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必須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建設人才強國,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事業中來。現就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6-3-21
檔案全文,解讀,
檔案全文
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通知指出,《意見》著眼於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明確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從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組織領導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國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導性檔案。《意見》的頒布實施,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建設人才強國,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事業中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
通知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加強對《意見》實施的組織領導。有關方面要抓緊制定任務分工方案,明確各項改革的進度安排。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採取有力措施,把《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良好氛圍。要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加強指導監督,研究解決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通知要求,落實《意見》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全文如下。
人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必須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建設人才強國,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國家事業中來。現就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牢固樹立科學人才觀,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人才。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繫民眾優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健全黨管人才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創新黨管人才方式方法,為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證。
——服務發展大局。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科學謀劃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促進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相協調,實現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
——突出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提高人才橫向和縱向流動性,健全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體現分類施策。根據不同領域、行業特點,堅持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增強改革針對性、精準性。糾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防止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幹部管理辦法管理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和專業人才。
——擴大人才開放。樹立全球視野和戰略眼光,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主動參與國際人才競爭,完善更加開放、更加靈活的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機制,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流得動、用得好。
(三)主要目標
通過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上取得突破性進展,人才管理體制更加科學高效,人才評價、流動、激勵機制更加完善,全社會識才愛才敬才用才氛圍更加濃厚,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政策法律體系和社會環境。
二、推進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四)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根據政社分開、政事分開和管辦分離要求,強化政府人才巨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職能。推動人才管理部門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
(五)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探索高層次人才協定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六)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構建統一、開放的人才市場體系,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深化人才公共服務機構改革。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放寬人才服務業準入限制。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充分運用雲計算和大數據等技術,為用人主體和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務。擴大社會組織人才公共服務覆蓋面。完善人才誠信體系,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七)加強人才管理法制建設。研究制定促進人才開發及人力資源市場、人才評價、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外國人才來華工作、簽證、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人才工作條例。清理不合時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
三、改進人才培養支持機制
(八)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探索建立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九)改進戰略科學家和創新型科技人才培養支持方式。更大力度實施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國家“萬人計畫”),完善支持政策,創新支持方式。構建科學、技術、工程專家協同創新機制。建立統一的人才工程項目信息管理平台,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各類科研、基地計畫相銜接。按照精簡、合併、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
建立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機制。加大對新興產業以及重點領域、企業急需緊缺人才支持力度。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套用研發。
(十)完善符合人才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改革完善科研項目招投標制度,健全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機制,提高科研項目立項、評審、驗收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改革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探索實行充分體現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完善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實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
(十一)最佳化企業家成長環境。遵循企業家成長規律,拓寬培養渠道。建立有利於企業家參與創新決策、凝聚創新人才、整合創新資源的新機制。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權和創新收益,進一步營造尊重、關懷、寬容、支持企業家的社會文化環境。合理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化選聘比例,暢通各類企業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中長期激勵措施。
