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

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Software Offshore Business Union of Shanghai,縮寫為SOBUS)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上海軟體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各類軟體企事業法人以及相關社團法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
  • 外文名:Software Offshore Business Union of Shanghai
  • 縮寫:SOBUS
  • 性質: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聯盟簡介,運作模式,聯盟章程,

聯盟簡介

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以 “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整體優勢、共同開拓國際市場、迅速擴大上海軟體出口規模”為宗旨,積極宣傳“國家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承擔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參與承辦上海軟體外包國際峰會,開展人才培訓、信息交流、政策諮詢等服務,倡導和推動會員的創新活動和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的獲得;維護聯盟的整體利益和會員利益,協助企業和會員單位做好政策性項目申報受理和前期評審等工作;推進企業進行相關的國際認證等工作;提高外包企業的整體素質。開展同國內外同行的合作和交流,為上海軟體產業國際化做好各項工作。努力成為打造上海軟體國際品牌的重要推進機構。
聯盟自2003年起參與協辦、承辦了八屆上海軟體外包國際峰會,2007年起聯盟在本市軟體企業中開展評選發包商“金百合獎”的活動,並在軟體峰會上由市領導授獎。獲獎發包商和本市軟體企業很受鼓舞,促進了國外發包商和本市軟體企業的緊密合作。此獎項兩年評選一次。目前獲獎的國際知名發包商已有10多家。 2009年,聯盟聯合KPMG,舉辦了一次發包商洽談會,又一次提供了企業與發包商面對面的機會。2010年上海軟體外包國際峰會上,聯盟又與兩岸三地軟體產業鏈聯盟簽署了合作協定。同時日本近畿軟體協會也來到了上海軟體峰會,與聯盟共同舉辦了“Sobus-Kisa”專場。
2007 年10月聯盟首次組團走出國門,參加了捷克布爾“INVEX&DIGITEX2007”、慕尼黑“System2007”展覽會,在 2008-2010年期間,聯盟先後組團參訪了日本、澳洲、香港、德國、西班牙、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軟體企業和組織。2008 年,聯盟與澳洲 ISBSG 建立了聯繫。
2008 年軟體聯盟首次以團組形式參加了中國國際軟體和信息服務交易會,租用展位光地108平米,參展企業9家,製作展板21塊。隨後,每年均參與該盛會,2009年起租用光地144平米,參展企業達到20家,2010年軟體園區作為主要參展企業,展示了上海園區建設。展台內容豐富多樣,展示方式使用了立體電視機、多媒體影像、網路搜尋平台等。2011年的參展重要對象為世博供應商。
自 2007年起,聯盟均與長三角地區行業協會及企業合作在上海軟體外包國際峰會上舉辦“長三角合作專場”,已成為了軟體峰會的特色專場,每年都吸引了很多長三角地區的企業參加,深圳等其他省市和地區的企業也紛紛踴躍參與。2010年,聯盟特地組織了上海多家軟體企業赴舟山、常州等地實地考察,與當地的政府、企業做了多方交流。
2009 年隨著金融危機在全球的蔓延,軟體外包業也受到衝擊,一些企業為規避影響,節省運營成本等支出,開始進行減薪和裁員。針對這一情況,在2009年2月13 日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的年度大會上,聯盟6家理事長單位發起了“齊心協力、共渡危機,構建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履行社會責任”的倡議。同時有18家企業積極回響,並紛紛走上台遞交“回響書”,現場氣氛十分熱烈。軟體企業承諾不裁員的積極行動,充分體現了企業的高度社會責任感和應對危機的堅強信心。這一舉措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此活動被新華網等眾多媒體報導。
在上海市政府及相關委辦的支持下,聯盟將立足上海,面向全國,共同推進中國軟體對外貿易的發展。
聯盟理事長:趙之凡
聯盟副理事長:王德銘、包叔平、郭偉、黃俊、黃健銘、張繼倫、張河濤、劉鋼、屠雲峰、嚴德銘、朱立強、陳剛
聯盟秘書長:肖文彬

運作模式

聯盟是整個上海軟體出口產業的一個門戶和一面旗幟,對外作為一個準的軟體企業集團,採用統一的品牌,以整體優勢開拓國際市場。
對內作為一個軟體出口行業的綜合信息平台,在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架起一座橋樑,為他們提供相互溝通的渠道和聯繫的紐帶。
聯盟作為一個資源協調的機構,充分發揮在政府資源、市場資源、人才培訓、企業資質認證、行業協調等方面的優勢,真正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英文譯名為Software Offshore Business Union of Shanghai,縮寫為SOBUS)。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上海市範圍內的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各類軟體企業法人以及相關社團法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平等、合作、互助、互惠”。本團體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制定並實施計算機軟體進出口方面的行約行規,組織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實施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利益;為會員擴大軟體進出口業務,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提供優良的服務;逐步提高團體的社會影響和整體實力,培育良好的、規範的軟體進出口市場環境,促進上海計算機軟體進出口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團體辦公場所設在上海市徐匯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中介、諮詢、培訓、行業自律、政府委託事項、推動企業合作、促進軟體對外貿易。
(一)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制定並實施計算機軟體進出口方面的行約行規,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實施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利益,為會員提供優良的服務,促進上海計算機軟體進出口事業的發展。
(二)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三)宣傳和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努力培育良好、規範的軟體進出口市場環境,為會員提升自身的技術水平和整體實力,擴大會員的軟體進出口業務提供服務
(四)通過相關社會媒體擴大團體的社會影響力,為會員創造良好的品牌效益。
(五)為會員單位和計算機軟體企業提供各項中介服務。
(六)開展市場調查和信息整理,研究計算機進出口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的方針政策建議,向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提供相關的信息諮詢服務。
(七)做好對外的品牌宣傳和業務交流工作,組織、承辦(聯辦)各種專業展覽和交流活動。
(八)幫助會員單位培訓各類技術和管理人才,為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提供豐富的人才資源。
(九)積極宣傳貫徹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受會員單位委託,為會員單位提供質量認證和評估等技術業務提供服務。
(十)幫助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享受政策獲得風險資金、政府基金等相應資金提供服務。
(十一)通過專用網站和內部刊物發布計算機軟體行業的最新動態,市場需求信息和會員的最新信息。
(十二)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各國駐滬領館、商務處等的往來,建立與國際行業組織、相關企業交流協作的關係。
(十三)根據軟體定單的類別以及軟體出口業務的不同階段,制訂相應的指導價格,協調會員之間的價格爭議。
(十四)接受政府委託的事項。
(十五)其他可以開展的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團體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九條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計算機軟體開發與進出口業務的上海範圍內的企業法人和相關社團法人;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成員單位”的銘牌。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的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上海軟體對外貿易聯盟成員單位”的銘牌。會員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均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可受委託代理理事長處理指定事務。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並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和開拓精神;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將邀請若干行業專業人士、政府有關領導組成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督察本團體工作方針與任務的制定與實施情況。
(二)督查並協調本團體的重大活動及工作任務。
(三)督查本團體的財務狀況。
第二十九條秘書處具體負責處理本團體的日常事務,由理事會直接領導。秘書處成員由秘書長提名,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中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四) 負責本團體內部刊物、各種資料的編輯和發行工作。
(五) 按照理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督促和落實決議的執行。
(六) 處理理事會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人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團體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以採用通信方式商議、決定聯盟有關事項。
第五章 經濟利益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對本協會的投入不享用任何財產權利,協會資產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不一致地方,應遵從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不一致地方,應遵從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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