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任時期

不信任時期又稱“嫌疑時期'法律規定的對破產人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行使撤銷權利的一定期間。通常以破產宣告或停止支付或破產申請提出為基點向前追溯確定。具體期間長短各國規定不一,有的國家為固定期間,有的國家為彈性期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信任時期
  • 釋義:法律規定的對破產人有損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行使撤銷權利的一定期間
西班牙破產法規定,破產人從停止支付至破產宣告之日埔間內一切民事行為無效。法國1967年破產法規定,不信任時期最長不得超過破產宣告前18個月。根據中國企業法(試行)的相應規定,此期間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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