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成立大會在
暨南大學舉行。國務院僑辦、廣東省政府等有關方面的領導,全國各高校與研究機構的專家以及幾百名來自世界各地及中國台港澳地區的華文文學代表、知名作家、學者及嘉賓出席了大會。學會還將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邀請國內外著名學者、作家就“世界華文文學的學科建設”進行專題學術報告與研討。
華文文學是當今世界最大的語種文學,較之英語文學、法語文學、俄語文學、西班牙語文學等,在世界上擁有更廣泛的讀者。作為一門新興學科,世界華文文學經歷了從“台港文學”到“世界華文文學”20年的發展歷程。20年來,從事世界華文文學研究、教學的中國高校,由20多所發展至50多所,幾乎遍布中國所有重點大學與主要研究機構,大批中青年學者、研究者進入該領域。
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是由從事世界華文文學創作、研究的作家、學者和業餘研究人員組成的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其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開展世界範圍內華文文學的學術研究,加強中國文學界與海外華文文學界的聯繫、了解和交流,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繁榮世界華文文學。學會成立後,將組織協調開展相關學術研究,並將定期舉辦高層次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學術講座、報告會、座談會、筆會等活動;收集整理世界華文文學研究資料,向有關文化部門推薦優秀華文文學作品。
此前,世界華文文學界已先後在廣東、福建、江西、上海、雲南、江蘇、北京等地召開了11次全國性的學術研討會和國際研討會,並出版多本論文集。
華文文學是當今世界最大的語種文學,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它經歷了從“台港文學”到“世界華文文學”20年的發展歷程。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是從事世界華文文學創作、研究的作家、學者和業餘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它的掛靠單位是著名的華僑大學——暨南大學。
中國國務院僑辦副主任
劉澤彭出席了成立大會。出席大會的還有廣東省政府的有關領導、全國各高校與研究機構的專家、世界各地及中國台港澳地區的華文文學代表、知名作家、學者及嘉賓,其中包括中國文聯副主席
鄧友梅、香港作家聯會創會會長
曾敏之等。
建設宗旨
其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開展對世界範圍內華文文學的學術研究,推動中國文學界與海外華文文學界的聯繫和交流,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為世界華文文學的創作、研究和學科發展不斷提供正能量。
理事成員
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第四屆領導機構及各專門委員會名單
(2014年11月20日通過)
名譽會長:曾敏之 張炯 饒芃子
名譽副會長:陸士清 陳公仲 曹惠民
顧問:陳遼 陳賢茂 季仲 潘亞暾 許翼心(按姓氏拼音順序)
會長:王列耀
副會長:方忠 黃萬華 黎湘萍 劉俊 李鳳亮 陸卓寧 楊際嵐 張福貴 朱雙一(按姓氏拼音順序)
監事長:楊匡漢 劉登翰
副監事長:白舒榮 杜元明 古遠清 湯淑敏 王宗法 楊振(按姓氏拼音順序)
秘書長:楊際嵐(兼)
副秘書長:吳奕錡陳涵平 黃漢平
學術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錢超英 趙稀方
副主任委員:計璧瑞 劉小新 趙小琪 張重崗
教學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袁勇麟 錢虹
副主任委員:胡德才 熊國華 王艷芳 梁燕麗
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鐘曉毅 徐學
副主任委員:蒲若茜 於賢德 甘以雯
傳媒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紅林 詹秀敏
副主任委員:喻大翔 宋瑜 畢光明
女性文學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紅旗 樊洛平
副主任委員:戴冠青 莊若江 周萍
青年學術工作委員會
主任委員: 白楊 陳林俠
副主任委員:朱文斌 朱崇科 張羽
秘書處辦公室
主任:李瑞金
理事名單
白楊 畢光明 蔡江珍 陳涵平 陳林俠 陳旋波 陳玉珊 程國君戴冠青 樊洛平 方忠 甘以雯 高鴻 胡德才 胡賢林 黃漢平黃萬華 計璧瑞 計紅芳 蔣金運 賴一郎 黎湘萍 李鳳亮 李娜李詮林 李亞萍 梁燕麗 凌逾 劉雲 劉紅林 劉俊 劉小新陸卓寧 龍揚志 彭燕彬 蒲若茜 錢虹 錢超英 宋瑜(余禺)王金城 王彥彥 王艷芳 王楊 王琢 王澄霞 王紅旗 王俊秋王列耀 巫小黎 吳奕錡 蕭成 熊國華 徐學 燕世超 楊際嵐楊健民 顏 敏 於賢德 喻大翔 袁勇麟 詹秀敏 張福貴 張晶張羽 張重崗 趙稀方 趙小琪 趙慶慶 鐘曉毅 鐘希明 周萍朱崇科 朱立立 朱雙一 朱文斌 朱蕊 朱育穎 莊若江
組織章程
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章程
(2002年5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World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Literatures 。
第二條 中國世界華文文學學會是從事世界華文文學研究的學者、專家和業餘研究人員、組織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開展對世界範圍的華文文學的學術研究,加強中國文學界與海外華文文學界的聯繫、了解和交流,為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繁榮世界華文文學創作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暨南大學。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組織、協調會員和有關學術文化機構,開展有關世界華文文學的學術研究。
開展中國文學界與海外華文文學界的學術交流活動。
組織和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的世界華文文學學術研討會,以及有關的學術講座、講習班、筆會、徵文、出版會刊等學術活動。
收集、整理世界華文文學研究資料,編輯出版有關世界華文文學研究的學術刊物和叢書,向文化、出版等部門推薦優秀的華文文學作品。
開展其它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文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凡申請參加本會者,需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對海外華文文學有一定研究的學者、專家、作家和編輯、組織工作者和業餘研究者。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為:
書面提出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
經理事會或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討論批准;
由會長、秘書長聯席會授權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為促進本會各項工作作出努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沒有正當理由,兩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知其本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制訂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由會長、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本會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秘書長聯席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組成,並特邀名譽會長參加。會長、秘書長聯席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長、秘書長聯席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生效,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政治素質好。
在世界華文文學研究領域有較大影響。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70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但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聯席會。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聯席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經會長同意,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秘書長聯席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為:監察、督促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聯席會及其領導成員認真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有權列席理事會,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會員會費;
海內外熱心人士的捐贈;
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終止動議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七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告終止。
第四十八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2年5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