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身份犯是法學術語,身份犯的種類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真正身份犯
- 外文名:Real identity crime
- 屬性:法學術語
- 種類:身份犯的種類之一
- 對應:不真正身份犯
在刑法理論上,通常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刑罰加減依據的犯罪稱為身份犯。身份犯可分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具有這種身份,則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例如,誣告陷害罪的實施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換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身份,雖然不是誣告陷害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卻是從重處罰的根據。這種特殊身份,也可以稱為加減的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減的身份。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例如,現行刑法典第109條規定的叛逃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如行為人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為就不能成立叛逃罪。
(一)真正身份犯這是指行為人只有具備某種特殊身份,才能構成犯罪。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定罪身份或構成身份。例如,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二)不真正身份犯這是指行為人具有某種特殊身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影響量刑。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量刑身份或加減身份。例如,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該罪就要從重處罰。誣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在報復陷害罪(第 254 條)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誣告陷害罪(第243 條)中是量刑身份;打擊報復證人罪(第 308 條)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為人有身份。
2.非法拘禁罪(第 238 條)中的量刑身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 245 條)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員。
3.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 307 條)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員;而窩藏、包庇罪(第 310 條)沒有規定量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