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現在正在被人類所關注,保護遺產正在被人們所提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瀕危世界遺產列表
- 外文名: List of endangered World Heritage Sites
- 組織:聯合國
-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 類別:世界遺產
基本內容,威脅世界遺產的主要因素,驟然的損毀:,日積月累的破壞:,威脅因素歸納:,瀕危世界遺產的界定,界定背景,列入條件,處於頻繁變化中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面對瀕危遺產不同態度,同時成為“世界遺產”和“瀕危世界遺產”,一項由非主權國提出申請的瀕危世界遺產,瀕危世界遺產的政治敏感與人道關懷,紅牌罰下——當世界遺產成為“世界遺憾”,《瀕危世界遺產名錄》[2010年],參考文獻,
基本內容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標識世界遺產是我們的祖先與大自然留給我們的最珍貴的財富,它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一旦破壞,就無法替代,不能再生。申報世界遺產的最終目的是保護我們的珍貴財富,批准和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只是保護工作的起點,更好地保護好全人類的遺產才是《世界遺產公約》建立的目的所在。已經列入遺產名錄的遺產也並非安枕無憂,很多遺產正在面臨著嚴重的威脅。
威脅世界遺產的主要因素
世界遺產受到的威脅是多種多樣的,如“年久腐變”、“蛻變加劇”,就是威脅一些世界遺產的因素,同時世界遺產還遭受到自然災害、戰爭與武裝衝突、環境污染、日益城市化與迅速發展的旅遊業等等,都使世界遺產保護工作面臨著空前的挑戰。但是,對世界遺產最大威脅來自我們自身,即我們中間的許多人對遺產的漠視和模糊認識。
因此,在所有人特別是在年輕人中普及世界遺產知識,喚起和提高人們對世界遺產的保護意識,是我們目前的一個最迫切的任務。
具體來說,世界遺產遭到破壞的因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這類因素並不在人類的控制中,大多數屬於“天災”,如:火山、地震、洪水等等;另一類則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破壞,如戰爭、採礦、城市和旅遊的發展等等。
驟然的損毀:
自然因素:地震、火山爆發、洪災、暴風雨、颶風、雷電、冰雹、海潮 、火災;
人為因素:過度開發能源,破壞植被,污染環境等;
公眾方面:戰爭、暴亂、宗教狂熱的破壞,非法盜掘、盜竊、城市建設、公共工程,現代農業;
專業方面:不科學的發掘、決策失誤、缺乏項目規劃和預測、缺少教育培訓、缺少內部外部交流、安全失控、沒有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日積月累的破壞:
自然因素:自然腐蝕、不正常的溫度、鹽鹼腐蝕、污染、自然火災、細菌、植物生長、昆蟲破壞、齧齒動物破壞、粉塵腐蝕。
人為因素:建設污染企業。
公眾方面:人們的忽視、旅遊業、人為的磨損、振動和塗寫、走私。
專業方面:不合理的發掘、缺少交流、基礎建設、遺產的不合理的展示和保護等;
威脅因素歸納: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注意到了遺產所受到的威脅,進一步把威脅遺產的因素歸納為8條:
1.蛻變加劇;
2.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脅;
3.城市化或旅遊業迅速發展造成的消失危險;
4.土地利用的變更或易主造成的破壞;
5.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
6.缺乏管理與保護;
7.武裝衝突的威脅;
8.自然災害。
瀕危世界遺產的界定
界定背景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實施,為全人類共同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了一個有效的保護制度。遺產地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不僅是“金榜題名”,更意味著保護的責任。根據上述公約,自1994年開始,世界遺產委員會加強了世界遺產的監測工作。監測工作是根據國際公認的世界遺產保護準則對各個世界遺產地的保護狀況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審議和評估,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詳盡的報告。世界遺產委員會根據報告對該遺產地保護狀況做出評定,包括肯定與鼓勵、情況通報、建議國際援助或合作,乃至將存在嚴重保護問題的世界遺產地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等,以保障該國的世界遺產被持續、永久地保存。[ 註:關於監測內容的詳細情況請參閱【世界遺產監測】。]
列入條件
瀕危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 in Danger)是針對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世界文化遺產、自然遺產以及混合遺產而言的。世界遺產委員會依據檢測結果進行評估,一旦該遺產地具備如下條件,則它可以被認定是瀕危世界遺產。這些條件包括:
