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18年2月1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8年2月1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各區衛生計生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加強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工作,根據《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十三五”規劃》,現將《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8年2月11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臨床重點專科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床重點專科是指由《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十三五”規劃》及相關檔案確定建設的專科。
第三條 各辦醫主體和醫療機構開展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遵循需求導向,服務醫改,分層建設,分類指導,圍繞臨床,注重創新,開放共享,協同發展原則,採取自主申請、平等競爭、擇優支持、定期考評的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本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資源分布以及臨床專科發展等實際情況,制定本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規劃,進行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決策。
第六條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項目的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重點專科建設工作。
第七條 獲得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醫院,應當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實行院長負責制,獲得建設項目的專業科室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管理與實施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本院項目建設的評估與分析,定期向項目主管單位報告項目建設情況等。
第三章 申報與評估
第八條 市衛生計生委根據規劃和年度工作安排,啟動項目申報、評估等工作。各醫院根據項目年度工作安排,申報相應的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
第九條 申報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醫院(以下簡稱“申報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
(二)為三級甲等醫院,具有完善的配套醫技科室,滿足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所需的醫療儀器設備,合理的人才梯隊。
(三)有較高的醫院管理水平,較強的醫療服務輻射能力和影響力,較強的教學和科研能力,須是醫學院校的教學醫院;
(四)申報專科有較好的專業基礎,具有較強的疑難危重症診療能力,有為其他臨床專科提供支撐服務的能力,符合《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十三五”規劃》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專業學科影響力和醫療服務能力。
第十條 申報醫院應當按照要求填寫《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並對《申報書》的真實性負責。同一基礎條件、技術能力、設備設施、人員不得用於不同專業重複申報。
第十一條 醫院申報的項目及項目預算應當經過醫院醫療、財務、設備、審計、倫理等部門審核,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預算、資產、設備等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評估和遴選。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項目計畫和資金執行進度,在3-5年內完成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申報設計方案開展項目建設,原則上不作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衛生計生委申請項目內容變更:
(一)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部分無法執行的;
(二)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項目設計必須作相應修改的;
(三)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設計,並符合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要求的。
項目執行時間過半,或者經費使用過半的,不得再進行項目內容變更。項目的調整金額不允許超過50%(含50%)。
第十五條 申請項目內容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提供申請材料,至少應當包括項目變更原因、原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說明、變更後項目計畫書及預算安排等。
第十六條 醫院提出申請變更的,市衛生計生委應進行審核,並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經審核同意變更的項目單位,按照審核意見對項目計畫、經費預算進行調整,將最終項目計畫書報市衛生計生委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調整預算。
第十八條 因項目單位自身因素導致不再具備實施項目開展條件的,將中止項目執行並收回剩餘資金;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項目任務失敗的,收回全部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數據及論文、論著等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正式發表的論文、論著等作品應當注有“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經費資助”字樣。項目成員有在該項目成果檔案上署名以及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產生的臨床技術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執行所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單位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五章 審核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上一年度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的社會效益等。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計生委將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年度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審核工作中,市衛生計生委發現項目執行進度、結果產出與預期目標不符合的,應當責令項目單位提交說明,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按規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開展自評並形成自評報告,重點評估項目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等,並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市衛生計生委提交自評報告,提出項目驗收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在接到項目驗收書面申請後,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項目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和驗收結論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承擔主要責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當針對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定期開展自查,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項目建設目標。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計生委應當組織對項目單位進行督導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管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接受衛生計生、財政以及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取消其繼續承擔項目的資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並取消項目單位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對於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在項目評估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醫院,取消該醫院當年和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
對已獲得臨床重點專科項目的醫院,經查實存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評估中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項目、終止撥款,取消該醫院下一年度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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