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變期間

不變期間是法定期間的一種。法律規定的並且當事人不得任意改變的期間。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法律,訴訟期間多為不變期間;除依訴訟中止等特殊規則外,規定的期間不得變更。依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抗訴的期限為15日;不服第一審裁定提起抗訴的期限為14日。此類期限規定即屬不變期間。

不應得為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罪名。漢代叫做“不當得為”、唐、宋、明、清改為“不應得為”,指做了律令沒有禁止而按“理”是不應該做的事。《唐律疏議》註:“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明律集解》纂註:“凡理之所不可為者謂之不應為,從而為之,是亦罪也。”按唐律精神,對待犯罪行為,(1)有律條可依據的,應依律條處理。(2)律條無規定,但應當受到處罰的,可以比附律條處理。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應入罪者,舉輕以明重。(3)不能按舉重以明輕或舉輕以明重比附律條的,可依雜律篇違令條規定處理,凡是違“令”的笞五十,違“式”的減一等,即笞四十。(4)按照違令規定也不能處理的,那就按照不應得為條處理,情節輕的笞四十,事理重的杖八十。這一籠統的罪名規定,彌補了律文對具體罪名的規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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