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檔案,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
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參與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理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
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縣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鄉級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策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管理中央級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發與污染。
(十二)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三)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縣界線測繪、縣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測繪基準和
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和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測繪;根據授權發布我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縣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
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十六)負責涉及國土資源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鄉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保密、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等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以及內部審計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
承擔縣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等事項;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管理和編制人才規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重大科技計畫、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四)政策法規股(信訪室)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檔案,開展法制宣傳、普法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和合法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推進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國土資源系統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國土資源系統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五)資源規劃耕地保護股
編制縣級國土利用綜合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鄉級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土地利用計畫、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土地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耕地補充制度落實情況。
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審核工作;擬定區域性
征地補償標準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政策;承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六)地籍管理股
擬訂和實施地籍管理、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鄉級地籍工作;承擔縣政府授權的縣直機關土地登記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上行為;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以及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管。
(八)礦產開發管理股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級規劃礦區,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負責對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施監管;管理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
(九)礦產資源管理股
承擔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
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
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份;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管理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實施縣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資質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縣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並依法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組織和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辦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的統一監管,對測繪單位的資格進行初審、年檢;開展測繪項目備案和測繪成果的匯交;負責測繪產品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負責開展工作測繪違法行為查處,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管理監督全縣測繪事業基礎測繪經費專項資金我;組織開展測繪專業人才培訓;承辦縣政府及
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