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之債

不可分之債是“可分之債”的對稱。多數人為當事人所承擔或享有的履行標的為不可計物的債。不可分物是指會因分割而損害其經濟用途、減少其經濟價值或變更其性質的物。在履行標的物為不可分物的債時,多數當事人不能對物分割履行,各方當事人之間通常享有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可分之債
  • 對稱:共同之債
  • 釋義:債權人為多數
  • 學科:法學
債務介紹,產生原因,效力,

債務介紹

債權人為多數的稱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為多數的稱不可分債務。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標的物的性質決定的,如給付標的是一匹馬;有的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約定一筆不可分割清償。對於不可分之債,共同債權人之一不得單獨請求債務的履行。如果共同債務人中的一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該債務人則必須履行全部而不能部分給付。多數國家把不可分之債歸於連帶之債,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連帶之債的法律規定。但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多數債權人中的一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法國、日本及我國台灣現行民法典將多數人之債的債的標的以是否具有可分性而分為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指的是債的標的具有不可分性。如,在繼承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債務為不可分之債。其中,債權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為多數者為不可分債務。

產生原因

不可分之債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為引起。例如,按份共有人出賣共有物所生之價金請求權,按份共有物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即為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的成立要件為:第一,債的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第二,給付基於同一發生原因。第三,債的標的不可分,即一個給付分為數個給付時,有損於其性質或價值。任何之在性質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債,因為此時當事人不可能按照份額分享權利或分擔債務。例如;甲、乙共同出售共有房屋三間,但約定須整體交付。

效力

不可分債務的效力,原則上準用關於連帶之債的規定。有關連帶之債的效力下文將作說明。但不可分之債與連帶之債比較二者在效力上並不完全相同,它們的區別是:第一,不可分之債雖可準用連帶之債的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第二,不可分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之債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等請求,有絕對效力,而對不可分之債務,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我國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債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民法雖未有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但我國民法之按份之債已有可分之債之性質。從各國民法來看,按份之債與可分之債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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