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防地區

不設防地區,交戰雙方不在此構築工事、部署軍隊和組織防務的地區。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羅馬。國際戰爭法保護不設防地區。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屬檔案第25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築物。海牙第九公約禁止海軍轟擊未設防的城市、海港、村莊、房屋及建築。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重申禁止衝突各方以任何手段攻擊不設防城市,該議定書規定了不設防城市的條件:(1)所有戰鬥員以及機動武器和機動軍事設備必須已經撤出。 (2)固定軍事裝置或設施應不用於敵對目的。(3)當局或居民均不應從事任何敵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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