(十二)建立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大力培養支撐中國製造、中國創造的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深化技術技能人才培養體制改革,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創新技術技能人才教育培訓模式,促進企業和職業院校成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雙主體”,開展校企聯合培養試點。研究制定技術技能人才激勵辦法,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健全以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機制。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不斷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
(十三)促進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陳舊觀念,抓緊培養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科技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培養支持力度,在國家重大人才工程項目中設立青年專項。改革博士後制度,發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中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拓寬國際視野,吸引國外優秀青年人才來華從事博士後研究。
四、創新人才評價機制
(十四)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制定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堅持德才兼備,注重憑能力、實績和貢獻評價人才,克服唯學歷、唯職稱、唯論文等傾向。不將論文等作為評價套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建立符合中國小教師、全科醫生等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
(十五)改進人才評價考核方式。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加快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制度。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哲學社會科學人才強調社會評價。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套用型人才評價應根據職業特點突出能力和業績導向。加強評審專家資料庫建設,建立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周期。
(十六)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提高評審科學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探索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職稱直聘辦法。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清理減少準入類職業資格並嚴格管理,推進水平類職業資格評價市場化、社會化。放寬急需緊缺人才職業資格準入。
五、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
(十七)破除人才流動障礙。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建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十八)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渠道。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注重人選思想品德、職業素養、從業經驗和專業技能綜合考核。
(十九)促進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研究制定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的意見,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使他們在政治上受重視、社會上受尊重、經濟上得實惠。重大人才工程項目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縣以下單位招錄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降低門檻。鼓勵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邊遠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設立人才開發基金。完善東、中部地區對口支持西部地區人才開發機制。
六、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
(二十)加強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加快出台職務發明條例。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智慧財產權鑑定機制,防控智慧財產權風險。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支持。
(二十一)加大對創新人才激勵力度。賦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權,除事關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完善市場評價要素貢獻並按貢獻分配的機制。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採取其他激勵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才獲得現金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完善人才獎勵制度。
(二十二)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重視吸收民營企業育才引才用才經驗做法。總結推廣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
七、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引才用才機制
(二十三)完善海外人才引進方式。實行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更大力度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國家“千人計畫”),敞開大門,不拘一格,柔性匯聚全球人才資源。對國家急需緊缺的特殊人才,開闢專門渠道,實行特殊政策,實現精準引進。支持地方、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項目,加強動態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擴大來華留學規模,最佳化外國留學生結構,提高政府獎學金資助標準,出台學位研究生畢業後在華工作的相關政策。
(二十四)健全工作和服務平台。對引進人才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支持他們深度參與國家計畫項目、開展科研攻關。研究制定外籍科學家領銜國家科技項目辦法。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決引進人才任職、社會保障、戶籍、子女教育等問題。對外國人才來華簽證、居留,放寬條件、簡化程式、落實相關待遇。整合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最佳化機構與職能配置。
(二十五)擴大人才對外交流。鼓勵支持人才更廣泛地參加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研發機構,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完善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機制。創立國際人才合作組織,促進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研究制定維護國家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建立人才優先發展保障機制
(二十六)促進人才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堅持人才引領創新發展,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綜合運用區域、產業政策和財政、稅收槓桿,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堅持人才發展與實施重大國家戰略、調整產業布局同步謀劃、同步推進。研究制定“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中國製造2025”、自貿區建設以及國家重大項目和重大科技工程等人才支持措施。創新人才工作服務發展政策,鼓勵和支持地方開展人才管理改革試驗探索。圍繞實施國家“十三五”規劃,編制地區、行業系統以及重點領域人才發展規劃。鼓勵各類優秀人才投身國防事業,促進軍民深度融合發展,建立軍地人才、技術、成果轉化對接機制。
(二十七)建立多元投入機制。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完善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加大人才開發投入力度。實施重大建設工程和項目時,統籌安排人才開發培養經費。調整和規範人才工程項目財政性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政府投入的引導和撬動作用,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創新人才與資本、技術對接合作模式。研究制定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發展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人才創新創業資金扶持力度。落實有利於人才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完善國家有關鼓勵和吸引高層次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
