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上疏言椒房用度》
- 作品出處:《漢書·卷九十七下·外戚傳第六十七下》
- 文學體裁:古文
- 作者:孝成許皇后
作品原文,注釋譯文,詞句注釋,白話譯文,創作背景,作品賞析,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妾夸布服糲食(1),加以幼稚愚惑,不明義理,幸得免離茅屋之下,備後宮掃除,蒙過誤之寵,居非命所當托,洿(污)穢不修,曠職屍官(2),數逆至法,逾越制度,當伏放流之誅,不足以塞責。乃壬寅日大長秋受詔(3):“椒房儀法,御服輿駕,所發諸官署,及所造作,遺賜外家群臣妾(4),皆如竟寧以前故事(5)。”妾伏自念,入椒房以來,遺賜外家未嘗逾故事,每輒決上(6),可覆問也。今誠時世異制,長短相補,不出漢制而已,纖微之間,未必可同。若竟寧前與黃龍前(7),豈相放(仿)哉(8)?家吏不曉(9),今壹受詔如此,且使妾搖手不得。今言無得發取諸官(10),殆謂未央宮不屬妾,不宜獨取也。言妾家府亦不當得(11),妾竊惑焉。幸得賜湯沐邑以自奉養,亦小發取其中,何害於誼(義)而不可哉?又詔書言服御所造(12),皆如竟寧前,吏誠不能揆其意,即且令妾被服所為不得不如前(13)。設妾欲作某屏風張於某所,曰故事無有,或不能得,則必繩妾以詔書矣。此二事誠不可行,唯陛下省察。
宦吏忮佷(14),必欲自勝,幸妾尚貴時,猶以不急事操人(15),況今日日益侵,又獲此詔,其操約人(16),豈有所訴?陛下見(現)妾在椒房,終不肯給妾纖微內(納)邪(17)?若不私府小取(18),將安所仰乎?舊故(19),中宮乃私奪左右之賤增(20),及發乘輿服繒,言為待詔補(21),已而貿易其中(22)。左右多竊怨者,甚恥為之。又故事以特牛祠大父母(23),戴侯、敬侯皆得蒙恩以太牢祠(24),今當率如故事,唯陛下哀之。
今吏甫受詔讀記(25),直豫言使後知之,非可復若私府有所取也(26)。其萌牙(芽)所以約制妾者,恐失人理。今但損車駕,及毋若未央宮有所發;遺賜衣服如故事,則可矣。其餘誠太迫急,奈何?妾薄命,端遇竟寧前(27)。竟寧前於今世而比之,豈可耶(28)?故時酒肉有所賜外家,輒上表乃決(29)。又故杜陵梁美人歲時遺酒一石(30),肉百斤耳。妾甚少之,遺田八子誠不可若是。事率眾多(31),不可勝以文陳(32)。俟自見(33),索言之(34),唯陛下深察焉!
注釋譯文
詞句注釋
(1)夸:許皇后之名(李慈銘說)。陳直曰:“‘夸’當為‘姱’字之假借,漢印有‘張姱’印可證。”或說“夸”乃“托”之訛。吳恂曰:“愚謂‘夸’乃‘托’之訛。‘妾托布服糲食’,猶言妾托生於布服糲食之家,故下雲‘幸得免離茅屋之下’也。”(2)屍:主也。屍官:言妄主官職。(3)大長秋:官名。為皇后近侍,多由宦官充任。(4)外家:謂皇后的家族。(5)竟寧:漢元帝最後一個年號,僅一年(前33)。(6)每輒決上:每事皆奏決於天子,而後敢行。(7)黃龍:漢宣帝最後一個年號,僅一年(前49)。(8)豈相放(仿)哉:意謂元帝與宣帝奢儉不同,並不一樣。(9)家吏:指皇后之官屬。(10)今言:今詔書之言。(11)未央宮:為皇帝之宮。故其財物皇后不得取用。(12)言:指家吏之言。(13)這幾句意謂詔書所說的是奢儉之制如前,而家吏乃謂被服所為一一如之。
