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襲農地法

世襲農地法是1933年9月29日德國法西斯政府頒布。規定面積在75—125公頃之間的農業用地為世襲農地;只有日耳曼人種和“有人格者”才能成為擁有世襲農地的農民,並對日耳曼人種作了嚴格的規定。

世襲農地只能由長子或幼子1人繼承,不得分割,不能因遺囑而變更,不能出售、抵押或因無力清償債務而被沒收。目的在於鞏固發展富農經濟,使富農成為德國法西斯在農村統治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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