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體系化思考

共同犯罪的體系化思考是中國政法大學的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犯罪的體系化思考
  • 學科專業:刑法學
  • 論文作者:毛磊著
  • 導師:張凌指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共同犯罪 體系
館藏號
D914.1
館藏目錄
2010\D914.1\1

內容簡介

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論體系下,研究共同犯罪問題的實質在於如何尋求多人參與犯罪的情況與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之間的連線點,將一系列不同於分則直接表述的犯罪修正形式解釋的符合於構成要件主客觀內容的要求,進而明確對共同犯罪人科處刑罰的規範基礎。我國現行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設計則將原本應在刑罰裁量階段考慮的犯罪人責任程度問題混入犯罪論之中,並以之為基點構建了相關具體制度,不但導致共同犯罪體系的混亂,也造成了學術研究與司法適用中難以突破的瓶頸。本文認為,突破的路徑在於回歸對行為的關注,以行為規制為體系梳理的原點,因而試圖沿著罪刑法定——構成要件實質化的脈絡,進行一種以正犯(實行犯)為邏輯起點的、既具有一定前瞻性又不失於空想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的整合與思考。正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共同犯罪概說。首先,在分析位於不同層面的正犯與共犯的一般觀念的前提下,對正犯與共犯的概念、判斷標準及體系定位進行了界定,其中前者是指具有支配功能的依照其客觀行為和意思參與程度直接實現分則構成要件的犯罪人,後者則是指不具有犯罪支配的基於組織、教唆或幫助的故意參與犯罪實行而間接的符合了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人。其次,在比較大陸法系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基礎上,主張應當構建一種以正犯為核心的正犯與共犯分離體系,但在過失共同行為的場合,則不妨借鑑單一正犯體系的合理內容。隨後,針對我國共同犯罪體系重構的進路,認為應當在正犯概念的基礎上展開對正犯與共犯本質構造的深層追問,思考脈絡上則應以因果關係流程為演進道路,尺度上以行為支配(控制力與影響力)為判斷標準,逐一檢視共同犯罪中具有共通性的諸問題的不法內涵。 第二章為共同犯罪的本質構造,主要解決在法秩序面臨多人共同侵害的場合,如何界分不同責任主體之間的關係結構、法律性質並進行刑事規制的構造性問題。首先,在何為共同犯罪的“共同”上,主張采部分犯罪共同說,其適用對象不限於狹義的共犯,還包括共同正犯。其次,在正犯與共犯的關係上,則應肯定共犯對正犯的從屬性質,且共犯並不具有獨立性的內容;在共犯從屬的程度上,基於違法的連帶性與責任的個人性,應確立限制從屬的形式;依據我國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我國的教唆犯具有實然層面的獨立性,但需要轉向應然的限制從屬性立場。最後,在共同犯罪人分類模式上,應當實現觀念與制度的雙重改變,前者是指改變立法中既有的過於理想且具有典型慣性特徵的中國式折衷思維;後者是指在法定分類的重構中確立單一的分工分類法,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和共犯,正犯包括單獨正犯、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共犯包括組織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第三章為共同犯罪人的類型。首先,在分析了共同正犯的意義和性質後,依據功能支配的原則論證了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指出為了避免在對“實行行為者背後潛在的大人物”進行處罰的過程中陷入否定構成要件定型機能的理論困境,需要賦予組織犯應有的價值;在探討了間接正犯與從屬性說的關係及其是否應當在共同犯罪制度中加以規定後,重點闡述了間接正犯的三個特殊問題,即間接正犯的著手標準、與親手犯的關係和與教唆犯的區別。其次,通過對組織犯的演進脈絡與制度考察,就如何明確組織犯的法律地位及其成立的條件與範圍進行了分析;在限制從屬性說的前提下,討論了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條件,並對相應排除的獨立教唆的問題進行了闡述;考慮到理論上幫助犯完全被教唆犯的風光所遮蓋的現實,擇要分析了獨立幫助犯的意義和中性幫助行為的處理。此外,在共犯的處罰根據上主張應當在共犯行為與構成要件的關係及法益侵害的結果中進行綜合考察,並在細緻檢討各國(地區)共犯刑度配置及特定個人要素的調和後,反思並設計了我國共犯處罰的一般規則。 第四章為共同犯罪的修正形態。首先,探討了行為主體方面對共同犯罪一般形態加以修正的片面共犯,認為片面共犯只能在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幫助犯中存在,其中後者的範圍包括無形幫助犯,成立時機可以在實行行為終了之後,並分析了一個爭議較大的特殊情形,提出了“一人成立共犯”的反對解釋。其次,研究了在主觀方面進行修正的過失共同犯罪,初步認為在具體危害結果發生的場合,如果各行為人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又可以導致這種結果發生時,存在成立過失共同犯罪的可能;並在逐一檢討各共同犯罪人類型後,肯定了過失共同正犯和過失幫助犯的成立,同時主張將結果加重犯中的過失共同行為以過失共同正犯論。隨後,分析了在客觀方面進行修正的不作為共犯,明確了不作為共犯的成立條件及其與不作為正犯的區別,肯定了不作為的共同正犯與不作為的幫助犯。 第五章為共同犯罪的交叉形態。首先,在論證違法性錯誤的法律意義後,依據法定符合說細緻討論了共犯人在事實錯誤中各種情況的處理,敘說脈絡上則採用了簡單共同犯罪與複雜共同犯罪的區分。其次,針對共犯中止的疑難情形,在概覽、分析國內外學說與立法的基礎上,基於因果阻斷的思考分別對各類型的共犯人中止成立條件進行了具體判斷。最後,在共犯與身份問題上,厘定了身份的概念與身份犯的類型,明確了該問題爭議的焦點,並對真正身份犯與不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情況進行了精細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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