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

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

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成立於1951年,學校前身為中南民族學院,直屬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綜合性普通高等院校,主要職責是來華留學生的招生宣傳、對外漢語教學、日常管理;與國內外大學合作辦學、學生交流交換、外語培訓。學校一貫注重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與多所國外大學建立了實質性的合作與交流關係,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並為學生出國訪問交流、學習深造提供多種機會。2019年,學校與日本文理大學的學生交流活動即將啟動。

學校占地1550餘畝,校舍面積100萬餘平米,館藏圖書697餘萬冊,擁有全國高校第一家民族學博物館。

學校有56個民族的全日制博士、碩士、本科、預科等各類學生27000餘人,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超過60%。學校現有2個一級學科博士點,1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24個學術型一級學科碩士點,16個專業型碩士點,授權學科覆蓋了除軍事學之外的其他全部12個學科,擁有涵蓋10大學科門類的84個本科專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
  • 外文名: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 創辦時間:1951年
  • 現任領導:黨委書記:邊境 、校長:李金林
  •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
  • 主要獎項:國內一流大學建設高校 
    學校簡介國內一流學科建設學科 
  • 職責:來華留學生的招生宣傳
  • 所屬大學:中南民族大學
  • 郵編:430074
辦學歷史,學院簡介,留學民大,合作交流,機構設定,留學申請材料,護照,最高學歷證明,語言能力證明,其他說明,簽證居留,常用簽證、居留證件類型,出入境法規,

辦學歷史

1951年,創建中南民族學院。
2002年3月,更名為中南民族大學。

學院簡介

留學民大

該校是改革開放後首批獲得教育部批准有資格招收外國留學生的院校之一,自1990年以來,來自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近百名學生來校進修學習,學生層次也由語言生髮展到本科生和研究生,該校的海外知名度日漸擴大。
學校一貫注重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與多所國外大學建立了實質性的合作與交流關係,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並為學生出國訪問交流、學習深造提供多種機會。2019年,學校與日本文理大學的學生交流活動即將啟動。
為進一步提高學生的外語水平,學院每年為非外語專業學生開設英、德、日、韓語學習班。

合作交流

截至2016年3月,中南民族大學已與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德國日本韓國法國巴基斯坦等數十個國家(地區)的50餘大學建立了校際交流與合作關係。2008年學校與美國威斯康星州立大學聯合創辦了“孔子學院”。學校定期選派優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到國外訪問、交流、學習,選派教師出國講學、進修和從事科學研究,也聘請外國專家到校執教和開展合作。
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

機構設定

中南民族大學國際教育學院機構設定
職務/科室

姓名

辦公室

崗位職責

副院長辦公室

楊海健

20-205

主持國際教育學院工作、孔子學院工作。

副院長辦公室

孫曉麗

20-203

分管孔子學院工作。

留學生管理

邵曉明

20-210

負責來華留學生的招生宣傳、錄取工作;

負責來華留學生的日常管理;

負責來華留學生的安全管理;

負責來華留學生的教務管理;

負責網站宣傳及維護。

付麗娜

20-210

項目管理

李曉辰

20-208

拓展學校與海外高校、科研機構等的合作;

負責管理校際交流計畫;

負責學生海外交流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調;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管理;負責孔子學院招生工作;

負責派出留學生的管理工作;

協調全處外事接待工作。

李楠

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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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申請材料

護照

需掃描基本信息頁

最高學歷證明

最高學歷證明必須為英文或中文版,如果學生最高學歷原件為其他語言,則必須同時提供最高學歷證明原件以及權威機構翻譯件。

語言能力證明

申請就讀本科專業(漢語授課)的學生需提供HSK四級證書;申請就讀研究生專業(漢語授課)的學生需提供HSK五級證書。

其他說明

1)如果學院可以開設研究生英文授課專業,則不需要提供語言能力證明材料,但必須提供其他申請材料。
2)本校暫無研究生獎學金項目,相關獎學金動態請關注國際教育學院官方網站。
3)申請就讀我校的國際學生,必須從本國申請X簽證入境,否則學校不予接收。
4)自2017年9月起,所有國際學生需要通過“中南民族大學國際學生線上服務系統”報名申請。學生一旦確認申請,聯繫國際教育學院相關老師協助辦理相關申請手續。

簽證居留

常用簽證、居留證件類型

(一)X1字簽證
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持X1學習簽證入境後,簽證有效期為30天,必須在入境後30天之內前往留學生辦公室申請辦理居留證件,不能變更為其他任何類型的簽證。在辦理居留證件前,學生還需要提供由北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開具的健康證明。
(二)X2字簽證
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的有效期會標明在簽證頁上,自入境當日起可以停留指定的天數。如在8月25日持有效期為90天的X2簽證入境,最長可以停留至當年的11月23日。
(三)L簽證
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四)S1字和S2字簽證
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五)Z字簽證
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六)居留證件
在中國學習期限在180天以上的留學生需要辦理居留證件,有效期標明在居留證件上,學生可以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多次出入境。

出入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簽證的簽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 在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入口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簽證的類別和簽發
第五條 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簽證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證,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證,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1字簽證,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導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證,發給入境旅遊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證。
(七)M字簽證,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證,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證,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證,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證,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證,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證,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證,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證,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畫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遊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證,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申請Q2字簽證,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證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證,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係證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證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申請X2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證,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
簽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準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證機關簽發簽證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簽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簽證。對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簽證機關應當在簽證上註明入境後辦理居留證件的時限。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 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髮簽證。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證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籤證。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髮、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髮、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證延期、換髮、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證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
簽證停留期限延長後,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證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證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證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證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四)團聚類居留證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證件等證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證明。健康證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或者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因辦理證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證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簽證和居留證件的延期、換髮、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後,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持出境入境證件註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證、停留居留證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證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證件的簽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調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定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外國人限制活動範圍的,應當出具限制活動範圍決定書。被限制活動範圍的外國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到公安機關報到;未經決定機關批准,不得變更生活居所或者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遣送出境的,作出遣送出境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不準入境的具體期限。
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被遣送出境所需的費用由本人承擔。本人無力承擔的,屬於非法就業的,由非法聘用的單位、個人承擔;屬於其他情形的,由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提供保證措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遣送外國人出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實施。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由簽發機關宣布作廢:
(一)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的;
(二)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其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未被收繳或者註銷的;
(三)原居留事由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公告後仍未申報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予簽發簽證、居留證件情形的。
簽發機關對簽證、停留居留證件依法宣布作廢的,可以當場宣布作廢或者公告宣布作廢。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或者收繳:
(一)被簽發機關宣布作廢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過偽造、變造、騙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
(三)持有人被決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
作出註銷或者收繳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簽發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簽證的入境次數,是指持證人在簽證入境有效期內可以入境的次數。
(二)簽證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證人所持簽證入境的有效時間範圍。非經簽發機關註明,簽證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於有效期滿當日台北時間24時失效。
(三)簽證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證人每次入境後被準許停留的時限,自入境次日開始計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180日(含180日)。
(五)長期、常駐,是指在中國境內居留超過180日。
本條例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期限和受理回執有效期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七條 經外交部批准,駐外簽證機關可以委託當地有關機構承辦外國人簽證申請的接件、錄入、諮詢等服務性事務。
第三十八條 簽證的式樣由外交部會同公安部規定。停留居留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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