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身份之共犯

不純正身份之共犯是“純正身份之共犯”的對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與沒有特定身份的人實施同一種犯罪行為,法律明文規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應予以從重或者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構成的犯罪就是不純正身份犯,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則為不純正身份犯的共犯。

例如,中國刑法第119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機倒把罪的,從重處罰。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走私、投機倒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處以通常之刑,而對國家工作人員則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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