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後,認為依法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或者經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的,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起訴決定書
  • 外文名:Non prosecution decision
  • 定義:一項訴訟權利
  • 適用條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 時間:2003年5月21日
作用,條件和程式,例文,

作用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重要而經常運用的一項訴訟權利,不起訴決定書對保障人民檢察院正確發揮不起訴權利起著重要作用。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式效果,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起訴決定書理應對所決定不起訴人的訴訟地位和行為性質予以界定。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證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不起訴決定所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也是套用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

條件和程式

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以下6種情形之一: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
(二)定罪證據不足;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我國對不起訴適用的程式
包括: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根據2003年9月通過、2004年7月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作不起訴處理的,實行人民監督員監督制度。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覆核。

例文

XX市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2003)X檢公訴不訴字第[XX]號
被不起訴人人曾XX,男,現年齡XX歲,漢族,XX省XX縣人,國小文化,家住XX縣XX鄉賈里村,農民。
曾XX自幼讀書,國小畢業後回家勞動,2003年2月到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工廠乾臨時工,同年4月初回家勞動,4月25日因盜竊被我局收審,現在押。
被不起訴人人曾XX盜竊一案經我局2003年5月14日至21日的預審和調查,經審查查明: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牆進入 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廠後又翻窗進入車間撬開工具桌抽屜,盜竊美國產液壓衝擊鑽一台,德國產手電鑽一台,國產套面板子一套,總價值680元,後將贓物追回,發還失主。
綜上所述,被不起訴人人曾XX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觸犯了刑法第151條之規定,但罪行輕微,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決定不起訴。
XX區人民檢察院(院印)
檢察長:XXX
200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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