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

2021年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官網公示,同意中北大學信息商務學院轉設為獨立設定的民辦本科院校,學校更名為為山西晉中理工學院,並在轉設檔案上同時公布了學校的章程。2022年7月14日,學校章程核准稿經山西省教育廳第9次廳務會分別審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章程核准稿由山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和2022年7月14日山西省教育廳第9次廳務會分別審議通過。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正文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黨的建設,治理機構,學校職能,教職員工,學生,資產與財務管理,學校於社會,學校標識,附則11章,總計142條。

基本介紹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山西套用科技學院、山西晉中理工學院、山西華澳商貿職業學院、晉中信息學院、山西工商學院、山西老區職業技術學院、山西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山西同文職業技術學院、運城職業技術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提交的學校章程核准稿已由山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和2022年7月14日省教育廳第9次廳務會分別審議通過,現予以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學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附:
1.山西套用科技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2號)
2.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3號)
3.山西華澳商貿職業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4號)
4.晉中信息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5號)
5.山西工商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6號)
6.山西老區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7號)
7.山西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8號)
8.山西同文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核准稿(第79號)
9.運城職業技術大學章程核准稿(第80號)
山西省教育廳
2022年8月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是一所以工學為主,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校前身為中北大學信息商務學院。2021年2月3日,經教育部正式公布,中北大學信息商務學院轉設為山西晉中理工學院。2021 年 3 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為獨立設定的本科層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服務山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堅持“立足山西,服務行業,面向全國”的套用型人才培養原則,落實“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套用型人才培養理念。深入推進內涵式發展,創新高校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著力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普通本科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的基礎性依據。
第三條 中文名稱:山西晉中理工學院
學校簡稱:山西理工
英文名稱: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學校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創業街839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如法人屬性發生變化,學校將按照《山西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進行法人登記。
第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七條 在學校理工特色辦學的基礎上,逐漸形成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以工為主,工、理、文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的套用型學科專業結構。本著“校地共建、資源共享、互3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理念,緊密結合國家戰略和地方需求,致力於培養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結構最佳化、一流水平的教師隊伍;以建立需求導向的學科專業結構和套用型導向的人才培養體系為目標,將學科專業對應行業產業,使學校發展和套用型人才培養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密切結合,積極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服務國家與區域社會經濟發展。
第八條 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開展繼續教育,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研究生教育。學校執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數。
第九條 學校以工學為主,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可根據辦學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推動地區建設、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十一條 學校的黨組織負責人進入學校董事會,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一節 舉辦者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為山西大任國際教育交流有限公司。開辦資金為:捌仟貳佰陸拾玖萬零四佰元整(根據辦學需要增加開辦資金)。
第十三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推選學校首屆董事會或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程式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董事會,並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三)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運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享有知情權;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二)保障學校依法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三)維護學校合法權益,負責提供學校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四)辦學經費結餘遵循國家關於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的規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校舉辦者變更時需簽訂變更協定,學校舉辦者變更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定約定變更收益。
第二節 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的權利: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根據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層次、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並實施學籍管理與獎懲,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聘任、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根據授權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務;確定教職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理、處分;
(六)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及其他財產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學質量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法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學生了解學業成績、招生就業信息及其他非保密情況提供便利;
(五)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舉辦者的指導與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經上級黨委批准,成立中國共產黨山西晉中理工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建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及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山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在學校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產生。學校黨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董事會,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同時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好政府督導專員職責。黨委書記實行任期制,執行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工作報告等制度,實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接受上級部門的培訓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董事會、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符合條件的董事會黨員成員、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重大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黨員代表、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堅定不移地執行黨的教育方針。
第二十三條 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8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發揮黨員在學校各項事業中的表率作用。