第一, 遺產地具備世界遺產的資格,即遺產地本身就是世界遺產。
第二, 由於以下原因,面臨被毀壞的危險:
1 蛻變加劇;
2 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脅;
3 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計畫造成的消失危險;
4 土地的使用變動或易主造成的破壞;
5 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
6 隨意摒棄;
7 武裝衝突的爆發或威脅;
8 災害和災變,如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海嘯等。
第三, 有關該遺產保護的國際合作已經十分必要。
第四, 要有本國瀕危遺產地的援助申請,這種援助必須是有效的。要求援助的申請可以由世界遺產委員會任何一名成員或其秘書處——世界遺產中心提出。
處於頻繁變化中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根據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是指那些遺產地的保護“需要採取重大行動的,並為實施保護業已申請了援助”。其設立的目的在於引起遺產所在國和國際社會的關注——尤其是在遺產地明顯受到自然因素和人類干擾的情況下強調保護遺產地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使其高度重視即將到來的危險,從而儘快採取措施拯救人類共同的財富。
列入瀕危名單並不是一種懲罰,而更是鼓勵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去拯救它們。作為第一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基金可以幫助提供緊急援助。
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通常需要首先由遺產所在締約國提出援助申請,由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任一成員或世界遺產中心提出列入建議,最後由世界遺產委員會討論決定。
某項遺產一旦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經過一系列努力措施後,如果解除了相應的危險與威脅,經世界遺產委員會評估,可從《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去,摘掉“瀕危”的帽子。但如果會員國政府不能保證在一定的期限內通過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保護該遺產的價值,並使遺產地最終失去了作為世界遺產的價值,該遺產項目也將可能被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
在1982年的世界遺產大會上,ICOMOS強調,世界遺產面臨的危險並非都很直觀,有“突出的危險”和“潛在的危險”(ascertained danger and potential danger)同時存在。當一項遺產受到了威脅,而這種威脅會對其世界遺產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時,這種危險是可以確定的,這裡是說具體的危險和證明是即刻要發生的或者“潛在”的危險。將任何一項遺產列入瀕危名單,要求世界遺產委員會與有關公約締約國協商,制定並通過一項採取正確措施的計畫,之後還要對該遺產地實施監督。為了確保不將一個遺產地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應儘快採取一切可以恢復其遺產地價值的措施。
關於瀕危世界遺產的問題,諸如如何評定、依據什麼標準、從1979年開始的每屆大會中都是必需的審議程式。而且在實際操作當中,損害人類和平進程現實事件及國際局勢的突發變化,是影響《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內容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直接威脅到世界遺產項目的不利情況,會及時地體現在《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變化中。一個讓人們感到沉重的事實是,隨著《世界遺產名錄》每年不斷增長,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總數也在緩步增加,而且有的遺產已被列入多年仍然沒有脫離。
面對瀕危遺產不同態度
處於危險之中的瀕危世界遺產都需要進行特殊的監督和緊迫的保護措施,一旦被評定為瀕危遺產,該遺產地就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中。儘管世界遺產委員會向來都宣稱,設立瀕危名錄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此舉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以提醒各國政府和公眾輿論,有一些具有很高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正受到自然力和人類行動的威脅,應對其採取緊急保護措施,使其儘快脫離危險的保護狀態,因此沒有絲毫懲罰性色彩。
