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鄉鎮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

為了指導本市鄉鎮工業企業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加強財務管理,促使其健康地發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鄉鎮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4-01-31   
  • 生效日期:1984-01-01 
  • 廢止日期:1987-01-01 
正文,規定的廢止,

正文

【檔案來源】
上海市鄉鎮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指導本市鄉鎮工業企業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加強財務管理,促使其健康地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農村鄉鎮工業企業,即社(鄉)、隊(村)舉辦的集體所有、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包括社(鄉)與社(鄉)、隊(村)與隊(村)、社(鄉)與隊(村)聯辦的工業企業。
“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是指具有經批准的工商企業登記證,有一定數量的、歸企業支配的生產經營資金,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制度,在銀行或信用社單獨開立結算帳戶、對企業的財產、經營管理及其成果負有經濟責任,並有與經營範圍和經濟責任制相適應的自主權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設定財務管理機構,並配備必要的輔導會計人員,負責輔導與管理社(鄉)、隊(村)工業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的財務會計業務統一受縣級鄉鎮工業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四條固定資產的劃分標準。凡劃為固定資產的應同時具備兩項條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上。但屬於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雖單位價值低於五百元,而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應列為固定資產。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計價。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以原價為準。房屋及建築物按交付驗收時的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計價;機器及其它固定資產價值應包括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改裝費等全部支出。有償調入的舊設備可按重置完全價格入帳,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運雜費、改裝費、安裝費和修復費用等)與重置完全價格的差額,列作已提折舊額。
第六條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應按月初帳面原值,根據分類綜合折舊辦法,提取折舊基金。分類綜合折舊率統一規定為:
(一)房屋及建築物類,年折舊率百分之六,使用年限十六年,殘值(包括清理費用)率百分之四。
(二)機器設備及其它固定資產類,年折舊率百分之九,使用年限十年,殘值(包括清理費用)率百分之十。
對已提足折舊(即超嶺)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除因災害造成的以外可以補提折舊;本企業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及室外建築物)不能計提折舊;季節性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按全年計算,分季節生產月份提取折舊。
第七條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可根據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實際需要情況分別採取“全額上繳”、“比例留用”或“全額留用”的辦法。隊(村)辦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應全部留給企業,以確保企業固定資產的重置更新。企業留用和主管部門集中的折舊基金應作為專用基金管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第八條企業對固定資產有支配、使用權,同時負有確保固定資產完整的經濟責任,應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管理。使用部門要建立固定資產保管卡;財務部門必須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詳細記錄單項固定資產的原價、已提折舊和淨值情況;企業內部應建立固定資產使用、保管、轉移、借進、借出、報廢以及定期清查等管理制度。
企業出售生產上不需要的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可以留給企業列作專用基金,允許企業自行安排用於購置生產上需要的設備。
第九條企業一般不實行固定資產預提大修理基金制度。實際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可列作待攤費用,分十二個月計入生產成本,凡列入年度大修理計畫的項目,如果修理費用數額較大,可以實行按年度計畫大修理費用分月預提,年終帳面結餘沖減當年生產成本的辦法;對個別情況特殊的行業,其單項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的某一部位需進行周期性大修理的,且修理費用數額較大,可由縣主管部門會同財稅部門,經過調查研究後制定統一的大修理費用定額和周期,實行在周期內分月預提,周期結束後帳面餘額沖回生產成本的辦法。
第三章 流動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本著“正常生產、最低需要”的原則核定所屬企業流動資金定額。定額核定後,必須撥足資金。企業的流動資金只能用於生產周轉,不得用於基本建設、設備更新和其它非生產性支出。企業因生產變化而發生多餘的流動資金,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及時收回。
