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學章程

中北大學章程

《中北大學章程》由中北大學第一屆學校黨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公布。

《中北大學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學校與舉辦者,學校的職能與教育形式,學校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教職員工,學生,校 友,財務、資產與後勤,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共十章九十二條,共10004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北大學
  • 外文名:zhongbei college
  • 核准單位:山西省教育廳
  • 發布文號:晉教法〔2014〕4號
  • 評議機構: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9月3日
  • 審議發布時間:2014年9月19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中北大學第一屆學校黨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2014年9月3日,山西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中北大學章程》;9月19日,發布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中北大學)。

核准公告

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中北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一屆學校黨委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中北大學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9月19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北大學是一所具有鮮明軍工特色,以工為主,工、理、文、經、管、法、教、藝等學科共同發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1941年創辦的我黨我軍第一所兵工學校——太行工業學校。1958年升格為太原機械學院。1993年更名為華北工學院。2004年6月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中北大學。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堅持依法自主辦學,促進科學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中北大學。
英文名稱為: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NUC。
學校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學院路3號。
學校中文域名為:中北大學. cn。
學校宗旨和業務範圍為:培養高等學歷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本科、碩士、博士學歷教育;成人教育;相關科學研究、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學術交流;相關社會服務。
第二條 學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舉辦、山西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在國防特色相關學科專業、科學研究和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的支持。
學校的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學校的根本任務,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學校堅持致知於行、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堅持以工為主、理工結合、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具有鮮明特色和重要影響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發展定位;堅持服務國防、服務地方的辦學面向;堅持加強內涵建設、強化辦學特色、提高教育質量的辦學思路。
第五條 學校堅持秉承“致知於行”的校訓,弘揚以“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求真務實的科學態度,堅韌不拔的進取意識”為內涵的“太行精神”。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任務,建立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原則與制度,健全對學科、專業、課程以及教學、科研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考核的基本規則,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一節 舉辦者的主要職責
第七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校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節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
(二)申請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三)制訂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招收和教育管理學生;
(四)制訂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行政職能部門;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八)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與經費,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或者其他由學校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認真履行學校各項職能;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執行國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七)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八)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的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訂培養方案,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頒髮結業證書、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分為本科、研究生學歷;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頒髮結業證書,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際交流合作和辦學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對留學生實施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個人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學歷或非學歷培訓等繼續教育活動,對有關人員的知識和技能進行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科技進步、社會發展需要和學科專業特色優勢,積極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
第十九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專業優勢和特色,積極推進產學研用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科學普及、文化傳播、決策諮詢、志願服務等社會服務活動。
學校積極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組織開展協作和交流,實行優勢互補。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借鑑國外先進思想理念,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積極向上的育人氛圍。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學校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黨委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對校長負責。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教師、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研究和決策重要行政事項,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的會議。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按照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中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學科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國內外有影響力的知名學者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專業設定、教學和科研成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重要學術事項的諮詢、評估和審議等職責。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相關單位負責人和教授級教學、研究人員代表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學位的審核、評定、授予和管理等職責,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授、專家代表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對本科、研究生教學工作履行教學督導、教學研究、日常教學檢查、教學評估,提出教學工作諮詢意見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國教育工會中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工會”)是校黨委領導的由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北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的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學校各民主黨派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黨務、校務公開制度。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及時公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教學活動、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學院(系)、研究院(所、室)等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公共服務機構,成立專門委員會和領導小組等非常設機構。
第三十九條 黨政工作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公共服務機構以及非常設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服務、指導、監督職責,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條 學校對黨政工作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實行年度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通過巨觀調控、過程監督、目標考核等,對教學科研機構實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
學校制訂管理規定,規範規章制度建設的原則與程式。
第二節學校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三條學校設立學院。學院是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機構,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發揮辦學的主體作用,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並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以及社會服務活動;
(三)擬訂學院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就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實施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其權利和義務與學院相同。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組織(總支部委員會或黨的委員會)是學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本學院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就學院的重要學術事項進行諮詢、評估和審議。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照其章程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按照其章程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督導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和二級教代會制度。學院教代會在學院黨組織和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基層學術組織,成立相應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室。各級基層學術組織按照相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結構布局、學科平台、學位授權情況,相應設定首席學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崗位。首席學科帶頭人、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在校行政和學院的領導下開展學科建設等相關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學校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管理職級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研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通過正當途徑,按照相關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依法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和學校發展狀況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申訴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事項,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生
第六十一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學生的理念,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管理學生事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課外科技活動、申報專利和發表學術論文等,鼓勵學生參與教師的科研等活動。
學校支持和鼓勵學生積極參加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和程式,鼓勵學生通過座談會、信箱等方式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五條 學校支持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六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規範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學校對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學校設立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學生申訴事項,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訴權利。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條 校友是指曾經在學校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現任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以及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七十一條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其理事會為各級校友會的領導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設立校友工作部門,負責校友總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學院(系)根據需要,相應設立校友分會,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成就。
第七十五條 學校鼓勵校友在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方面做出貢獻,並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依法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等,用於辦學活動。
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收費項目與標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重點保障教育教學的經費支出原則,勤儉節約,保證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有效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審批制度、核算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九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結合,確保資源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八十一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譽等。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員工服務的宗旨,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八十三條校訓:“致知於行”。
第八十四條 校徽:
整體外觀為“圓”型,主要部分為“貴”字造型,以“中北”二字為主要圖案。
第八十五條 校旗:印有校徽和“中北大學”字樣的長方形旗幟,有藍底白字和白底藍字兩種。
第八十六條 校歌:《再鑄輝煌》。
第八十七條 校慶日:9月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
學校章程核准後,予以公布,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依據章程實施的監督和評估。
第八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修訂後的章程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並重新發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內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九十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一條本章程由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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