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豬業行業協會於2O03年3月由原上海市養殖協會更名改制而來,是從事生豬養殖、加工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行業內聯合組織,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其宗旨是促進上海生豬產業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生豬業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SWINE TRADE ASSOCIATION
宗旨,會刊,章程,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協調、代表、眼務和自律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利益,促進上海生豬產業健康發展。主要任務是調查研
究生豬業及相關行業的動態和趨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技術諮詢培訓,快速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組織國內外展覽、交易及學
術研討活動;承辦政府及其他機構委託的事項。
現有團體會員240家,會長錢根興、秘書長張友明,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為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為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民政局登記證書為0094號。
會刊
《生豬業信息》為半月出版一次,全年24期,主要欄目有養殖論壇、政策法規、豬市分析、肉市行情、各地信息、產品信息、豬病防治、實用技術和經驗交流等,發行到團體會員單位和基層養豬場。
主 編:張友明 責任編輯:王浦明 發 行:杜衛華
協會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顧戴路2199弄634號聖陶沙花園 郵 編:201100
主 編:張友明 責任編輯:王浦明 發 行:杜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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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生豬業行業協會。
英文名 SHANGHAI SWIN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S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從事生豬養殖、加工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行業內聯合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協調、代表、服務、自律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生豬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行業業務的主管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協會接受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承諾遵守《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技術諮詢服務、技術培訓、組織國內(外)交流、組織展覽、出版生豬信息資料。
第七條 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生豬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參與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參與制定行業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推動生豬業的改革、發展;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四)制定實施本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五)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快速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經驗,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展覽會、交易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六)組織開展養豬技術培訓,提高養豬從業人員素質;
(七)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及其它機構委託的事項;
(九)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根據會長提名,聘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聘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會議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良好;
(二)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生豬養殖、加工等業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也可書面授權委託他人代表法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要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社團管理局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同意並經市社會管理局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鵬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生豬業行業協會。
英文名 SHANGHAI SWIN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S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從事生豬養殖、加工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行業內聯合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協調、代表、服務、自律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生豬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行業業務的主管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協會接受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承諾遵守《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技術諮詢服務、技術培訓、組織國內(外)交流、組織展覽、出版生豬信息資料。
第七條 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一)調查研究國內外生豬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參與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參與制定行業質量標準、服務規範,推動生豬業的改革、發展;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係;
(四)制定實施本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五)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快速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經驗,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展覽會、交易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六)組織開展養豬技術培訓,提高養豬從業人員素質;
(七)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及其它機構委託的事項;
(九)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根據會長提名,聘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聘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會議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良好;
(二)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生豬養殖、加工等業務;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也可書面授權委託他人代表法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要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市社團管理局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同意並經市社會管理局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12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鵬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