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典故,原文,注釋,譯文,啟示,
典故
北宋時,常州的太守名叫田登,為人專制蠻橫,因為他的名字里有個“登”字,所以不許州內的百姓在談話時說到任何一個與“登”字同音的字。於是,只要是與“登”字同音,都要其它字來代替。誰要是觸犯了他這個忌諱,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名,重則判刑,輕則挨板子。不少吏卒因為說到與“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可是這次,卻讓出告示的官員感到左右為難。怎么寫呢?用上“燈”字,要觸犯太守;不用“燈”字,意思又表達不明白。想了好久,寫告示的小官員只能把“燈”字改成“火”字。這樣,告示上就寫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告示貼出後,老百姓看了都驚吵喧鬧起來。尤其是一些外地來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還真的以為官府要在城裡放三天火呢!大家紛紛收拾行李,爭相離開這是非之地。當地的老百姓,平時對於田登的專制蠻橫無理已經是非常不滿,這次看了官府貼出的這張告示,更是氣憤萬分,忿忿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什麼世道!”
原文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此。
注釋
1.田登:宋朝人,人名。
2.作郡:做州的長官。
4.榜笞:用棍棒、竹板打、拷打。
5.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節。
6:放燈:懸掛彩燈。
7.州治:州府所在地。
8.榜:告示。
9.揭:公布。
10.許:允許。
11.云:說。
譯文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於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來源於此。
啟示
本文通過一則避諱的小故事,嘲諷了那些踐踏百姓權益的當代統治者,將他們的醜惡嘴臉揭露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