第十一條企業應加強材料管理,建立和健全採購、保管、領發、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物資採購有計畫,貨物進廠有驗收,儲備、消耗有定額,領退材料有憑證,倉庫保管有專責。要組織定期清查,防止物資霉爛變質、損壞短缺。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或損壞變質,要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過失人應賠償的損失要及時收回;屬於正常的盤虧,應按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列入生產費用;由於災害而發生的毀損(減除保險賠償收入)可列入營業外支出處理。
第十二條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半成品,除進行產量記錄外,還必須進行質量和數量方面的驗收。在產品的數量轉移和半成品的入庫、領用,應建立記錄製度。月終,還應進行實地盤點,防止積壓。
第十三條企業的產成品,應經過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後,才能全部入庫入帳。任何人不得從生產車間直接挪取產品私分或贈送,也不準採取壓級壓價等不正當手法出售產品。
第十四條企業應加強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凡單位價值在三十元以下的低耗品,在領用時一次計入生產成本;凡單位價值在三十元(含三十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低耗品,在領用時將低值易耗品價值的百分之九十計入生產成本,其餘百分之十留在帳面,待報廢時,再計入生產成本;新建、擴建企業領用單位價值在三十元以下的低耗品,如果數量多、總金額大、一次列支影響成本均衡負擔的,可採用“分期攤銷法”,攤銷期一般為十二個月,最長不應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五條企業應加強對應收款項的管理,對外地銷售材料、產品,必須按照“貨出去,錢進來”的原則,簽訂經濟契約。在採購、銷售活動中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企業不得預付貨款和賒銷產品。財務部門要對應收款項及時進行監督和組織收回,防止發生呆帳損失。企業不得用流動資金借支給個人。對預支出差費應限期結清。
第四章 成本、費用的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經濟核算制度,正確核算產品成本,加強成本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對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消耗,應建立定額管理制度。各種主要產品及其各道生產工序的材料消耗、勞動消耗(產量或工時)和產品質量必須制訂定額。有條件的企業對其它生產費用也可實行定額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原始記錄製度,包括原輔材料的領退記錄,產量工時記錄、產品質量記錄、在產品轉移記錄、產成品入庫記錄等。生產第一線要有不脫產的記錄員,車間和厂部要配備必要的計畫統計員。
第十九條企業可根據生產特點選擇相應的產品成本核算方法。企業的主要產品必須核算單位成本。目前尚在採取“綜合核算(總成本核算)”辦法的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到分產品核算單位成本,努力提高核算水平。
第二十條企業應認真執行成本開支範圍(成本開支範圍另定)。不屬於成本開支範圍內的各種費用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要分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企業不得任意攤銷或預提成本、費用;要劃清在產品和產成品的界限,不準任意提高或抑低在產品成本。嚴禁在成本開支和計算上弄虛作假。
第二十一條企業必須加強對付款憑證的管理。企業支付款項,必須取得收款單位或個人關於收到款項的書面證明,如蓋有收款單位或個人收訖章或收款銀行收訖戳記的收據、帳單、發票等。對於發票還應根據稅務部門有關憑證管理的規定嚴格把關。
財會人員對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付款憑證應拒絕付款,不論其費用屬於何種性質,均不得入帳。
第二十二條企業人員在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應比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有關規定執行。其它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由縣主管部門會同財稅部門制訂,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抄報市主管部門和市財稅部門備案。
第五章 收入和利潤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嚴格遵守有關物價規定。屬於國家計畫安排和收購的產品,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計價;屬於市場調節的產品,應在縣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範圍內按契約或買賣雙方協定的價格計價;自產自用產品應按出廠價格計價。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按照不同的貨款結算方式確定銷售行為。採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往外省市的產品,應在收到貨款時列作“銷售”;在本市銷售的產品,應在開出發票時列作“銷售”;委託外單位代銷的產品,應按契約規定的結算期進行結算,在收到結算通知單的當月列作“銷售”。嚴禁採取提前、拉後、虛列、隱匿等不正當手法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社(鄉)、隊(村)工業企業應按月向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上繳管理費。管理費社(鄉)辦工業企業按產品銷售收入(包括加工、勞務收入)額的千分之三點五計算,隊(村)辦工業企業按千分之二點五計算,實際支付時均在“銷售”帳戶中列支。
管理費採取逐級分成的辦法。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按實際收入數留用百分之七十,上繳給縣鄉鎮工業企業主管部門百分之三十(實際上繳時列作支出);縣鄉鎮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按實際收入數留用百分之八十五,上繳給市鄉鎮工業企業主管部門百分之十五(實際上繳時列作支出)。各級主管部門留用的管理費,只能用於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員經費開支、技術推廣、產品展覽、展銷以及教育基金支大於收的差額補助等業務費用,不得擴大開支範圍。管理費的使用應受同級財稅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企業實現的利潤,除了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和按經濟責任制規定留給企業那部分外,應按時上繳給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
