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肉類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肉類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Meat TradeAssociation。縮寫SM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肉類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國家政策法令,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為振興肉類行業,繁榮肉類市場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指導企業貫徹國家政策法令,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提高企業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調查研究肉類行業的經營布局、科技進步、產品質量、體制改革等事項,開展行業各項統計,向政府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前景的建議,為政府編制肉類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四、搞好行業的信息工作,建立信息網路,幫助企業了解生產和市場的變化,開拓經營,發展業務。收集、整理、提供本行業的國內外信息,進行技術交流,開展涉外經濟業務的諮詢活動,參與研究涉外企業的資格審查,參與推動肉類行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五、接受政府委託,擬訂肉類行業生產技術規範,產品質量和生產衛生行業標準,及定點屠宰監督實施辦法。
六、為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市場行銷、經濟信息、企業管理、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經營決策的諮詢服務。
七、改革生產工藝、運用新工藝、新技術,發展新品種,參與科技成果的鑑定,組織會員之間的技術交流,促進企業注意產品質量和服務的質量。開展質量檢查活動,參與名、特、優產品的評定及偽劣商品的查處。
八、為企業培訓各類人才,提高企業素質和文明經商水平。
九、積極參與全國性、地區性、地方性的肉類食品交流會、展示會、信息發布會以及組織會員企業經驗交流活動。
十、開展國際交往活動,擴大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
十一、協調指導專業委員會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事項。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標準制定、行業管理、調查研究、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業務指導。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責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1名副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2月16日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