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會是上海財經大學全校學生的民眾性組織。它在校黨委的直接領導和校團委的具體指導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校學生聯合會必須貫徹上海財經大學的教育方針,為上海財經大學的建設服務,接受共青團上海財經大學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上海財經大學的歷史可追溯到1917年南京高等師範學校創辦的商科。1932年,學校定名為國立上海商學院,1950年學校改名為上海財政經濟學院,1985年,學校更名為上海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創始於1917年,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高等財經學府,是教育部直屬、進入國家211工程、985“優勢學科創新平台”和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項目行列、具有鮮明財經特色、經管法文理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國家重點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會(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tudent Union) 是上海財經大學的學生組織,成立於1986年,至今已有28屆。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會由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設定主席團(5人)以及傳媒部、學術部、行政部、生活權益部、文藝部、體育部、外聯部7個部門,每個部門由3位部長以及30-40名幹事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財經大學學生會
- 外文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tudent Union
- 類型:學生民眾性組織
- 宗旨:全心全意為同學的成長、成才服務
- 指導:校黨委,校團委
- 成立年份:1986年
- 辦公地點:大學生活動中心B101
- 現有人數:252
主要活動
會員要求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力。
學生會宗旨
基本任務
會員資格
會員權利
2.通過符合本章程的程式,對本會工作進行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榮譽,執行本會決議。
組織和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
全校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開,一般決議應由與會正式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代表大會職權
2.修改本會章程;
3.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選取產生下屆上海財經大學學生委員會;
5.選舉產生下一屆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6.討論決定其他應其決定的重大事項。
常設機構
新一屆學生委員會由全體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一周內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
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後,應將會議內容、決議等向全校同學公布。
學委會職權
2.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經校團委批准,罷免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及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3.成立下一屆學代會籌委會並召開下一屆全校學生代表大會及向大會作工作報告.
委員產生更換
2.學委會委員因工作不稱職,經四分之一以上學委會委員聯名提議,經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學委會委員表決通過,予以罷免。
3.學委會委員離任時,原則上由所在院系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新的委員候選人,經學委會同意後,予以接納。
主席團
(二)職權
1.校學生會主席團統籌規劃、協調、管理校學生聯合會的日常工作,並負責在學委會開會期間向學委會提交前一階段工作情況的報告。
2.負責學期末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工作,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具有任免權。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和調整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及聘任部門負責人,報請共青團上海財經大學委員會審批、備案。
3.領導監督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院系學生會的活動。
4.其它應由校學生聯合會主席團行使的職權。
(三) 校學生聯合會主席團行使職權時,應在投票表決後,以多數意見作出對校學生聯合會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包括:
1 《上海財經大學學生聯合會章程》的制定、廢除及修改的提議;
2 校學生聯合會各職能部門的增減、重命名;
3 校學生聯合會組織機構的變更;
4 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考評及任免;
5 其它可能會對校學生聯合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
主席團成員的投票表決採取簡單多數的原則,各成員表決權分布如下:
主席 25%投票權
副主席 各18.75%投票權
(四)產生和更換
1.校學生會主席團由各院系推薦,團委經過考核確定候選人,並在學生代表大會中投票產生。
2.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稱職,經四分之一以上學委會委員聯名提議,經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學委會委員表決通過,並經校團委批准,可予以罷免;
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
1.主持主席團工作,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各院系學生會主席聯席會議。
2.負責溝通學生會與黨、團組織的聯繫,負責向校黨委匯報工作,接受校團委的工作指導。
3.對外代表校學生會。
(二)校學生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分管校學生會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職能機構
貫徹執行主席團的決定、決議;開展校學生聯合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學期末本部門幹事的考評工作;對本部門幹事有任免權。
基層學生組織
(二)權利和義務
1.在學生會的統一協調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經過符合本章程規定的程式,對校學生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全面完成校學生會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校學生會指導和監督。
學生會協調
各院系學生會由各院系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學生會備案。
各院系根據工作需要,經報本院系黨,團組織和學委會批准後,可召開學生代表大會,校學生會應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