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聯合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市監規範〔2021〕9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
2023年11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戰略,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食品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因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或者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品”)導致發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危害或者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從而產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險機構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市場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指導和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推進和綜合協調;
(二)負責對生產經營食品中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指導工作;
(三)實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信息共享交流。
本市保險監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二)負責指導、監督保險同業公會等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三)與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協作機制。
第五條(行業自律)
本市食品行業協會和保險同業公會等行業組織提供信息交流、技術支持、宣傳培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保險機構做好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和保險同業公會等行業組織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損害損失評估、責任鑑定、賠償限額、索賠時效等方面制定團體標準,支持行業協會建立保險糾紛調解機制。
第六條(信息共享與交流)
市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本市保險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市場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間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監管信息共享。
保險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定期交流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風險信息等情況。
第七條(食品安全責任險種)
鼓勵保險機構依法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管理需求,推進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創新,為市場提供豐富的保險險種和多樣化的保險服務方案。
第八條(投保範圍)
列入本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防範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主動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投保其他保險產品,具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和食品安全事故預防等內容的,視為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集中投保)
連鎖超市、連鎖餐飲企業、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等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行業協會、物業管理方、社區管理部門、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單位組織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等採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集中投保所涉及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數量、要求等事項由投保人、集中投保組織者和保險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條(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列入本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投保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當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
第十一條(便捷理賠)
鼓勵保險機構對一定額度內的保險理賠採取簡化理賠材料、線上理賠、協商理賠等便捷理賠措施。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契約示範文本)
鼓勵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使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契約示範文本依法訂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契約。
第十三條(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中介機構應當依法提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保險中介服務。
保險經紀機構可以提供下列服務:
(一)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二)協助被保險人索賠;
(三)為委託人提供風險評估、風險排查、風險管理、諮詢等服務。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提供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用等服務。
第十四條(風險管理服務)
保險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現場指導、宣傳培訓等風險管理活動,並出具風險評估報告。被保險人應當根據契約約定配合保險機構開展風險管理活動。
保險機構發現被保險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出具食品安全隱患排除建議書,通知被保險人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發現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保險機構及時向被保險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風險管理檔案)
保險機構建立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檔案。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提供的包括基本信息、歷史損失資料、營業額等的材料;
(二)保險機構開展的風險管理活動情況;
(三)食品安全隱患排除建議書及其跟蹤整改情況。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管)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轄區內食品安全高風險企業主動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情況納入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並作為食品安全監管信用等級評定、分類監督管理的重要參考。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於保險機構在風險管理活動和保險理賠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示)
列入本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向消費者公示其已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公示方式可以是在生產經營活動場所或者自建交易網站、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產品外包裝上。
鼓勵其他投保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公示其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情況。
鼓勵保險機構為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保險標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張貼或者在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或配送箱(包)上貼上。
第十八條(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等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存在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九條(糾紛處理)
投保人、保險機構、受到損害或損失的第三者等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行業糾紛調解機制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市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保險事故責任第三方認定機制。
第二十條(政策鼓勵)
各區、各行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第二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