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重大刑事案件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的通知》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重大刑事案件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本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法宣處:
為確保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程式公正,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功能和作用,彌補庭審筆錄作為反映法庭審理過程唯一載體的不足。經研究決定,本市高、中級法院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並製作光碟歸人訴訟檔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和原審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必須對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
二、其他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一般也應對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
三、上列案件的庭審錄像工作由各法院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負責,承辦案件的刑庭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通知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
四、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對庭審過程錄像完畢後,應製作成光碟,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交刑庭簽收。
五、上列案件庭審錄像光碟由刑庭負責保存,案件審結後予以歸檔。庭審的原始錄像材料由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負責保存。
六、未經所在法院相關部門領導批准並履行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複製上列案件庭審錄像和光碟。
七、關於錄像的技術要求將另行規定。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高院刑一庭情況組。
為確保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程式公正,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功能和作用,彌補庭審筆錄作為反映法庭審理過程唯一載體的不足。經研究決定,本市高、中級法院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並製作光碟歸人訴訟檔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和原審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必須對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
二、其他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一般也應對庭審全過程進行錄像。
三、上列案件的庭審錄像工作由各法院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負責,承辦案件的刑庭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通知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
四、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對庭審過程錄像完畢後,應製作成光碟,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交刑庭簽收。
五、上列案件庭審錄像光碟由刑庭負責保存,案件審結後予以歸檔。庭審的原始錄像材料由承擔錄像工作的部門負責保存。
六、未經所在法院相關部門領導批准並履行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複製上列案件庭審錄像和光碟。
七、關於錄像的技術要求將另行規定。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高院刑一庭情況組。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