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情形。
法學術語,身份犯的種類之一。在刑法理論上,通常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刑罰加減依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
而不真正的身份犯是指:如果行為人不具有某種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這種身份,則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例如,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換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身份,雖然不是誣告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卻是從重處罰的根據。這種特殊身份,也可以稱為加減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僅指真正的身份犯(即定罪身份),不包括不真正的不作為犯(即加減身份或量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