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第29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按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該組織大會遞交的報告中,應提供有關它們為實行本公約所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採取的其他行動的情況,並詳述在這方面獲得的經驗。 2.應握請世界遺產委員會注意這些報告。 3.委員會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的每屆常會上遞交一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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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項遺產地列為“世界遺產名錄”僅是實現對其進行保護的第一步。列入之後,整個國際社會都給予積極的關注,如從締約國、政府、世界遺產地管理者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和他的諮詢機構——負責自然遺產的“世界保護聯盟”(IUCN)、負責文化遺產和雙遺產的“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
世界遺產委員會根據報告對該遺產地保護狀況作出評定,包括肯定與鼓勵、情況通報、建議國際援助或合作,乃至把保護狀況存在嚴重問題的世界遺產地列入《瀕危世界遺產目錄》等。
監測意味著締約國認真承擔國際義務,通過經常的檢查、評議,隨時解決問題,協調矛盾,保障該國的世界遺產被持續、永久的保存。監測也意味著國際社會的合作和監督,意味著主權國不再僅僅把本國的世界遺產當作本國的遺產,而且要尊重它的國際地位,接受國際公認的準則,承擔對全人類所負的神聖使命。
監測將反映出締約國的遺產保護水平,關係到遺產所在地(當局、公眾)和主權國(政府、公眾)的國際形象。
監測是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重要手段。《威尼斯憲章》仍然是國際通行的文物保護權威文獻,但在其後,又有了奈洛比建議、佛羅倫斯憲章、華盛頓憲章和巴拉憲章。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1997年世界遺產委員會發布的《世界遺產公約操作規則》都具有重要意義。
由來
在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監測尚無明確條款,但是提出了相關內容。世界遺產委員會經與有關國家商定,應協調和鼓勵對世界遺產的認定及對其保護狀況的認定所需要的研究,亦要求各締約國就有關保護狀況定期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報告。這實際是後來進一步明確監測工作的開始。 1994年主席團大會,修改章程,將監測工作明確列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之一。
性質
監測意味著締約國認真承擔國際義務,通過經常的檢查、評議,隨時解決問題,協調矛盾,保障該國的世界遺產被持續、永久的保存。 監測也意味著國際社會的合作和監督,意味著主權國不再僅僅把本國的世界遺產 當作本國的遺產,而還要尊重它的國際地位,接受國際公認的準則,承擔對全人類所負的神聖使命。
監測將反映出締約國的遺產保護水平,關係到遺產所在地(當局、公眾)和主權國(政府、公眾)的國際形象。
監測是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必然手段。
意義
某一遺產一旦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它就具備了為本國和國際共同確認的人類遺產雙重身份,管理與保護它,既要尊重所在國主權,又要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遵循共同承諾的國際準則。這是一個不容易處理好,爭議頗大的課題,但又是不能忽視,具有很大積極意義的課題。
1、能促進各締約國根據較為成熟、較為穩妥的國際公認準則持續永久地保存一大批對人類文明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能促進和統一不同政治制度不同文化傳統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間的保護意識和工作水平;搶救一大批珍貴的世界級遺產;使其不致因封閉、落後或其他局部原因而遭受不應有的損失。
2、能促進國際間的有效合作,包括提供人才、專業知識、技術、法制建設和保護資金、 材料、設備等。
3、國際間的監督與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有助於促使各締約國更謹慎地對待本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有助於各國的專業工作者和專業機構獲得本國公眾和政府的支持和理解;有助於有關的保護狀況與活動受到更廣泛的關注與更嚴格的審核。
4、有助於對世界遺產本身及相關的保護政策與技術的認識不斷深化,不斷完善。
5、有助於關於世界遺產的宣傳和全人類的文化水準。
類型
監測工作分作系統監測和反應性監測兩大類:
系統監測
這是由世界遺產地主權國每年主動進行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如果主權國願意,也可以邀請其他方面的專家作顧問。
《世界遺產公約操作規則》要求,締約國每6年要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 就本國世界遺產保護狀況作出詳盡的說明。
規則還要求,遺產地的管理者要對遺產的保存狀況,主客觀條件,一些重大舉措的性質、內容及後果等做出逐年、逐月、甚至逐日的記錄與說明。
世界遺產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提前一年決定把哪一個地區或哪一個國家的問題提交下一次會議討論和審議。
世界遺產中心作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秘書處將為這一工作準備詳盡的資料和檔案,並協調專業諮詢活動。為便於世界遺產委員會及世界遺產中心更有效地開展工作,將儘可能分地區進行,把任務和責任首先落實到各個地區。世界遺產中心已設立了挪威辦事處,亞太地區辦事處。
系統監測要達到目標,對遺產地來說,要提高管理水平,有超前的、穩妥的規劃,儘可能減少迫不得已的緊急干預,以及通過預防措施儘可能減少不得不付出的代價等;對締約國政府,要提高巨觀政策水平和規划水平,提高管理與預防性保護水平;對地區,如北歐、亞太,針對具體的、特殊的需要,從政策到具體項目更好地開展地區內的國際合作。
反應性監測
