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03月05日發布,自2001年03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3月05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了依法行使不起訴權,保證不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機關不起訴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質量標準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質量標準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或者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或者重新偵查;偵查機關堅持移送,經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不起訴處理。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質量標準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不起訴決定:
1、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罪數的;
3、犯罪嫌疑人有逃脫行為或者系刑滿釋放後五年內犯罪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從犯已被提起公訴或者已被判處刑罰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併起訴、審理更為適宜的;
6、犯罪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證據,逃避或者對抗偵查的;
7、因犯罪行為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有嚴重政治影響的;
8、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質量標準
1、本院有案件管轄權;
2、符合迴避條件的人員依法應當迴避;
3、強制措施適用恰當;
4、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5、在法定期限內審結;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案程式;
7、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8、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偵查機關。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9、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10、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書面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11、偵查機關對不起訴決定要求複議或者提請覆核的,被不起訴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12、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後,應當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3、人民檢察院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撤銷不起訴決定,予以糾正;
14、不起訴文書應當符合文書規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起訴錯誤
1、本院沒有案件管轄權;
2、適用強制措施不當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3、對不符合不起訴法定條件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的;
4、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或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的;
5、對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僅是影響量刑的證據不足或是對界定此罪與彼罪有不同認識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的;
6、適用法律不當,混淆三種不同性質的不起訴適用條件的;
7、辦理不起訴案件不符合本標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8、沒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或者沒有向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偵查機關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或者沒有將在押的被不起訴人立即釋放,造成嚴重後果的;
9、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沒有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扣押、凍結,或者直接解除扣押、凍結,造成嚴重後果的;
10、人民檢察院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應當予以糾正而不糾正的;
11、具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起訴質量不高
1、沒有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2、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告知當事人的事項沒有依法告知;
3、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沒有依法迴避;
4、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違反了其他法定辦案程式,但不屬於工作重大失誤的;
5、適用強制措施不當,但後果不嚴重的;
6、對偵查中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
7、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或書面糾正意見而沒有依法提出的;
8、法律文書或者工作文書不規範的;
9、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而沒有報送的;
10、沒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或者沒有向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不起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偵查機關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或者沒有將在押的被不起訴人立即釋放,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1、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沒有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扣押、凍結,或者直接解除了扣押、凍結,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2、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沒的提出書面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或者直接作出了行政處罰、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處理決定的;
13、偵查機關對不起訴決定要求複議或提請覆核的,被不起訴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沒有及時審查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14、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後,沒有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
15、具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但不屬於工作重大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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