九、加強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二十八)完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發揮黨委(黨組)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統一領導,切實履行管巨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職責。改進黨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力量發揮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進一步明確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職責任務和工作規則,健全領導機構,配強工作力量,完善巨觀指導、科學決策、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機制。理順黨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職能部門職責,將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列入相關職能部門“三定”方案。
(二十九)實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建立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細化考核指標,加大考核力度,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評優、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將人才工作列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
(三十)堅持對人才的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充分發揮黨的組織凝聚人才作用。制定加強黨委聯繫專家工作意見,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繫人才機制。加強各類人才教育培訓、國情研修,增強認同感和向心力。完善專家決策諮詢制度,暢通建言獻策渠道,充分發揮新型智庫作用。建立健全特殊一線崗位人才醫療保健制度。加強優秀人才和工作典型宣傳,營造尊重人才、見賢思齊的社會環境,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工作環境,待遇適當、無後顧之憂的生活環境,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推動各項改革任務落實。鼓勵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差別化改革探索。加強指導監督,研究解決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方面要抓緊制定任務分工方案,明確各項改革的進度安排。各地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良好氛圍。
解讀
近日,中辦印發了《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我國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提出了重大改革意見,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制度創新。《意見》提出要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最佳化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促進人才雙向流動,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強化人才激勵機制,突出創新創業導向。這些改革舉措夯實了我國人才發展的制度性基礎,為人才的培養和長遠發展造就了良好的環境。
建立科學人才評價機制
多年來,人才評和用的脫節被認為是職稱制度中的一大弊端。這主要是由於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單位缺乏自主權,造成了“用的評不上,評的用不上”。對此,《意見》明確提出,“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提高評審科學化水平”,並強調要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吳江說:“這個主導作用就是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作用,也就是說要讓用人單位有評審權、聘用權。對於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這些有條件的單位,政府要放心大膽地讓他們自主評審,以調動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在評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靈活多樣,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同時,吳江還表示,放權不是丟責,政府還要在職稱評定中履行好自己的角色職責,不能一放了之。
現實中,一些高端人才包括海歸人才在被引進後還要“熬年頭”才能逐級晉升職稱,極大地影響了他們為國效力的熱情。對此,《意見》提出職稱直聘,為高端人才開闢了一條憑專業能力快速晉升的“綠色通道”。吳江認為,《意見》將探索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職稱直聘辦法提上日程,突破了資歷條件和職稱職數的限制,有助於解決從國外引才中遇到的新問題,適應了人才的跨國跨境流動。
一段時期以來,職稱評定多集中在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甚至被視為體制內人才的“專屬”,而廣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卻因“職稱瓶頸”頻頻遭遇職業上升“天花板”,積極性和創造性嚴重受挫。對此,《意見》提出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這說明職稱評審覆蓋範圍正在從體制內走向全社會,有助於營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圍。”吳江說。
此外,《意見》還提出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解決了不少專業技術人才在發展過程中因外語、計算機等“硬槓槓”被卡住的問題,遵循了人才評價的規律和客觀實際,減輕了專業技術人才的應考負擔。
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人才流動是人才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近年來,我國出台多項新政暢通人才流動渠道,如“千人計畫”、《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制度,但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人才流動的障礙依然存在。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董克用認為,《意見》就健全人才順暢流動機制發布多條新規,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辦法。比如,《意見》提出建立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為解決人才流動中最“頭疼”的戶籍問題打開了突破口;《意見》還提出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對《意見》提出的“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董克用表示,近年來,從體制外到體制內的人才流動各地各部門雖有試水,如四川從工人農民中招錄公務員、最高法公開選拔高層次審判人才等,但仍是個例。這一政策的出台,將推動人才雙向流動由地方試點到全面開花,流動機制更加合理。
據統計,我國大部分人才集中在東部沿海等發達地區,西部地區12個省區市只占人才總量的18.8%,邊疆民族地區則不足4%。為完善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的渠道,《意見》提出了多項新規。“‘十三五’階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這種人才流向能夠緩解我國地域發展不均衡的問題,有效幫助他們全面脫貧。”董克用說。
強化創新創業激勵
只有充分保障人才的知識成果產生相應的效益,才能更好地激發人才潛能,促進人才發展。在保護和激勵創新中,智慧財產權保護,尤其是職務發明的產權收益問題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付出與回報不成比例的現狀寒了不少職務發明人的心。此次《意見》提出加快出台職務發明條例,將為合理劃分單位和創新人才之間的權益、最大限度調動人才創新積極性提供法律保障。
在對人才權益進行保護的同時,不能忽視智慧財產權風險的防控。對此,《意見》提出建立人才引進使用中的智慧財產權鑑定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人事司司長王嵐濤認為,這一機制的建立既能減少人才引進和使用中的資源浪費,也有利於防控智慧財產權風險。
股權期權激勵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手段,讓科研人員能夠合理分享創新財富,而現實中,不少地方也已開始試行並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趙永樂認為,《意見》提出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是針對我國激勵機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舉措,但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造成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空心化”等問題,而《意見》也規定“對不適宜實行股權期權激勵的採取其他激勵措施”。
此外,《意見》還提出總結推廣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這順應了時代熱潮,有利於構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