然而,面對是否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各國的態度不一。對於瀕危遺產所涉及的主權國來說,列入瀕危世界遺產,雖然可以獲得資金、技術的更多援助,但這畢竟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這個國家在世界遺產保護上,沒有做得十分到位。特別是如果當主要原因和責任在本國,而非不可抗力或外來因素造成,那么被列入瀕危,實際上也是明確地表達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對遺產所在國家保護不力批評,也是一種“制裁”。
因此,有的國家將是否列入該名錄與本國的名譽和主權聯繫在一起,更把被列入瀕危視為奇恥大辱,因此只肯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不肯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或是因其認為沒有對世界遺產進行有效的保護,違反了對國際社會的承諾,有損於其國家的榮譽,所以儘量採取保護措施,以避免本國的世界遺產被列入瀕危名錄。
不過,也有一些國家的主管機構或專家則由於認識到自己國家的世界遺產保護力量有限,為了吸引國際社會關注自己的問題,而主動提出將受到嚴重威脅的世界遺產列入瀕危名錄,從而藉以要求在資金及技術上獲得更多支持也援助的待遇;或是為了促進本國政府和公眾關注本國的世界遺產,改善世界遺產的管理條件,也樂意將那些管理不力的世界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不論遺產地所在國的態度如何,客觀地講,《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確立對各締約國政府和公眾起到了警示、約束和督促的作用。一旦某一遺產地被列為瀕危世界遺產,該遺產地所有國在國際舞台上的形象將受到一定的影響,對該國遺產地管理機構和政府也會產生一定的壓力。而將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列入瀕危名錄,通常是有效地、及時地滿足保護要求的唯一途徑。
同時成為“世界遺產”和“瀕危世界遺產”
一個項目同時進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從理論上講是很矛盾的,要具備兩種“身份”,各自都有法定的條件。當一個遺產項目有嚴重瑕疵的時候,就意味著它在申報條件上的欠缺,被批准的可能性就會降低;而另一方面,在正常的情況下,即使整體基質符合世界遺產條件,但如果所在國政府懈怠、環境污染、過度開發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遺產保護不利,遺產的批准一般會適當延期,或其申報會被否決。而假如遺產面臨的威脅來自一些非和平因素(如戰爭)或是自然的不可抗力(如災害),同時取得“雙重身份”就具備了可能性。
因此,在程式上首先被批准為世界遺產,隨即就有了成為瀕危世界遺產的資格;其次,符合瀕危遺產的其它條件,便可進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同時進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特別意義在於,將這些遺產的極高價值與所受的威脅都同時且鮮明地呈現出來,二者的強烈反差將促使人們加深對其的重視程度,迅速採取行動,從而也加快了其成為世界遺產的步伐。
科托爾自然、文化和歷史保護區位於前南斯拉夫的科托爾(現屬黑山)是一座港口城市,城內以12世紀的羅馬式建築聖特里芬教堂為主,擁有4座羅馬天主教教堂、宮殿和廣場等具有歐洲文藝復興風格的中世紀建築。1979年由於地震,城市建築遭到了嚴重的毀壞。在當年召開的第3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世界遺產委員會應當時的南斯拉夫政府的請求,將科托爾自然、文化和歷史保護區(Natural and Culturo-Historical Region of Kotor)同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成為自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生效以來,第一個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隨後,國際社會對該城進行了長達20多年的修復,直到2003年第27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認為該城由於地震原因所造成的損壞已經得到明顯的改善,才決定將其從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中去除,但還是要求該國注意由於城市化給世界遺產所造成的威脅,並制定一個管理規劃遞交2004年的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審議。
一項由非主權國提出申請的瀕危世界遺產
