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行政訴訟的一項原則。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這一原則。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下,這一原則的執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停上原行政行為執行的情形是: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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