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不良資產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及應收未收賬款以現金方式收回。
法定期限
清收不良資產,就是請求借款人履行
借款契約所確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法律所保護的這一請求權,受“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制約。只有在訴訟時效之內,貸款人行使請求權,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藉助法院公力救濟方式促成請求權的實現。不良資產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訴訟時效, 為
普通訴訟時效2年,從借款人貸款到期日開始計算,若2年之內貸款行不行使權利, 則2年之後貸款行喪失勝訴權, 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介入, 通過法律強制方式實現債權的權利。
不良資產清收的訴訟時效為2年,2年之內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中斷與銀行催收密切相關。中斷即已經過的訴訟實效歸於消滅,從中斷時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140條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包括: (1)
起訴。此所謂起訴, 還包括申請發
支付令、申請
仲裁; (2) 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包括通知、催告義務人履行義務; (3)借款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借款人承認債務, 要求緩期履行,提供
擔保等等。
實踐中催收具體做法:
1、由
債務人制定還款計畫後, 由
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該計畫上加蓋公章;
2、要求債務人在我行的催收函上籤字蓋章。若催收函未能加蓋公章,其有權簽字人應是企業的
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書面授權的內部職工;
3、銀行與債務人雙方對帳, 簽署對帳日期, 由債務人簽章確認;
4、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在特快專遞上註明催收函主要內容並保留回執;
5、對於借款人眾多的貸款,銀行可通過召集借款人商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並要求所有與會者簽字;
6、聘請公證員就銀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為進行公證。
保證期間即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保證期間是
擔保法中最不易理解的一項制度。原因不僅僅是保證期間本身難以理解, 擔保法立法的一些不明確也導致了理解上的長期混亂。
1、擔保法及其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9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保證期間的一般規定保證期間的起算。保證期間從主債務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於保證期間在法律性質上不同於訴訟時效(我國《擔保法解釋》以“除斥期間”對保證期間定性)。因此,保證期間開始計算之後,便如同時鐘一樣不停止, 不存在類似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簡言之, 它是一個絕對時間概念,從起算後,銀行就應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的停止。保證期間因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權利而停s 止。
一般保證責任,因為保證人享有
先訴抗辯權, 只有先對債務聖人財產執行後,才能對保證人財產進行執行。因此,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只能因對債務人的訴莖訟、仲裁而停止。不論我們怎樣催收,對一般保證人都沒有法律毫效果。連帶保證則不同,我們一? 旦向連帶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毫任,保證期間就立刻停止。
2、如何向保證人“催收”保證人實際上存在著雙層的保護。第一層保護,就是保證期間, 第二層保護就是訴訟時效。
如果債權人不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保證人免責;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權利(一般保證只能仲裁、
訴訟) , 而不在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之內主張權利,保證人同樣因為超過
保證契約的訴訟時效而免責。因此我們的“催收” — — 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實際上是在訴訟時效制度和保證期間制度下分別進行的。
針對一般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一般保證人進行一般意義上的催收無法律意義,保證期間仍在繼續。只能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仲裁,保證期間才停止。當訴訟、仲裁結束後,從生效判決、裁決之日起,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此時,可以通過催收通知等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針對連帶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可以通過催收通知等方式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
但此種催收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制度下的催收不一樣。因此, 我們對連帶保證人的催收,可以和對債務人的催收同時進行,但第一次催收時應在保證期間內。
(三)抵押期限
關於抵押期限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著較長時間的爭議,這一爭議隨著《擔保法解釋》出台而塵埃落定。一個問題解決了, 但是實踐中新的問題又隨之出現,關於抵押期限引發的新問題在某些地方又產生了。
1、抵押期限的由來抵押期限,通俗說就是
抵押權的存續時間。登記機關在巨大利益驅動之下, “抵押期限” 這一概念遂產生了,他們要求
抵押人辦理登記時必須記載“抵押期限” ,並以抵押物價值按次收取費用。抵押期限到後,
抵押權人必須重新辦理登記, 否則登記機關將登記註銷。有的地方的登記機關並沒有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 ,將“抵押期間” 改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並要求債務人履行期限變更後仍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將抵押登記註銷。
為了儘量減少我們
資產風險,在清收中若發現這種情況,我們一方面要據理力爭;另一方面發現抵押人有出賣或再次抵押苗頭時,立即辦理續展登記。
2、擔保法及解釋規定的抵押權的存續期擔保物權除因
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之外,法律也規定了因一定期間經過而消滅。不過這一期間足夠保障我們的權利了。只要我們保證主債權在訴訟時效之內,
擔保物權永遠存在, 或者說,哪怕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只要在超過訴訟時效的2年之內, 我們向擔保人主張抵押權仍然成立。
(四)執行期間
《民事訴訟法》219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這一期限要求我們在拿到勝訴判決之後,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遞交“執行申請書” ,而不管企業或自然人現在是否有供執行的財產。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防止執行期間經過而失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追償對象
毫無疑問, 借貸契約中的借款人以及
擔保契約中的擔保人是我行直接的追償對象,但我們在不良資產清收中, 可以依據我國法律以及有關
司法解釋, 將追償對象的範圍擴大。以下幾種人也是我們的追償對象。
(一)次債務人次債務人是指債務人的債務人, 當我們對