(14)宦吏:指宦者為皇后的屬吏。忮佷(zhìhěn):嫉忌狠毒。(15)操:操持;操縱。(16)操約:操縱約束。(17)陛下見(現)妾在椒房二句:意謂陛下對於現在的皇后,竟不肯採納絲毫的意見嗎?(18)私府:漢代皇帝諸侯貴戚等藏錢的府庫,以別於皇帝的少府。(19)舊故:謂舊事。(20)中宮:皇后住處。常用為皇后的代稱。(21)言:託言。(22)貿易其中:言從中倒手,以劣換優。(23)特牛:公牛。大父母:祖父母。(24)太牢:大的盛牲食器的叫太牢,盛三牲,因之也將祭祀或宴會時並用牛、羊、豕三牲叫太牢。
(25)甫:始也。(26)若:謂如奉詔之前。(27)端:正也。(28)竟寧前於今世而比之二句:意謂今昔不同,不可相比擬,(29)決:斷定。(30)杜陵梁美人:宣帝的美人。(31)率:類也。(32)不可勝以文陳:謂以文書陳之不可勝書。(33)俟:待也。自見:言後自見於天子。(34)索:盡也。
白話譯文
許氏於是上疏說:我出身於布衣粗食的貧賤之家,而且年幼無知,不懂道理,有幸能夠離開平民之家,在後宮裡執埽灑掃以侍奉陛下。承蒙陛下錯愛,身居本不該得的皇后之位,我卻不能潔身白好,不能恪盡職守,尸位素餐,屢次違背法規,破壞制度,以至於雖被處以流放的刑罰,也不足以當其罪。於是在壬寅日大長秋宣讀詔書:“皇后應遵循禮法,服飾車馬,取於官署的財物,以及製作套用物品,對外戚家族進行賞賜,都要按照孝元皇帝以前的舊例。”我心中暗自思忖,自從做皇后以來,賞賜家人從未超過制度,每次都和陛下商討決定,這件事陛下可以查證。如今時世不同,制度也會發生變化,有增有減正好互相補充,只要不超過漢家定製就可以,在細節問題上,很難做到完全一致。孝元皇帝和孝宣皇帝,能夠事事相同嗎?官吏們不懂得這些道理,一旦得到這樣的詔書,就會使得我動不動便出現過錯。如今宣布不能從官署拿取財物,大概是指未央宮乃陛下所居之處,不屬於我所有,所以我不能取其財物。但若說就連私府也不能從其中取得財物,我就不理解了。既然我有幸被賞賜封邑以自養,也就是從中稍稍得到一些財物,在情理上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詔書中還說,製造一切套用物品,其奢儉程度應與孝元皇帝以前相合,但官吏們一定不會明白這層意思,就只是讓我製作東西時完全與舊時相同。假如我打算打造某種屏風想放在某處,或者舊例里不允許,或者根本就沒有先例可尋,官吏們就一定會拿詔書上的詞句來約束我。這兩件事確實是不可行的,希望陛下明察。
官吏們妒嫉狠毒,必然要突出表現自己。我那時處在尊貴的地位上,他們還拿著不要緊的事來控制別人,何況他們越發過分,又有這樣的詔書,一旦挾制起我等,如何訴說其中的委曲?陛下見我身為皇后,就始終不肯給我絲毫補給。如果不在私府中稍微獲得些財物,那么我還能仰仗什麼?舊時,皇后常私下裡強取侍者的布帛,以及車馬服飾,聲稱拿給待詔修補,然後收歸已有。宮人們都心中暗自怨恨,我也恥於去做這等事。舊例又有用公牛祭祀祖父母的事,戴侯、敬侯都承蒙聖恩得以用太牢禮祭祀,也應當按照舊制,願陛下能夠可憐我家!
官吏剛剛接到詔書,就揚言一定要讓皇后知道這些,不能再像往日那樣從私府中拿取財物。他們一開始就要控制我,恐怕是不合人之常情。如今若是只減少車馬用度,以及不在未央宮拿取財物,按照舊例賞賜外家,也就可以。其餘的規定則逼迫太急,怎么辦呢?我的命不好,偏偏正趕上依照孝元皇帝前的舊例。那時與之相比,不盡相同。舊時賞賜給外家酒肉,需卜表奏請才能決定。還有,原來每年賞賜杜陵梁美人家一石酒、一百斤肉,我覺得太少,賞賜田八子時應比梁美人多。這樣的事還有很多,無法一一列舉出來。希望能得到皇上召見,把這些事詳詳細細地全部講出來,請陛下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