耶路撒冷古城和城牆耶路撒冷古城是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聖地,古城是不規則的四邊形,現今的城牆是400年前土耳其蘇丹蘇萊曼時代重建的,最主要的城門有4個,即雅法門、大馬士革門錫安門和獅子門,它們按羅盤針所指的四個方位建造,分別通向國內的四座主要城市。城內的街道至今大都保持其當年的羅馬式布局。古城內現存主要的著名古蹟還有,猶太教希律聖殿的西牆(即:“哭牆”);聖岩清真寺和艾格薩清真寺;聖墓大教堂,又稱復活教堂,是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遇害並復活的地方建起的教堂;受難之路,又稱多洛羅薩路,據說耶穌當年就是沿著這條路走向刑場的。1981年,耶路撒冷古城和城牆(Old City of Jerusalem and its Walls [site proposed by Jordan] )被作為文化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特殊的宗教地位,並處於長期衝突之中,使其格外觸動各方面敏感的神經。但由於無序的城市發展、觀光旅遊又缺乏必要的維護,導致城市建築老化,在1982年12月的第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又被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成為了第二個瀕危世界遺產。
然而其特別之處在於,是由約旦實施管理和保護權,且在《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中其名稱的後面都標註了“約旦提出”的字樣,並被予以單列,沒有歸屬任何國家名下。
1980年第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約旦政府提出將耶路撒冷古城及其城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請求,按照世界遺產公約的有關規定,一項世界遺產的產生,首先要由締約國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一份申請。將世界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要和有關國家進行協商。而約旦顯然不符合這樣的規定,但是考慮到耶路撒冷特殊的國際地位和所具有的獨特的價值和宗教、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世界遺產中心接受了約旦的申報,並派出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專家,幫助申報內容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在1981年的第5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進行審議時,雖然與會代表多少對由約旦政府提出申報存在著一定的看法,但是在最後表決時還是得到多數代表的支持,獲得了通過。以色列由於是非締約國,其參會的要求被拒絕。會議由於對耶路撒冷古城和城牆列入瀕危遺產的請求不能達成一致的看法,決定推遲到第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審議。隨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應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要求,對其保護狀況進行了評估,但是由於當時的形勢,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的專家沒能進入耶路撒冷,只提交了1970年-1980年保護狀況的報告,認為符合列入瀕危遺產的條件,該遺產地存在潛在和已有危險。
在1982年的審議過程中,約旦代表呼籲委員會注意耶路撒冷古城遭受到的嚴重和特殊的危險,特別是宗教財產和毀壞,城市發展規劃造成的威脅,由於缺乏必要的維護和有責任和管理,給古建築所造成的破損。美國代表強調耶路撒冷在建築和精神遺產方面重要性的同時,反對將其列入瀕危名錄,強調遺產地必須位於申請國的境內,以該國的立場看,約旦不具備世界遺產公約第26條所規定的資格。另外,提出應該徵得以色列的同意,因為它實際控制著耶路撒冷,並認為目前城市建設不構成嚴重和特殊的損毀。許多代表支持將其列入瀕危名錄,一致認為耶路撒冷古城和城牆具有獨特的價值和宗教、文化方面的重要性,呼籲必須作為完整的一部分對它加以保護,任何對它的組成部分的威脅都構成對它的危險。最後,以14票贊成、1票反對和5票棄權,耶路撒冷古城和城牆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瑞士作為成員國表示棄權,認為耶路撒冷城既不位於約旦,也不位於以色列境內希望獲得耶路撒冷目前保護狀況的更確切的信息。阿根廷、尼泊爾等國在表示贊成時,強調此舉沒有政治上的暗示和不能被看作任何國家對於該城市政治或者是統治權的聲明方式。
瀕危世界遺產的政治敏感與人道關懷
瀕危世界遺產表達人道主義關懷,不以任何民族或宗教的文化取向為立場,只以主體價值為原則,維護人類的共同利益。因而,這個變化頻繁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觸角是敏感的,隨時為捍衛自己遵循的原則而發出聲音,採取行動。
武裝衝突下的世界遺產保護問題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早在195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通過了《保護武裝衝突下文化財產公約》(即《海牙公約》),然而當戰爭爆發的時候,被影響到的世界遺產卻與與普通百姓的生命一樣,大量的被無辜地淪為犧牲品。它們遭受的破壞或面臨的威脅,是道義和法律都不允許的;而在突如其來的重大災害面前,那些本就飽經滄桑的世界遺產也與當地居民一樣難逃厄運,其危險、惡劣的處境與沉痛的創傷無不牽動著全世界眾人民的心。
