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

世界銀行執行董事會是世界銀行處理日常業務的機構,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權。由21人組成,其中5人由持有股份最多的5國(美、英、西德、法日)委派,其餘16人由其他會員國的理事按地區分組選舉產生。我國由於擁有一定的投票權,可以自行單獨選舉一人。執行董事每兩年委派或選舉一次。必須有擁有投票權總數半數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才構成法定人數。

執行董事會的職責有: 調整銀行的政策,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客觀實際; 考慮並決定行長提出的貸款(Loans,指世界銀行的有息短期貸款)和信貸(Credits,指國際開發協會的無息長期貸款)建議; 向理事會提出財務審計報告、行政預算、銀行業務和政策年報,以及其他認為必須提交理事會審議的事項。執行董事為了能準確反映委派或選舉他們的會員國的意見,需要與有關國家保持經常的聯繫和磋商。執行董事會在作出決定時,一般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很少進行投票表決。任何執行董事都不擁有法定否決權,但由於執行董事的投票權是按各該會員國的認購股份額計算的,因此,認購股份額最大的幾個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美、英、聯邦德國、法、日、意、荷蘭等)聯合起來就可以在用簡單多數投票決定的議案(例如選舉行長)中起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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