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之債是“不可分之債”的對稱。多數人為當事人能承擔或享有的履行標的為可分物的債。標的物可分是指物不因分割而損害其經濟用途,減少其經濟價值或變更其性質。可分之僨可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也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債權人或債務人按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
可分物是“不可分物”的對稱。經過分割以後並不損害其經濟用途、降低其價值或改變其性質的物,如糧食、油、酒、燃料等。民法上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法律意義在於:(1)分割可分物的財產時,共有人可將實物加以分割;分割不可分物的財產時,則只能有人獲得該物,有人得到金錢補償;(2)同一項債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參加、債的標的物屬於可分物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按份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如標的物為不可分物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則享有連帶債權或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