緊要關頭,瀕危世界遺產通過其嚴格程式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描述記錄,表明態度、積極回應,提醒人們對其予以重視。
杜布羅夫尼克古城上世紀前南斯拉夫聯盟的動盪局勢曾把巴爾幹半島地區原有的一些世界遺產遭受不同程度的影響,武裝衝突更使亞得里亞海邊的中世紀古城杜布羅夫尼克直接受到重創。杜布羅夫尼克古城有始建於8世紀的古城牆,並因其簡潔優雅的老城區完美地融合了哥德式、文藝復興和巴洛克等中世紀風格,而成為瑞士藝術史學家雅各布·哈特筆下的“作為藝術品的城邦”。這座文化名城只在1806年遭到圍困,除此之外還未經歷過戰火,長達1940米的城牆和堡壘等氣勢宏偉的防禦工事保存得完好無損。1979年杜布羅夫尼克古城(Old City of Dubrovnik)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成為世界遺產,然而就在1991年秋季,當塞爾維亞和黑山的軍隊向其民動進攻後,僅一年之內大約有多達2000枚炮彈落進了城牆環繞的市區,炸毀了824座古建築中的563座,損壞了城中三分之一的屋頂。這片屋頂有名的城市“第五面”,曾經為杜布羅夫尼克的美麗與和諧增光添彩。城裡所有的古蹟,無論公共建築、教堂、住宅、甬石路、雕塑,都可能遭到滅頂之災。轟炸一開始,杜布羅夫尼克就上了《瀕危世界遺產名錄》。隨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技術上和資金上予以了協助,克羅地亞政府和來自世界各國的建築師、雕刻家、修復人員和其他各行各業的專家歷時七年,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成功地完成了包括修復弗朗西斯克和杜米尼克修道院的外觀及重建宮殿在內的絕大部分工作。1998年12月,杜布羅夫尼克古城的名字終於從《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上消失了。巴米揚谷文化景觀和考古遺址阿富汗巴米揚山谷是擁有眾多佛教洞窟和伊斯蘭時期防禦建築的古遺址群,其見證了從公元1世紀至13世紀期間以古代巴克特里亞文化為特徵的藝術和宗教發展。正是在這一發展過程中,佛教藝術的乾達拉流派兼收並蓄了各種文化影響。然而就在2001年3月,由於受到武裝衝突的威脅,導致山谷內的巴米揚大佛(由兩尊分別高53米和58米石雕佛像組成,是舉世聞名的世界最高石雕立式佛像),被塔利班組織執意動用炸藥、火箭和坦克炮等手段,歷時20天徹底摧毀。此外,許多洞窟還面臨著倒塌的危險,一些佛像被炸後殘餘的壁面在不斷受到侵蝕,盜運和劫掠文物事件經常發生,而且山谷內的一些地方由於埋有炸彈而無法進入……殘酷的戰爭暴行引起全世界震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亦做出了較快反應,就在當年6月25日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提前在巴黎召開,會議用大量的時間緊急研究巴米揚被毀的問題,並討論了類似情況下的措施和策略,甚至還出現了要求設立“反人類共同遺產罪”的提議。所有這些,促使巴米揚谷文化景觀和考古遺址(Cultural Landscape a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of the Bamiyan Valley)於2003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第27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批准為世界遺產,同時其也被列入了《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巴姆古城和文化景觀伊朗東南部的古城巴姆地處伊朗高原東南邊緣的沙漠環境中。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波斯阿赫美尼德王朝(公元前6世紀到公元前4世紀)。巴姆古城地處重要的貿易路線十字路口,以生產絲綢和棉製服裝而聞名於世。巴姆城堡是使用本地的泥土技術修建中世紀要塞城鎮的代表性範例。2003年12月,巴姆古城遭遇大地震,突然降臨的地質災害造成具有2000年歷史的磚泥結構城堡受到毀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2004年6月召開的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為表明保護巴姆古城的緊迫性而啟動了緊急動議,使得巴姆古城和文化景觀(Bam and its Cultural Landscape)得以同時登錄《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紅牌罰下——當世界遺產成為“世界遺憾”
世界遺產不僅僅是屬於本國的,也是屬於全人類的,《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中明確規定,作為一個公約締約國,它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就是保護、保存、展出本國領土中的文化與自然遺產並把它完整地傳承給後代。並且還規定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直接和間接損害本國和他國世界遺產的措施,假如一個締約國不能履行它的義務,其政府不能保證在一定的期限內通過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保護該遺產的價值,並使其遺產地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並最終失去了作為世界遺產的價值,該遺產項目也將可能被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不過,這項規定在公約生效後的30多年裡從未運用。