次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時候,也就是運用《契約法》代位權制度。其法律依據是《契約法》第73條以及《契約法解釋》 (指最高院《關於適用(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 13條。代位權訴訟是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債權銀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一項制度。
(二)撤銷權行使中的相對人《契約法》
債的保全制度除了以上代位權制度, 另一項就是撤銷權制度。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 如果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放棄或轉讓行為。行使撤銷權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契約法》74條。
(三)開辦單位(投資人)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使投資工ONALCE人財產與所辦企業財產相互獨立, 即使投資人公司經營失敗也不會因
公司債務而受到追索。但任何制度都有缺陷存在,有限責任從設計之初就存在被投資人濫用的可能, 因此公司法制度中才有所謂“公司法人格否認”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公司法人格否認” 制度,僅在一些司法解釋中有零散規定。開辦單位或投資人對所開辦企業承擔責任,實際上就是通過法律對企業法人人格進行否認。目前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最高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 (法復4號); 《關於行政單位或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後債務由誰承擔的批覆》 (法研復33號); 《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8號)。
開辦企業或投資人在以下情形下承擔責任:1、企業實際投入的
自有資金達到法定最低標準,但註冊資金不足的,則由開辦單位在該企業實際投入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承擔責任;若企業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自有資金不到法定最低標準的, 由開辦企業承擔該企業的償債責任;2、開辦企業向被開辦企業收取資金實物的,應在所收取的資金、實物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3、開辦單位違法經營造成企業
資不抵債,要由批准單位與企業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成立審核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負責清理,企業所負債務先由企業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開辦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由開辦公司呈報單位清償。
(四)
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應承擔民事責任。當我們發現債務人使用不實、虛假驗資報告註冊成立企業時,我們可以將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列為追償對象。驗資單位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院《關於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的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覆》 (法釋10號)以及《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法">編輯]
成本控制
1.財力成本
財力成本是指:在清收不良資產過程中投入的費用。我們在清收不良資產的過程中有些是需要投入一部分費用後才能達到一定效果的。一個企業能否還款取決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還款能力;二是還款意願。在我國目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和信用意識淡薄的環境下,還款意願也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還款的可能性。訴訟費用是清收不良資產過程中占比較大的開支,因此我們必須注重訴訟費用的投入。在實際工作中,通過法律訴訟方式清收不良資產經常會遇到兩個難題;一是要受還款人
償債能力的限制,起訴受償率可能很低甚至為零,與訴訟成本相比,清收效益不高;二是還款人缺乏還款意向而不配合還款,需要法院強制執行,則很可能遇到執行難的問題,會進一步增加清收的人力、財力和
時間成本。
所以說在通過法律訴訟方式清收不良資產時必須綜合考慮企業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向,不能僅僅為了推卸責任而輕易地起訴,抱有一訴了之的錯誤思想,必須衡量“訴訟投入”與“收貸產出”之比。
人力成本是指:在清收不良資產過程中投入的人力。處置
不良資產工作一年比一年要求更高、更嚴,在實際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雖然逐年增加,但是還達不到所要求的數量,在有些地區一個人管幾十戶企業或者管理幾十個億甚至幾百個億的不良資產。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更要充分考慮人力成本,要有的放矢,對所轄的企業要經過認真分析,分類排隊,集中有限的
人力資源去應付那些有實際還款能力及有還款意願的企業,少做無用功,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同時要提高風險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使他們熟知現有的政策和處置手段,具有較強的
談判能力。有一支高素質的隊伍,也是節約人力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
3.時間成本
時間成本是指:在清收不良資產過程中所投入的時間。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不同的處置預案是需要花費不同的時間成本,才能最終見效的。在處置以抵押方式的不良資產時,要首先處置那些目前還能夠給企業帶來收入或者還能維持企業正常辦公的資產,這樣既能給企業帶來壓力,觸及其靈魂,又能促使處置預案的順利實施,既節約人力成本又節約時間成本一舉兩得。
風險成本是指:在清收不良資產過程中由於處置手段的不同給清收工作帶來的
風險。這裡所指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因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又產生新的不良資產,例如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因執行擔保單位的保證責任,而使保證人出現新的不良資產,因此在處理這個問題時,既要追索其保證責任,又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量體裁衣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不能救活一個,打死一片;二是由於貸款手續存在瑕疵或者與目前某些政策規定不符等原因,形成新的風險。例如在處置
抵貸資產時就會遇到占用土地的性質、登記、評估、使用情況等等不確定因素,會給處置變現工作帶來風險,往往會形成前期投入大量的財力、人力和時間成本後,最終不能順利變現,得不償失。因此我們在設計處置預案時,要充分考慮到不良資產目前的現狀和在處置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
機會成本是指:在清收不良資產的過程中由於處置手段的不同,將影響
信貸資產的周轉速度,降低資產增值獲利的機會。為了提高信貸資產的周轉速度,我們要不斷提高現金清收方式在清收不良資產工作中所占的比例。相對現金清收抵押變現收貸操作難度大,耗費時間長.將影響信貸資產的周轉速度,降低資產增值獲利的可能性,由此產生利潤損失的機會成本。與其將大額信貸資產長期滯留在抵押的房產和機器設備上,不如儘快將其盤活,增強其流動性以獲取更大的利潤,同時也符合存量貸款移位的政策精神。
因此,在設計清收不良資產的預案中,要實實在在地搞好
成本核算,設計多種預案從中選優,以較低的成本得到較高的回報,避免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出現二次損失。
難點與對策
不良資產集中清收管理以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臨一定的困難,主要表現在:部分基層機構負責人存在思想障礙,對清收的認識有偏差;
管理層面環節多、機制不活、效率較低;
依法維權難;
清收盤活手段單一;有關資料收集也較困難。
基於上述問題,建議採取以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