第二十四條 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黨建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和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在學校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職責如下: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誠信辦學,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凝聚師生員工。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繫、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三)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董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參與健全學校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四)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五)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繫、關心關愛,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定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務幹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會的議事規則: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委員參加。書記如不能出席,由書記委託一名副書記主持。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由書記(或副書記)確定列席人員。黨委書記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召開臨時會議和黨委擴大會議;
(二)黨委會議的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黨委辦公室將議題交黨委書記審定後,再負責將議題於會前下發至全體與會人員。凡提交黨委會議討論的問題,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要及早準備,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凡需黨委會議決策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黨委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出席人數的半數,會議方可舉行。如遇重大議題,出席人數需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舉行。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
(四)黨委會議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黨委會議議決事項,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於帶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議決;
(五)黨委會議由黨委辦公室具體組織。負責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並寫出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簽發後根據會議內容發至全體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黨委辦公室對黨委會議決定的事情,要進行跟蹤督辦,檢查落實情況,並及時把信息反饋11給學校黨委領導。
第二十九條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黨員幹部隊伍建設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管幹部、以人為本。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落實新時期好乾部標準,強化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領導和政治把關作用,加強黨組織對幹部的教育培養、管理監督,全面加強幹部隊伍建設;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緊扣學校中心工作和發展大局,始終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作為加強學校幹部隊伍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高學校幹部隊伍的政治素養、理論水平、業務本領和領導能力;
(三)堅持突出重點、整體最佳化。要以領導班子及幹部素質建設作為重點,對中層領導幹部實施重點培養、重點管理、重點監督,科學合理調整配備幹部,形成專兼結合、年齡梯次配備、專業優勢互補的幹部隊伍結構。
第四章 治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學校董事會由9人組成,成員包括舉辦者代表、黨委書記、校長、教職工代表等。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推薦產生;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校長與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後通過法定程式成為董事,離任後其董事資格自然終止。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託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經董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表決形式為書面表決、舉手表決或協商一致表決。為提高工作效率,對簡單事項的表決可通過非董事會會議的協商溝通方式,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為保障決策的合法、科學,討論下列重大事項的表決應召開董事會會議,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過:
(一)變更舉辦者;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
(四)制定發展規劃;
(五)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董事會出席會議人數或程式不符合章程規定的,所作出的決議無效。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籤名。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三)國家和山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學校處理的重大事項;
(四)聘任和解聘校長;
(五)審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六)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七)審定學校機構設定;
(八)決定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九)對學校領導班子進行考核;
(十)處理學校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規定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並從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在舉辦者、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基層黨組織代表、學校教職工代表中產生或更換,其中教職工代表應不少於1/3。監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財務、人事等重大事項進行監察、督導,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校長1人、常務副校長1人、副校長(校長助理)若干人,副校長(校長助理)根據工作分工行使職權。校長人選由董事會遴選、確定、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決議;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制度;
(三)擬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校長助理等職位人選;
(四)按照學校有關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負責教師隊伍建設,組織制定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畫;
(七)嚴格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八)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
(九)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十)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具體研究、討論、部署、處理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由校長或常務副校長召集並主持。學校黨委書記可視議題參加會議。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常務副校長主持;
(二)校長辦公會原則上定期召開,特殊情況時,由常務副校長決定臨時召開;
(三)會議議題確定後由校長掌握討論;未經校長確定的議題不予上會,臨時動議不予討論;
(四)校長辦公會討論的問題一般要有最後的結論,由校16長在匯總大家意見的基礎上當場明確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的職責:
(一)研究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根據學校董事會、黨委的有關決定,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
(三)研究學校的教學建設與改革、科研規劃及重大項目實施計畫、學生教育以及學籍管理工作;
(四)審定學校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五)研究學校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工作的規劃及實施方案;
(六)研究教職工及學生的表彰獎勵及處罰事宜;
(七)研究審查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等;
(八)其他需要討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黨政機構、群團機構、附屬機構;按照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需要,設定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研究機構。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精簡、效能原則,自主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學校崗位分為行政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三種類別。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逐步擴大二級院系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各二級院系辦學的主體作用。目前設定以下九個教學組織機構:智慧型製造與車輛學院、材料與環境學院、信創與大數據學院、文法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藝術學院、通識教育學院、國際交流與繼續教育學院、工程訓練中心,並根據需要調整。
第四十五條 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國際交流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二級學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學院學科建設、本科生教學、研究生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本學院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統籌使用本學院辦學資源;
(五)負責本學院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六)負責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定若干黨政職能部門和直屬機構,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學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依法治校,規範辦學。