阿拉伯大羚羊保護區然而,2007年6月29日世界遺產委員會在紐西蘭召開的第31屆委員會會議上做出了一項空前的決定,將位於阿曼的珍稀羚羊的棲息地——阿拉伯大羚羊保護區(Arabian Oryx Sanctuary)從《世界遺產名錄》中予以除名。這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自1972年開始生效以來,第一項被除名的遺產地。世界遺產委員會對於締約國未能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的規定,履行遺產保護義務表示遺憾。“阿拉伯羚羊保護區”是瀕危阿拉伯羚羊惟一的自由生存地,也是波斑鴇等其他幾種珍稀動物的棲息地,曾因為成功地重新引進羚羊,使沙漠生態系統有著獨特性和多樣性的一個成功典型。但由於阿曼方面違反《公約》業務準則,準備將1994年列入《名錄》的保護區面積縮減90%。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這一舉動將損害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況且由於受到偷獵和棲息地退化的原因,造成種群數量減少,1996年時保護區內的阿拉伯大羚羊種群為450頭,如今卻只剩下65隻,其中只有4對具有繁殖能力,這些動物前途難測。
在與“阿拉伯羚羊保護區”當地保護組織進行深入溝通並指導其保護工作也未見成效之後,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阿拉伯羚羊保護區”的價值和完整性已經受到了破壞,最終決定將保護區開除出局。
德勒斯登易北河谷在2009年召開的第33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做出決定,將德國的風景勝地德勒斯登易北河谷(Dresden Elbe Valley)從《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原因是當地政府堅持在河谷建設一座長635米、四車道寬的跨河大橋,此舉破壞了河谷風景。這是繼2007年阿曼阿拉伯羚羊保護區被除名後,世遺大會作出的第二個除名決定。德勒斯登易北河谷長18公里,保存著18世紀到19世紀的景觀和巴洛克式建築,2004年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2006年,當地政府為緩解交通堵塞,計畫在河谷中心地帶修建一座橋樑,世界遺產委員會對此堅決反對,當年將其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並警告不排除將其除名的可能性。世界遺產委員會曾建議修建一個地下通道替代在地面修建橋樑,而德國聯邦政府甚至承諾為德勒斯登提供聯邦援助資金,用於修建地下通道,但當地政府卻都沒有接受。
《瀕危世界遺產名錄》[2010年]
最新數據
2010年7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大會批准新增瀕危世界遺產4項、移除1項,目前《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收錄的瀕危世界遺產總計達34項。
此次新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有:
馬達加斯加 阿齊納納納雨林(Rainforests of the Atsinanana)
列入原因:亂砍濫伐,致使生活在其中的狐猴等70多種瀕危動物受到威脅。
美國 大沼澤地國家公園(Everglades National Park)
列入原因:颱風災害和城市發展等因素,使公園水生態系統不斷惡化,出現富營養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
列入原因:目前涉及這一遺產地的一項改建工程將會破壞其完整性,世界遺產大會強烈建議停止該工程。
烏干達 卡蘇比王陵(Tombs of Buganda Kings at Kasubi)加拉帕戈斯群島列入原因:今年3月,卡蘇比王陵失火,王陵內主建築物在火災中嚴重受損。此次失火的是最大的、也是埋葬布乾達王國最後4任國王的茅草建築,一直被布乾達人視為聖地。失火受損的王陵將被重建。此外,鑒於厄瓜多為保護加拉帕戈斯群島所做出的有效努力,本屆大會最終批准將曾因過度發展旅遊業威脅島上生態系統而於2007年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加拉帕戈斯群島”( Galápagos Islands)項目從該名錄中移除。
截至2010年,經過更新的《瀕危世界遺產名錄》中共有27個國家的34項世界遺產(包括文化遺產19項和自然遺產16項),其中瀕危遺產數最多的國家是剛果(金),有5處;美國大沼澤地國家公園是第二次進入名單;中國沒有世界遺產位列“瀕危名單”。詳見下表:
[非洲]
[阿拉伯國家]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歐洲及北美地區]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注釋:① 該項目為第2次列入。
② 該項目為第2次列入,由美國申報。
參考文獻
詳見〖擴展閱讀〗部分列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