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研究

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研究

《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研究》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華峰

基本介紹

  • 作者:馬華峰
  • 出版時間:2013年8月1日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223 頁
  • ISBN:9787562048800
  • 定價:24.00 元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
《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研究》對議會代表觀念在中世紀西歐的起源、形成和發展過程進行研究,分析其社會條件、思想來源、構成要素、特徵以及影響。 《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研究》內容介紹:議會代表與常見的象徵代表相區別,是政治代表關係的一種特殊類型。在“誰來代表”的構成性問題上,議會代表以委託代理觀念和法人觀念為基礎,是一種團體性代表;在“誰被代表”的合法性問題上,議會代表以權力源於共同體的觀念、同意觀念以及選舉觀念為基礎,是共同體內部巨觀層面的代表關係;在“如何代表”的正當性問題上,議會代表以公共善觀念和法制觀念為基礎,強調代表關係的回應性和責任性。議會代表概念的內涵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各觀念要素含義的變化,議會代表觀念呈現出歷史的複雜性。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不存在議會代表觀念,議會代表觀念是中世紀西歐的首創。希臘城邦民主制下的抽籤選舉體現著輪流執政的公民理想,對少數職位的投票選舉則是一種擇優機制,並不是為了選取代表。城邦同盟是獨立城邦之間的鬆散聯盟,同盟大會是城邦之間的外交集會,而非代表機構。羅馬共和制下的高級官員和元老院是混合政體的組成部分,人民大會則實行直接參與原則,都不具備代表性質。羅馬帝制下的行省會議是皇帝批准的地方寡頭集會,而非行省的代表機構。委託代理觀念和法人觀念在古典羅馬法中只得到初步的發展,作為議會代表觀念核心要素的法人代理觀念並未形成。在古典政治傳統與議會代表觀念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關聯,古典政治觀念不是議會代表觀念的直接源頭。 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的源頭存在於日耳曼傳統、基督教和封建主義之中。日耳曼傳統中的民眾大會與要人參政傳統、政治權力源於人民的觀念、同意觀念、習慣法傳統以及“王在法下”的法制觀念構成議會代表觀念的萌芽。以基督教二元政治觀、權力神授觀念和有機體論為基礎所形成的教皇與世俗統治者作為上帝代理人、有機體頭顱的象徵代表觀念,是中世紀早期對代表問題的基本認識,是議會代表觀念得以興起的背景。同時,早期教會中的大公會議傳統和選舉實踐也為中世紀晚期教會公會運動中議會代表理論的興起提供了基礎。封建主義是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據以產生的直接母體,議會代表觀念的出現以封建契約下的同意和咨議觀念為觀念前提,以封建咨議會為制度平台。 在中世紀中期城市興起的背景下,羅馬法復興直接促成了議會代表觀念的形成。羅馬法復興所提供的法人代理觀念、“關涉全體之事,須得全體同意”原則以及“全權”觀念使城市代表得以出現,由封建咨議會向議會的轉變由此實現,是推動中世紀西歐議會代表觀念形成的直接原因。中世紀教會法學家和羅馬法學家發展了古典羅馬法的法人理論,區分了與頭顱代表身體的象徵代表觀念不同的代理人代表法人的法人代理觀念,為議會代表觀念提供了核心構成性要件。“關涉全體之事,須得全體同意”的羅馬私法原則被運用於公法領域,既為國王召集議會、封建等級參與議會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也為議會代表制提供了程式上的合法性論證,使得議會成為表達同意的機構。“全權”觀念使議會代表成為國王與城市之間博弈的中間環節,使國王可以通過代表約束城市、城市可以通過代表參與議會,為議會代表觀念提供了正當性基礎。 在亞里士多德革命的影響下,中世紀議會代表理論趨於成熟。馬西利烏斯認為最高權威存在於共同體之中,將統治者視做人民的代表。從唯名論哲學出發,奧卡姆認為整體性代表是不可能的,堅持個體性的代表關係。在教會的代表問題上,他們都將大公會議而非教皇視做整個教會的代表。這種觀念被教會公會主義思想家在理論上進一步發展。但是,教會公會運動在與教皇的鬥爭中走向失敗,同時,在王權與議會的博弈中,歐陸各國的王權壓倒了議會,象徵代表觀念進一步強化。英格蘭所形成的國王與議會共同代表王國的“王在議會”觀念是中世紀議會代表觀念發展的頂峰。中世紀議會代表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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