對締約國來說,這實際上是一種被動監測。這項監測工作由世界遺產中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其他機構以及顧問成員進行,由他們根據從各方面了解到的線索進行考察和評估,就某些特定的世界遺產的保護狀況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報告,再由委員會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條款作出相應的反應。
這一過程也包括要求締約國就有關保護狀況、發生的事件、所採取的措施及其對保護現狀所產生的效應等,向委員會提交報告。
反應性監測的結果有可能促成為改善某一世界遺產地保護狀況而進行的國際合作,但也有可能導致遺產委員會將某一遺產地列入《瀕危世界遺產清單》,甚至將某一遺產地從《世界遺產名錄》中刪除。
監測報告
定期監測報告提供的內容有,評定締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和評價其領土上世界遺產地的保護狀況。該監測報告還應有其他具體的信息,如締約國是如何利用《公約》確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如何保護、保存和展示遺產的;開展了那些國際合作和籌措資金的情況;以及如何開展教育、實施信息傳播和提高公眾意識等活動的。上述定期監測報告還應詳細說明世界遺產價值是否仍保持完好,要提供最新的關於遺產管理方面的信息,同時還應說明影響它的各種因素以及監測方法等。
作為促進締約國、各主管當局和地區專家服務機構開展地區合作,世界遺產委員會採取的方法是,按地區對定期監測報告進行審議。遺產委員會根據事先制定的計畫,每6年對一個地區的監測報告審議一次,並將審議結果向教科文組織大會報告。定期監測報告的準備由公約締約國負責完成。
還要求締約國向世界遺產委員會報告一切有關其領土上的世界遺產地的保護狀況之信息,並要求他們向委員會儘早提供他們打算或已經批准的、有可能對遺產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的情況。締約國及時提供信息,可以使遺產委員會與他們合作共同尋找適當的解決方法,以確保世界遺產的保護處在最好的和可能的狀態。
例如,國際專家對墨西哥愛爾·威茨凱諾(EL Vizcaino)的監測發現,這裡鯨魚的活動地帶受到興建世界上最大的鹽場的威脅,世界遺產委員會便向墨西哥政府表示出對遺產的關切。很快墨西哥總統宣布取消這個有爭議的項目,而是建議擴展現有的鹽場,這樣還提供了就業機會使當地居民得到了收益。
世界遺產基金還可以向締約國提供援助,幫助他們實施保護人員的培訓,開展遺產保護活動,提供緊急援助等。
遺產監測
中國自參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來,對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各項工作均給予了積極的支持與合作,其中包括世界遺產的監測工作。
我們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是既尊重締約國的主權,又承認國際監督與合作的必要性。我們反對任何人利用世界遺產監測工作損傷世界遺產所在國的主權,更反對用於某些人狹隘的政治目的;同時,我們又主張增加世界遺產保護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主張為國際監測提供必要的便利,對監測結果給予充分的重視。具體到我們國家的世界遺產,請國際專家來進行監測,並由他們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報告,我們進行過一次,即1994年對我們的5處世界文化遺產的監測。那次監測進行得很順利,事前國際上關於周口店、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以及故宮保 護狀況有很多傳說,最後在世界遺產委員會通過的監測報告中,對中國首批世界文化遺 產的保護工作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這次工作成功的經驗,首先是我們這 5處遺產地具有了一定的保護管理水平和工作基礎;其次是我們對這次活動的組織工作 比較周密,事關國家的聲譽和國際影響,我們在接待工作上確實下了很大功夫,有關同志 不負重託,彌補了我們實際工作中的一些不足。
由於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世界遺產監測工作無論是在制度層面、管理層面,還是操作層面都十分薄弱。除極個別遺產地(如敦煌)積極主動地開展遺產監測工作外,大部分遺產地主要還是以被動形式接受國際層面和國家層面的監督,遺產監測工作未能得到應有重視和有效開展。
近年來,國家文物局已充分認識到遺產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在短短的一年時間裡,先後出台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初步建立起我國文化遺產監測管理框架,正逐步解決遺產監測法律法規缺位、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而且國家文物局也正委託中國古蹟遺址理事會組織研究制訂《世界文化遺產監測規程》,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技術性指導。因此,目前我國文化遺產監測工作正向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道路上邁進,可以說現在是我國構建遺產監測管理體系的重要時期。
2007年11月國家文物局在甘肅敦煌召開的“全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工作會議”正是在國際遺產監測加緊研究推陳出新、國內積極醞釀構建遺產監管體制的背景下召開的,因此具有特別的意義。
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司副司長柴曉明針對目前我國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指出,當前建設性破壞、過度旅遊開發、日常管理不善和保護不當依然威脅著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安全;因此,強化世界文化遺產的監管體制,儘快建立全國的動態監測體系是重點工作之一。世界遺產監測工作就是要根據國際公認的文物保護準則以及《世界遺產公約》,對世界遺產地的保護狀況定期進行周到的專業檢查、審議和評估。通過監測,可以反映出締約國與遺產管理者的遺產保護水平,關係到遺產所在國的國際形象;同時,監測工作能夠為我們在如何保護、管理、修繕等一系列決策方面提供非常重要的資料和信息,保證我們工作和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因此,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應高度重視世界文化遺產的監測工作,將其作為保護管理的重要部分,不斷提高監測認識、完善監測制度、尋求先進技術,促進該項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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