企業留利的比例由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核定。對管理水平不高的企業可只留給獎勵基金;對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企業,除獎勵基金外,還可留給一定比例的更新發展基金,以調動企業發展生產的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企業因批准減免產品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而增加的利潤,不能列作企業經營成果或作為計酬、提獎、留利的考核依據。應全數上繳給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集中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用於支持所屬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資金需要。
第六章 專用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更新發展基金管理。企業的更新發展基金是由企業留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企業基金和利潤留成等項內容所組成的專用基金。企業可自行決定用於更新、添置固定資產等投資性支出,但不得用於其他項目。
第二十九條專項撥款管理。企業的專項撥款是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撥給企業用於指定的固定資產購置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的專用基金。企業應按計畫抓緊時間完成購建任務,爭取早日投產。工程項目結束如有結餘獎金應該上繳,如有不足,應由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下撥補足。
凡列入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發展計畫而暫時短缺的資金,如由企業出面向財政和銀行借入,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在借款到期前將本息及時下撥給企業。
第三十條福利基金管理。企業的福利基金可按勞動報酬總額(剔除獎金和副食品補貼,以下同)的百分之十一計提。用於企業人員的醫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企業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醫務室、託兒所等企業福利部門的費用和集體福利設施費等,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可視企業實際使用情況,核定留用比例。主管部門集中的福利基金最高不得超過企業勞動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三點五。這部分資金仍應作為福利基金調劑使用,不得用於其它專用基金項目。
企業的文體宣傳費可按實際從業人數每月每人人民幣三角的標準計提,用於宣傳用品(紙張、畫刊、器具)、集體閱讀的報刊(文選)、文娛體育用品(器具),以及其它文體宣傳活動費用等,年終結餘可以留用。
第三十一條獎勵基金管理。企業的獎勵基金是由淨利潤中提取用於獎勵企業人員的一項專用基金。企業慶按“以豐補歉”的原則留有必要的後備金。上級主管部門不得抽調企業的獎勵基金。
第三十二條教育基金管理。企業的教育基金可按勞動報酬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計提。提取的教育基金採取逐級留用、上繳的辦法,保證企業主管部門集中舉辦教育事業的經費需要。企業、公社(鄉)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和縣鄉鎮工業企業主管部門逐級留成的比例由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教育基金應在實際上繳、提留時計提。
企業留用的教育基金可用於企業人員文化、技術、業務方面的業餘教育。縣、社(鄉)兩級主管部門集中的教育基金,應完全用於為鄉鎮企業培養人才而集中舉辦的專業培訓費和支付給大專院校、中專技校的學費等。
第三十三條企業基金管理。企業可在實現的利潤總額中按規定的比例提取企業基金。凡年度利潤總額或產品銷售收入(包括加工、勞務)總額比上年實際增長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企業,可按勞動報酬總額百分之五計提;增長百分之五以上、不滿百分之十五的企業,可按勞動報酬總額百分之四計提;增長不滿百分之五(包括不增長)的企業,可按動報酬總額百分之三計提。
企業基金一般應全部上繳給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也可由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核給企業一定的留用比例。企業留用的企業基金必須全部作為更新發展基金使用。主管部門集中的企業基金,其中百分之八十,應作為生產發展基金使用;百分之二十列作廠長基金控制指標,由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標準核撥給所屬企業使用。控制指標只能壓縮,不得突破。
企業的廠長基金只能用於“生產費用”、“營業外支出”中不能列支的若干小額、必需、合理的費用開支。例如茶葉、客飯、交通等招待費用。
社(鄉)、隊(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對廠長基金的下撥及使用要嚴加管理。企業必須根據合法的憑證報銷費用,並詳細登記帳冊。要嚴格制止使用時放任自流,失去控制。不準利用廠長基金以權謀私,大吃大喝,遊山玩水,請客送禮,私挪私分,揮霍浪費。對利用廠長基金進行中飽私囊、貪污行賄等犯罪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福利基金、教育基金、文體宣傳費,均可作為勞動報酬附加費列支。實行計稅工資後,對“勞動報酬總額”的計算有困難的,可按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規定的廢止

《上海市鄉鎮工業企業財務制度》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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