第四十七條 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可以根據學校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及時調整或合署。
第四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貫徹執行上級和學校各項決策部署的主要工作機制和決策方式,是二級學院黨政各司其職、共同負責制度的具體實現形式。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委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程式產生並按照規程制度運行。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長聘任,其他委員由主任、副主任提名,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連任委員不超過上屆委員總數的 2/3。根據工作需要可屆中調整。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辦公室,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考核、審定和咨議下列學術事務:
(一)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重大學術改革與發展計畫、重要學術機構設定與調整、對外合作辦學等;
(二)全日制學生人才培養、專業設定、教學改革、實驗室建設、學位點調整、教學成果鑑定等;
(三)科研與社會服務發展規劃、政策制度、平台建設與項目培育、成果評價與鑑定等;
(四)教師專業發展、職稱評審與聘任、人才引進與培育、學術隊伍建設、教師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學風建設和學術規範的政策制定,涉及學術道德不端行為等糾紛的調查、裁決等,涉及學術研究中學術倫理的判斷等;
(六)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進行考核、審定和咨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一)會議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全體委員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二)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三)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迴避;
(四)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規定的程式舉行會議,對學術事務進行審議、決定、評定或者提出諮詢意見;
(五)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總結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教指委委員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身體健康,教學水平高、具有學科代表性和豐富教學或教學管理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組成。學校教指委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4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三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
(一)學習和宣傳我國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的方針、政策,跟蹤研究高等教育教學的改革與發展趨勢;
(二)配合學校及教學管理部門,調查、研究、諮詢和審議學校教學改革重大決策,學校的教學基本建設規劃以及各教學環節質量標準;
(三)調研、諮詢並指導教師隊伍建設、專業建設、課程20體系建設及實驗實訓實習基地建設等,諮詢並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教學大綱等教學管理檔案;
(四)指導中青年教師提升教學水平,通過對中青年教師的傳、幫、帶,培養可持續發展的教師隊伍;
(五)對日常教學運行工作進行指導。隨機深入教室、實驗室、教研室等,進行聽課、看課、評課並參與教研活動。在對教師課堂教學做出客觀、公正評價的基礎上,及時與有關教師及基層教學組織進行溝通與交流,以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五十四條 教指委全體委員會議議決的事項,須有不少於 2/3 組成人員出席會議,並經出席會議全體成員充分醞釀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由出席會議人員 4/5 及以上表決同意方可認為通過。無法參加全體委員會議的委員需作出書面說明並報主任委員批准。
第五十五條 教指委委員會按學期對委員工作進行考核,對於工作優秀的委員,由學校給予表彰獎勵;對於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教指委委員,學校有權做出調整。學校根據教指委委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對委員進行屆中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原則上不再聘任:
(一)不符合主要任職條件;
(二)未履行委員職責,一個自然年內從不參與教指委活動、相關會議或提交工作報告;
(三)因工作變動、個人原因等主動提出辭呈;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對於學位工作相關事項進行評定與審議的專門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校長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人選由主任提名;其餘委員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委員主要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委員人選需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由校長任命和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如屆中出現委員缺額,結合缺額委員的產生渠道,根據本章程相關規定予以增補。
第五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頒布的政策、決議和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決定學士學位評定、授予、撤銷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四)審定學校學位授予、學位建設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五)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需專題討論的問題和相關事項,並作出決定;
(六)審定學校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爭議的問題。
第五十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每學期召開 1 次,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等重要事項。如遇特殊情況,由主任決定可召開臨時會議;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由其委託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數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 2/3 及以上方為有效。會議的決定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以出席委員人數的 2/3 及以上且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 1/2 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授予學位的決議不得採用通訊投票的方式;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學士學位授予事項時,各培養學院院長不是委員的應該列席。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內容,必要時可邀請其他人員參加會議,被邀人員沒有表決權;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形成詳細的會議紀要,會議表決結果、會議紀要等由學位辦存檔。會議表決實行迴避制度,討論審議或表決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應予迴避。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職稱評審評審會。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評審許可權、範圍、程式,依據評審標準條件,負責對申報職稱評審的專業技術人才(以下簡稱申報人)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認定。職稱評審委員會對學校負責,受學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監督。
第六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系列(專業)組建,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層級,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管理部門,負責職稱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六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管理制度。備案內容主要包括組建單位、評審會名稱、評審系列(專業)、評審範圍、評審條件、規章制度、辦事機構等。評審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須重新核准備案。
第六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中至少須有一名評審專家。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單數,並符合規定數量和相應要求。按專業組成的評審組,各層級評審專家原則上高級不少於11人、中級不少於9人、初級不少於7人。
第六十三條 學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其中正高級評審會評審專家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副高級評審會評審專家中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應不少於2/3。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應不少於2/3。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六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成員按照規定程式推薦遴選產生,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認真履職,公道正派,熱愛職稱評審工作,正確掌握並執行職稱政策,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三)具有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本專業同行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在教學、科研、生產一線取得優良業績;
(四)從事本專業或相關相近領域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本系列(專業)同級職稱 3 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級職稱。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材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教材工作領導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謀劃部署工作,決定重要事項。議定事項由辦公室提出工作方案並進行任務分解,成員和相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具體承辦和落實。
