中醫藥行業政務、醫療、教育、科技、管理、中藥生產與貿易、計畫與統計等信息及網路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
(五)開展國內外中醫藥信息的學術交流和研討;
(六)組織學術論文的評選活動和專題評審會議,編輯出版有關的資料和書刊;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藥信息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九)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藥信息方面的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道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藥信息人員,積極開展中醫藥信息成果和人才的評價,發現、評選、推薦和培養優秀的中醫藥信息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藥信息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接受主管部門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與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承認本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凡從事中醫藥信息套用、學術、管理、研究開發、諮詢服務、成果推廣等方面的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或在實踐工作中有一定貢獻或影響的個人;
(二)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各級各類中醫藥企、事業單位或從事信息研究的學術團體;
(三)名譽會員主要授予與本會有關的、具有社會名望和影響的國內外專家、學者,以及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對本會有過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由代表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享用本會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獲取本會編印出版的資料、雜誌、書籍的權利
(七)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八)會員可申明退會。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應勸其退會。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有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完成本會布置、委託的各項任務的義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名譽會員除外)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理事會,決定本會各類名譽職務;
(六)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本會章程修改方案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訂本會工作細則,編制活動和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本會經費;
(十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年度活動計畫;
(十三)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增補人選方案;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副秘書長可聘任若干人員負責完成本會活動計畫和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中醫藥個人、企事業單位贊助和社會資助及捐贈;
(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支出範圍包括編輯出版雜誌,印發會刊、交流資料等所需費用;諮詢、培訓及聘用等有償工作的報酬與補助;舉辦學術會議、開展表彰獎勵等有關活動的費用;本會辦公費用及其它費用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會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的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終止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