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zhǐ xǔ zhōu guān fàng huǒ,bù xǔ bǎi xìng diǎn dēng),允許當官的放火胡作非為,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指有權有勢的人自己可以胡作非為,老百姓卻連正當活動也要受到限制。出自宋·陸游老學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後因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形容統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胡作非為,而人民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為,反而嚴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的權利。

例如“可是你‘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我們偶說一句妨礙的話,你就說不吉利。”——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七十七回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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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

北宋時,常州太守名叫田登,為人專制蠻橫,因為他的名字里有個“登”字,所以不許州內的百姓在談話時說到任何一個與“登”字同音的字。於是,只要是與“登”字同音,都要其它字來代替。誰要是觸犯了他這個忌諱,便要被加上“侮辱地方長官”的罪名,重則判刑,輕則挨板子。不少吏卒因為說到與“登”同音的字,都遭到鞭打。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一年一度的元宵佳節即將到來。依照以往的慣例,州城里都要放三天焰火,點三天花燈表示慶祝。州府衙門要提前貼出告示,讓老百姓到時候前來觀燈。
可是這次,卻讓出告示的官員感到左右為難。怎么寫呢?用上“燈”字,要觸犯太守;不用“燈”字,意思又表達不明白。想了好久,寫告示的小官員只能把“燈”字改成“火”字。這樣,告示上就寫成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告示貼出後,老百姓看了都驚吵喧鬧起來。尤其是一些外地來的客人,更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還真的以為官府要在城裡放三天火呢!大家紛紛收拾行李,爭相離開這是非之地。當地的老百姓,平時對於田登的專制蠻橫無理已經是非常不滿,這次看了官府貼出的這張告示,更是氣憤萬分,忿忿地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是什麼世道!”

原文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故語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本此。

注釋

1.田登:宋朝人,人名。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2.作郡:做州的長官。
3.避諱“自諱”即不許別人說自己的名字。
4.榜笞:用棍棒、竹板打、拷打。
5.上元:正月十五,是元宵節。
6:放燈:懸掛彩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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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州治:州府所在地。
8.榜:告示。
9.揭:公布。
10.許:允許。
11.云:說。

譯文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於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來源於此。

啟示

本文通過一則避諱的小故事,嘲諷了那些踐踏百姓權益的當代統治者,將他們的醜惡嘴臉揭露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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