第六十六條 教材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加強黨對教材工作的絕對領導,貫徹落實上級關於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學校教材工作;
(二)結合學校實際,研究制定教材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學校教材管理制度;
(三)負責教材的編寫、選用、審核、支持保障等工作。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十八條 教代會代表按照《山西晉中理工學院教職工代表選舉辦法》選舉產生。教代會的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教代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及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半數以上。教代會閉會期間,如遇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可由主席團會議審議決定,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六十九條 教代會每5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 1 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 1/3 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教代會須有 2/3 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 1/2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作出;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一般不得臨時動議,如臨時動議,須徵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
(二)由議題負責人作簡要說明,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作必要匯報,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三)在意見基本一致的情況下,由會議主持人集中參會人員意見做出決定或決議。也可採取票決、舉手表決等方式,對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會議決定須經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執委同意方為通過;
(四)如對重大事項分歧較大,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經充分調研、交換意見並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七十二條 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組織,支持其在共青團指導下開展工作,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學生學習為重點,積極開展有益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校組織、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社團活動,突出“主體教學” 特色,提升學生綜合素質,豐富校園文化。
第七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作為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進行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代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決議。
第七十四條 學代會代表由各學院按學生總數的 1%選派代表組成,其中女性和少數民族代表應占一定比例,學生代表不得受過處分。學代會在學生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七十五條 學校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或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學代會章程修改草案;
(二)選舉學生委員會;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
(五)討論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十六條 學校學代會的議事規則:
(一)會議議題由學代會主席團確定。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學生委員會代擬議題,並向主席團會議作書面說明;
(二)審議議題時,由學代會主席團視情況可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列席,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列席人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三)審議議題時,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學校主席團關於議題的說明,然後再對議題進行審議;
(四)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參加會議的人員可以對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一經形成決定,可以保留個人看法,但必須服從決定,堅決按照形成的決定貫徹執行;與會代表應遵守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秘密,未經允許不得向外透露會議討論的內容;
(五)會議表決議題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方式表決。達到與28會代表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作出的決定由學代會秘書處擬寫批覆或紀要,由主席團主席簽發後印發;
(六)會議上的發言,由專人記錄、整理,並將每次會議情況整理成會議紀要,由學代會秘書處存檔。
第七十七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以學生為主體,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專業學習積極性。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工會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工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校黨委領導下履行維護、建設、參與和教育職能,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參與民主管理,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二)履行教代會工作機構職責,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和代表大會的籌備、組織工作;
(三)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對文體組織和文體活動場所、器材進行管理;指導教職工社團、協會工作;
(四)指導與加強分工會建設,充分發揮二級工會組織的作用;
(五)管理會員會籍檔案;
(六)依法收、管、用好工會經費和財產。做好會員和教職工福利工作;
(七)完成上級工會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十條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黨組織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五章 學校職能
第八十一條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滿足社會對優質教育的需求,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具有自主終身學習能力,具有溝通協調能力和工程領導力,具有國際視野的高水平套用型人才。
第八十二條 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第八十三條 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學校充分發揮民辦教育機制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大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民辦高等教育教學模式。
第八十四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遵循教育規律,加強實踐教學環節,通過校企合作,實現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對接,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創新教學思路,改革教學方法,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八十五條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校際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鑑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教育資源和教學管理經驗,積極創造條件加強中外合作辦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十六條 堅持以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和學術創新為導向,開展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新、社會服務活動,突出校本研究和套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轉化與套用。
第八十七條 學校鼓勵自由探索和協同創新,鼓勵師生向各級政府、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申請研究項目和資源。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科研創作、教學成果項目。建立健全科技創新體制,設立教學科研獎項,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科技創新、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提高教師科研水平和學生動手能力。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師生提供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平台。
第八十九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九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教輔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九十一條 學校瞄準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本科院校戰略目標,完善人才引育體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強化師德師風建設、加大青年教師培養力度、最佳化師資隊伍結構,致力於培養一支師德高尚、素質優良、結構最佳化、一流水平的教師隊伍;培養一支政治堅定、能力過硬、作風優良、奮發有為的管理人才隊伍;培養一支職業化、專業化,技藝精湛的實驗人才隊伍,為學校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第九十二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實際需要,確定用人計畫,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度,面向國內外自主招聘教職工。
第九十三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本人與學校簽訂的契約標準,每月保證其工資所得,並按相關規定享有保險、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相應工作機會;
(三)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積極提出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五)對崗位安排、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有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熱愛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集體利益;
(二)安心從教,愛崗敬業,遵守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關愛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自覺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十五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按照學校登記的法人類型,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
第九十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學校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
第九十七條 學校從校外聘請專家學者、管理人員、企業專業技術技能人員和知名人士擔任兼職教師。兼職教師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及聘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學校自主制定教師職稱評審辦法,執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九十九條 學校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第一標準,把師德表現作為業績考核、職稱評聘、評優獎勵首要要求,強化教師思想政治素質考察,將師德師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取得教學、科研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或學校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聯繫、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師。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學校工會,作為申訴處理的常設機構,負責受理申訴、送達申訴處理決定書、保管申訴卷宗等日常事務。
第一百零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黨、校辦公室,人事處,工會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工會推薦。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 9 人組成,其中設主任 1 名,由學校工會主席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工會,辦公室主任由工會主席兼任。
第一百零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履行申訴處理職能;
(二)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進行審議,作出對申訴人的申訴處理決定;
(三)向申訴人送達申訴處理決定。
第七章 學 生
第一百零五條 學生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並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肄業證書或者學習證明。
第一百零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三個工作組,分別對取消入學資格有異議的申訴、考試作弊處分決定有異議的申訴和考試作弊以外的其它處分決定有異議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黨、校辦公室,由本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班主任和學生代表以及法律顧問等組成,成員一般應在11人以上,但不得有主管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的代表。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時,主管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的代表可以列席,並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除申訴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其他事項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實行迴避制度。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案件有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公平處理,應當予以迴避。
第一百一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
(三)召開複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維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複議意見形成決議,並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學生安全防護演練,提高學生防範各種風險的意識和技能,建設穩定、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一十七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資產、政府資助、辦學積累、受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一百一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學校設定獨立的財務機構,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法律規定,獨立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舉辦者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監督。
第一百二十條 學校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結果。校長離任時按照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一百二十一條 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不少於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及教職工的培訓等。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與標準,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一節 社會支持與監督
第一百二十三條 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積極與地方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地方支柱產業集團等組建教育科研服務平台,開展多形式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協同創新,深化產學研教融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二節 校友及校友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條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校友聯誼總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與校友的共同發展。校友聯誼總會根據需要在各地設校友聯誼會。學校支持校友聯誼總會及聯誼會的工作,為其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二十七條 學校支持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全體校友聯繫社會各界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學校發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一百二十八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學校對作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二十九條 校訓:謹信博學,經世致用。
第一百三十條 校徽: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章程
山西晉中理工學院校徽
第一百三十一條 校徽外形呈圓形,象徵著圓滿、融合、和諧、完美、團圓。校徽中間設計了一個大齒輪,象徵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的性質是理工類,齒輪不僅代表驅動及動力,同時40代表協作精神,相互密切配合下的再驅動推動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的整體教學工作運轉。校徽正中間設計了“山西”兩個小篆字,篆字代表了中國具有五千年深厚的文化底蘊,同時篆字又是象形文字,便於觀者記憶和識別。山西篆字的下面是 2002,表明山西晉中理工學院前身成立於“2002 年”。在校徽的兩個圓圈的下部是用書法名家書寫體寫的“山西晉中理工學院”八個字,點明校徽是山西晉中理工學院的校徽。在校徽的兩個圓圈的上部設計了英文的“SHANXI JINZHO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寓意山西晉中理工學院要立足山西,走向世界。
第一百三十二條 校慶日:10 月 9 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學校的合併、分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舉辦者變更,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核准;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財務審計,核准變更。其他事項報審批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程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學校依法終止:
(一)根據章程規定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一百三十六條 學校終止時,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終止後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學校自完成清算並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並銷毀印章。學校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 15 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後,予以公告,即為終止。
第一百三十八條 章程是學校辦學的基本依據,學校各種制度應以此為準繩,不得與之相牴觸。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修訂章程: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修訂,本章程與之發生牴觸的;
(二)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形式及學生培養規格和任務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三)學校董事會認為有必要修訂的。
第一百四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議、董事會審定通過,並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監事會執行監督。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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